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合同無效後應該交稅嗎?

合同無效後應該交稅嗎?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效力可以分為有效、無效、可撤銷和效力待定等幾種形式。稅法對履行有效合同所產生的經濟利益依法征稅,但對於其他情形的具體稅務處理,政策存在諸多盲區。本期,中國稅務律師對實踐中爭議最大的無效合同的稅法處理進行分析,以供讀者參考。

壹、法律規定合同無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第五十六條規定,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且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無效合同壹般具有以下特征:

(1)違法性。壹般來說,無效合同是違法的,大多違反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損害了國家和社會的利益。無效合同的違法性,說明這種合同不符合國家意誌和立法目的,所以國家對這種合同進行幹預,使其不具有法律效力。

(2)無效的從頭開始。所謂自始無效,是指合同從訂立時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將來也不會轉化為有效的合同。因為無效合同本質上違反了法律規定,國家不承認這類合同的效力。已經履行的,應當通過返還財產、折價賠償、賠償損失等方式,將當事人的財產恢復到訂立合同前的狀態。

二、無效合同的經濟效果

合同無效是指合同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不被法律承認,不能產生當事人所期望的法律效力,但這並不意味著合同無效不產生任何其他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第五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由此取得的財產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或者第三人。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無效合同也會帶來不同的經濟效果。

(1)經濟上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第壹條規定,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壹)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施工的;

(三)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未招標或者招標無效的。

關於無效施工合同和如何結算工程價款,法釋[2004]14號區分了以下三種情況:

(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已通過竣工驗收,承包人請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經修復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仍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三)承包人違法分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以有資質的建築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沒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

(2)經濟上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如何判決未取得約定利息的企業相互借貸合同出借人的問題的解答》(法復[1996]2號)和《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法(經)發[1990]27號)的規定,企業法人、事業單位作為聯營企業投資聯營,也不承擔合資企業的風險責任。如果不分盈虧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利潤,則屬於聯營,但實際上是借款,違反了有關財務規定,應確認合同無效。除返還本金外,還應收取投資人取得或約定的利息,並對對方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第三,無效合同的稅收後果

德國學者拉倫茨指出:“合同完全無效的說法不能得出這種行為等於‘零’的觀點。這種行為是作為壹種‘已經實施的行為’和作為壹個事件而存在的,但這種行為的法律後果是不被認可的,例如,賠償責任。”從稅法角度看,合同是否無效,取決於無效合同所帶來的稅法經濟效果和法律效果。因此,有必要區分事實行為和法律行為。如果征稅的依據是事實行為,那麽合同的效力對征稅沒有影響。如果征稅的依據是法律行為或法律行為的效果,則應按經濟效果和法律效果處理。

(壹)合同作廢後,還征稅嗎?

1.合同無效後,壹方因壹方不能返還原物而支付給另壹方的折價補償,即使受益人沒有獲得額外的收益,但由於交付的貨物因折價返還而轉化為貨幣形式,在這個層面上,通過交付行為獲得的經濟利益已經實現,因此仍存在征稅的可能。

2.在合同無效且經濟有效的情況下,稅務機關仍應對受益人取得的經濟利益征稅。比如,無資質從事建築勞務的行為雖然是無效的民事行為,但其經濟效果依然存在,從事勞務取得的工程款受法律保護,合同無效不影響已成立的稅債的效力。但如果合同和經濟無效(如法院收取收益),則不應屬於征稅範圍。

3.只要滿足征稅的要件,就可以對違法行為和違背道德或善良風俗的行為所產生的收入征稅。因為有了這些收益,犯罪人的經濟支付和納稅能力得到了提高。如果不征稅,顯然是不公平的。然而,在中國,非法收入被沒收,並且沒有征稅的要求。

(二)合同無效後,能否稅前扣除?

稅法通常不關註合同交易所得的合法性,但這並不意味著合法性不是納稅的考慮因素。

廢止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六條規定,賄賂等違法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由此帶來的問題是,稅務機關是否有權審查企業是否存在商業賄賂。此外,商業賄賂多以現金支付,隱蔽性很強,審查難度大。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了稅前扣除的相關性原則和合理性原則,但沒有明確提到合法性原則,也沒有規定違法支出不能扣除。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中規定:“企業應當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服務企業或者個人簽訂代理協議或者合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及其他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向相關證券承銷機構支付的發行權益類證券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的規定,通過強調支付對象的合法資格,避免了對具體民事行為的法律定性,更符合現行稅法的要求。

(3)合同無效後可以退稅嗎?

由於合同的無效通常是由當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提起的,在合同被宣告無效之前,壹般應暫時認定為有效,按照有效合同的稅務處理原則執行。

1,稅收法定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規定,稅收的征收、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所以,合同無效後,能否退稅,應以是否有法律依據為前提。比如,就股權轉讓協議而言,現行稅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退稅情形中,沒有規定企業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撤銷後,應當退還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因此,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股權轉讓協議被法院撤銷後,該協議及股權轉讓行為自始無效。股權收購雙方應當互相返還或者賠償對方損失。但從行政法律關系來說,合同是否有效並不是決定是否退稅的關鍵,退稅應以法律為依據。

就個人股權轉讓而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對轉讓股權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2005〕130號)第二條規定,股權轉讓合同尚未履行,因執行仲裁委員會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裁定,原股權轉讓合同已按原價撤銷。由於股權轉讓行為尚未完成,收益尚未完全實現,隨著股權轉讓關系的解除,股權收益不復存在。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定,從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出發,納稅人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2.大量征稅的原則。合同無效後,稅務處理也應遵循實質課稅原則。例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無效產權轉讓征收契稅問題的批復》(國〔2008〕438號),根據現行契稅政策,對法院判決的無效產權轉讓不征收契稅。法院判決撤銷房屋所有權證書後,退還已繳納的契稅。

  • 上一篇: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有哪些規定?
  • 下一篇:湖北宜昌市西陵區人民法院院長李馮娥強奸法律,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通奸,是否違法?不要給不服裁決罪?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