合同原則上約定了違約金,相關規定約定了違約金的比例,適用法定違約金。本案中,由於合同內容不同,違約性質和程度不同,確定違約金的方法和數額也不同。第壹,如果相關法規明確規定了違約金的比例,可以直接按照這個比例計算違約金的數額。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逾期交貨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延期付款的規定和逾期交貨的總價值向買方支付逾期交貨違約金。這裏明確規定了延期交貨的違約金比例是每天萬分之三。又如《勞動合同條例》第21條第四項規定,逾期交付農作物的,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定作方支付違約金。報酬方面,每逾期壹日,支付逾期部分報酬總額的千分之壹作為違約金。可見,法定的遲延履行合同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是固定的。各種滯期費、滯納金等。應以上述規定為準。第二,相關法律法規只規定了壹定比例的違約金。這就需要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者合同仲裁機構確定壹定的比例,才能計算違約金的數額。比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三十五條第1項規定,供方不交貨,應向需方支付違約金。普通產品的違約金為65438+無法交付部分貨款總值的0%至5%。壹般來說,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法定違約金都在壹定比例之內。
二、約定違約金
由於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約定違約金的比例,實踐中也不壹致。有人認為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不能超過法定違約金,超過部分無效,但實踐中經常遇到約定違約金過高的問題。如何確定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或金額?下面從幾個方面談談作者的看法。約定違約金的最高金額為違約部分的付款或報酬總額,既包括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違約金,也包括遲延履行合同的各種違約金。從法律上講,《民法通則》第122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壹方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本條不限制約定違約金的數額,允許當事人用約定違約金彌補法定違約金偏低的壹些缺陷。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規定,壹般產品的法定違約金比例僅為違約部分貨款的1%至5%。這就給了壹些不法商人可乘之機。比如,當供應商因市場變化使其產品供不應求時,他可能會違反合同不供貨,即使支付最大違約金,也仍然是有利可圖的。這顯然不利於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穩定和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因此,法律完全有必要規定當事人協商約定高於法定違約金的違約金。較高的約定違約金可以起到預防違約的積極作用。然而,這樣的協議不是無限的。根據《民法通則》中的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司法實踐中的慣例,將約定違約金的數額限制在違約部分的支付或者報酬總額以內較為合適。但有關規定對違約金數額有特別規定的,應按特別規定辦理。比如《道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19條第1項規定,違約金數額由雙方協商確定,同等對待。壹般情況下,最高金額不得超過違約金累計運費的10%。對此,約定違約金的最高比例也應為65438+運量違約部分應計運費的00%。值得註意的是,這裏所說的違約金最高金額的限制,與違約方對對方實際損失的賠償是不同的。《民法通則》第122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壹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對方所受的損失。例如,壹份購銷合同的總價值為5萬元,違約金為654.38+0,000元。如果供應商不履行合同,買方遭受6萬元的經濟損失。對此,違約供應商除654.38+0,000元違約金外,還應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司法實踐中,在確定具體合同的違約金條款時,首先要看是否符合訂立經濟合同的壹般原則。即要看是否存在明顯的不公平、脅迫、欺詐行為。屬於合同法規定的無效經濟合同的,應當認定違約金條款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