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主要內容是:
根據新資本協議的初衷,資本要求與風險管理密切相關。作為壹個完整的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管框架,新資本協議由三大支柱組成:壹是最低資本要求;二是監管部門對資本充足率的監督檢查;三是銀行業必須滿足的信息披露要求。這三點通常概括為最低資本要求、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
1.主要成分
三大支柱的第壹個組成部分是第壹點,即最低資本要求,另外兩個是對第壹支柱的幫助和支持。資本充足率仍將是國際銀行監管中的重要角色。新協議進壹步明確了資本的重要地位,被稱為第壹支柱。巴塞爾委員會認為“首要目標是促進國際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定”,充足的資本水平被認為是服務於這壹目標的核心因素。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此增加了兩項要求。
2.建立內部風險評估機制
要求大銀行建立自己的內部風險評估機制,使用自己的內部評級系統來確定自己的資本要求。但這必須在嚴格的監督下進行。此外,委員會提出了壹個統壹的方案,即“標準化方案”,建議銀行借用外部評級機構,尤其是專業評級機構,對貸款企業進行評級,根據評級決定銀行面臨多大風險,為此準備多少風險準備金。有些企業因為借款時沒有得到擔保和抵押,在發生金融危機時還款困難。通過給銀行評級,可以降低自己的風險,提前準備相應的儲備。
3.加強對銀行的監管。
監管機構通過監控決定銀行是否可以合理經營,並對其提出改進方案。監管約束首次被納入資本框架。基本原則是,監管機構應根據銀行的風險狀況和外部經營環境,保持資本充足率高於最低水平,嚴格控制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確保銀行有嚴格的內部制度,有效管理自身的資本需求。銀行應參照所承擔風險的大小,建立對資本充足率總體情況的內部評估機制,並制定保持資本充足率水平的策略;同時,監管者有責任為銀行的每個項目提供監管。
4.銀行業的市場約束
要求銀行提高信息透明度,讓外界對其財務和管理有更好的了解。新巴塞爾資本協議首次引入市場約束機制,讓市場力量促進銀行穩健高效經營,保持充足的資本水平。穩健、經營良好的銀行可以以更優惠的價格和條件從投資者、債權人、存款人和其他交易對手處獲得資金,而風險高的銀行在市場中處於劣勢。他們必須支付更高的風險溢價,提供額外的擔保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市場的獎懲機制有利於促使銀行更有效地配置資金,控制風險。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要求市場監督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即要求銀行提供及時、可靠、全面、準確的信息,以便市場參與者據此做出判斷。根據新巴塞爾資本協議,銀行應及時披露包括資本結構、風險暴露、資本充足率、資本內部評估機制和風險管理策略在內的信息。
演變:巴塞爾委員會是在1974年十國集團中央銀行行長的倡議下成立的,成員包括十國集團中央銀行和銀行監管部門的代表。巴塞爾委員會自成立以來,制定了壹系列關於銀行監管的重要法規,如《1983銀行外資機構監管原則》(又稱《巴塞爾協議》)和《1988巴塞爾協議》。這些規定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G-10監管部門壹致同意在規定時間內實施。經過壹段時間的檢驗,鑒於其合理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許多非G-10監管當局也自願遵守了巴塞爾協議和資本協議,特別是那些國際金融參與度高的國家。從65438年到0997年,《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的出臺是巴塞爾委員會歷史上的又壹重大事件。《核心原則》由巴塞爾委員會和部分非十國集團國家共同起草,得到了世界各國監管機構的廣泛認可,已構成國際社會普遍認可的銀行監管國際標準。到目前為止,巴塞爾委員會雖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銀行監管國際組織,但實際上已經成為銀行監管國際標準的制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