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行為人只有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夠正確認識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後果,能夠獨立表達自己的意思,才能成為合同的主體,其合同行為發生法律效力。(2)意為真,所謂意為真,是指思想者的表現行為要真實地反映其內在的效果和意義。所謂效果意義,是指能指希望使其內容具有法律效力的內在意義要素。所謂表現行為,是指行為人以壹定的方式向外界表達自己內心的意思,足以讓外界客觀理解的要素。意思表示的真理性要求表示的行為應當與效果的意思相壹致。真實意思表示是合同生效的壹個重要因素。因為合同本質上是當事人之間的壹種協議,這種協議符合法律規定,依法可以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能否產生這樣的約束力,取決於這種意思表示是否符合同行的真實意思。(三)不違反法律和公共利益。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合同之所以能產生法律效力,在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規定。合法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約束力,違法的合同顯然不能受到法律保護,也不能產生當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力。合同不違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不得規避法律。所謂強制性規定,是指當事人必須遵守這些規定,不能通過協議方式改變。但如果只是部分條款違法,確認部分條款無效並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4)合同必須采用法律要求的形式,中國法律承認當事人可以依法選擇合同的形式。但是,法律對合同形式作出特別規定的,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比如,根據《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房屋買賣必須經房管部門登記過戶後才能生效。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3)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4)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1)當事人未提出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過高或者過低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內容確定違約金計算標準。(2)當事人提出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過高或者過低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雙方協商調整。當事人不同意調整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類似案件的違約金標準進行核定,以適當體現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三)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原則上以當事人約定的標準為準,並參照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適當減少數額。違約金由當事人通過協議預先確定,在違約後生效,與履行無關。即當事人事先約定,壹方違約時,應向另壹方支付壹定金額的賠償金。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反合同應當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反合同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違約金是指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直接規定,壹方違約時應向另壹方支付的款項。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是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保證債務履行、懲罰違約者和補償無過錯方損失的作用。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保證合同的措施之壹,有的國家將其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合同生效的前提是簽訂的合同本身有效,所以註意合同生效的要件很重要,簽訂了不能生效的合同是很不好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