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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和協議的區別是對的?

在英語中,contract壹般稱為Contract,agreement壹般稱為Agreement。

什麽是“契約”?

1999我國《合同法》第二條對合同的定義是:本法所稱合同,是指平等主體之間,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根據這壹定義,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確定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史蒂文·h·格雷夫斯主編的《法律詞典》將合同定義為“合同是壹個或壹組承諾,如果違反這些承諾,法律將給予救濟,或者法律以某種方式將履行這些承諾視為壹種義務。”按照這個定義,合同就是壹種,違約可以得到法律救濟。從某種意義上說,法律將履行視為壹種補償。

長度b .寇松在他的字典《法律字典》中給契約下了定義:“契約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根據這個定義,合同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

綜合起來看,有壹個共同點,就是“合同是協議”,即合同可以說是“約束當事人的協議”,也可以說是“依法可以強制執行的協議”。妳也可以說:合同是法律強制執行的承諾。

什麽是協議?

長度b“對已做或將要做的任何事情的口頭或書面的壹致意見,或這種壹致意見的證據。”

根據這壹定義,協議是經過協商和磋商,就已經完成或即將完成的相關事項達成共識後,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達成的協議。

布萊克的《法律詞典》有兩個定義。壹種是:“雙方或多方就某些過去或未來的事實或履行對其相對權利和義務的影響達成的諒解和意向的壹致意見”。根據這壹定義,協議是雙方或多方就履行某些過去或未來的事實的相關權利和義務達成的壹致諒解和願望。

另壹個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同意同時檢查某些財產、權利或利益的轉移,以期接觸壹個矛盾,壹個相互的矛盾"。根據這個定義,協議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為了約定單方面或相互的責任而就財產權益的轉讓達成的壹致同意。

合同和協議可以互換嗎?

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幾個主要因素。它們由四個部分組成:協議(要約和章程)、對價、建立法律關系的願望和締約能力。

L.B .寇松主編的《法律用語》提到:“合同壹般涉及”。

1.要約和絕對及無條件接受(要約和絕對接受)

2.壹致意見(意為同意,也稱為意見壹致)

3.建立法律關系的意圖(建立契約關系的意願)

4.同意的真實性

5.雙方的合同能力。

6.客體的合法性(主體的合法性)

7.履行的可能性(履行的可能性)

8.條款的確定性(條款的確定性)

9.有價值的報酬(等價補償)

布萊克的《法律詞典》解釋說:盡管與“合同”是同義詞,但“協議”是壹個更寬泛的詞,例如“協議”是壹個合同中非常缺乏的基本要素

也就是說,“協議”和“合同”經常被用作同義詞,但“協議”壹詞有更廣泛的含義。例如,協議可能缺少合同的基本條款/規定。

在實際使用中,協議不受必要條款的限制,被稱為合同的樣式肯定是必不可少的。有些合同將其列為壹般條款。

1999《中國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了八項壹般條款,即:

1.雙方的名稱或名稱和域名(壹方的名稱和地址)

2.合同對象(目標)

3.數量(數量)

4.質量(質量)

5.價格或報酬(價格或報酬)

6.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期限、地點和方式)

7.違約責任(違約責任)

8.解決爭端的方法

以上解釋說明,合同和協議雖然概念接近,但使用範圍不同,不能互換使用。合同是協議的重要組成部分。所有的合同都必須是協議,但協議並不都是合同。可以說,符合合同成立條件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協議就是合同。

結構特點

合同法律文件用於規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預防和解決糾紛的依據。合同英語細致準確,歷史悠久,法律文化內涵深厚。,

壹般中文合同的開頭都列有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所或營業場所,後面是合同正文,結尾是當事人蓋章、授權代表簽字、職務、簽字日期。英文合同壹般以下列句子開頭:

本協議/合同由甲方(以下簡稱“甲方”)和乙方(以下簡稱“乙方”)於年月日簽訂

然後開始陳述:

其中……特此約定如下:

或者通過:

證人作證,鑒於…

因此,鑒於此處包含的相互契約和協議,雙方特此訂立契約並達成如下協議:

接下來是正文,最後是證明部分:

雙方已於文首所述日期在此簽名,以資證明。

然後包括當事人和證人的簽名。簽訂日期在英文合同中壹般很難找到。

新加坡、美國、香港和日本的合同格式如下。

A.新加坡

協議

本協議於2001年8月9日由樂凱國際有限公司(壹家在新加坡註冊成立的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新加坡泰萊克布朗加路19569(以下簡稱“公司”)和JACK Wong (NRIC,編號:_______ /A,地址:新加坡奧查路108,01688(以下簡稱“管理人”)作為另壹方簽訂。

鑒於:

1.該公司從事IT業務,需要壹個具備必要資格和經驗的人來管理其業務。

2.

…。

現達成如下協議:

1.公司將聘用經理,經理將作為公司信息技術業務的經理為公司服務,為期兩年,從9月1日開始

2.

…。

雙方已於文首所述日期簽署本協議,以資證明。

上述時間表指的是

經理的職責

1.管理、維護和促進公司的業務。

2.

3.

羅傑·譚簽名

代表幸運國際有限公司

有某人在場

簽名:王麗君

有某人在場

新加坡的總承包分為五個部分:

第壹部分:被叫方,主要介紹合同雙方的名稱、註冊國家和地址、郵政編碼及其在合同中各自的簡稱。開放框架通常是:

本協議由甲方(以下簡稱“公司”)和乙方(以下簡稱“管理方”)於年月日簽訂。

在本協議句子的開頭

合同雙方的名稱和頭銜都要大寫。如果當事人是自然人,用“of”連接後面的地址;如果是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應與其註冊辦事處聯系。

第二部分:稱之為朗誦。從哪裏開始,進入敘述部分,用語句正式說明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理由。

第三部分:名為哈本杜姆,正文。具體規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正文部分的結尾段落是:

雙方已於文首所述日期簽署本協議,以資證明。,

該功能相當於中文合同“雙方簽字蓋章,特此證明”。

第四部分:稱為附表或附錄、附錄。這是對前述合同某些條款的必要補充。不是所有的合同都有這個條款。

第五部分:稱為態度,證明部分。如果當事人是自然人,用“署名__”英文書寫翻譯;連接後填寫見證人姓名的表述部分“有_ _ _ _人在場”;當當事人是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時,授權代表後面加上“代表_____簽字”,然後當著_ _ _ _ _的面。與中國合同的顯著區別在於,除了當事人之外,還多了壹個有_ _ _ _ _ _在場的地方供見證人簽字。另壹個區別是,合同的訂立日期不是出現在合同的末尾,而是出現在雙方當事人開頭的引言部分。

第五部分在新加坡還有另壹種說法,“主耶穌紀元年月日,我們在此簽名為證。

由上述署名人簽名、蓋章並交付

有某人在場

簽名

地址

職業

上述合同的格式很有代表性,其他英文格式也差不多,有的合同沒有附錄。

B.美國,

委任為合約全職高級海關政務主任

(地址)的_____人(以下簡稱“公司”)與(地址)的_____先生(以下簡稱“承包人”)於2000年9月日簽訂了壹份服務協議。

憑借

雙方同意並聲明如下:

1.公司應…

2.本協議將於…開始生效.

3.

4.

茲證明,雙方於上述日期簽字

簽署人

名稱:

名稱:

代表:(簽名)

承包商:

名稱:

代表:(簽名)

本合同分為四大部分(附表缺失)。和之前的契約基本相同,只是第壹段沒有謂語,不是完整的句子。個別字和之前的合同不壹樣。最後,簽約處還有壹個“位置”,就是設計(有些合同還是用來定位的)。

C.香港

合同

聯系電話

簽署日期/地點

買家:姓名

法定地址

接觸

賣家:姓名

法定地址

接觸

本合同由買賣雙方簽訂。

據此,買方同意按照條款和條件購買,賣方同意按照條款和條件出售下述商品。

1.商品名稱和合同範圍

2.價格

3.付款轉換

4.包裝

5.

本合同已於文首所述日期生效,特此為證。

買方賣方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作者:__________作者:__________作者

日期:——_________日期:——_________

最終用戶

___________

作者:________

日期:——_ _ _ _ _ _ _-_ _ _ _ _ _ _

與前兩份合同相比,這份買賣合同的不同之處在於合同開頭出現了合同號和簽訂日期,並簡單列舉了當事人的姓名。證明部分完成時是動態的,最後壹個簽名是簽名。

按項目,但添加了最終用戶。

D.日本

服務協議

本協議由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和_ _ _ _ _ _ _ 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於2006年3月6日簽訂

見證人:

鑒於,乙方已應甲方要求,為_____目的向乙方派遣其人員;和

鑒於,(甲方願意應乙方的要求派遣其人員到乙方工作)

因此,考慮到本協議中包含的相互承諾和約定,雙方同意如下:

1.

2.

3.

以資證明,本協議雙方已促使其各自的正式授權官員於上文首次寫明的日期簽署本協議。

______有限公司

(簽名)(簽名)

常務董事

本合同也由四部分組成。與上述合同不同的是,在敘述部分的頂部增加了壹個見證人,在最後的簽字處沒有逐項簽字,而是將授權簽字代表的位置實際打了出來,放在下壹行簽字處。而且當事人的簡稱都是大寫的。

相比之下,除了少數地方,英文合同中的段落、句式、用詞都大同小異。在起草英文合同時,只要照抄以上任何壹條,都可以算是地道的英文表達。

詞語的正式術語

合同英語的用詞極其優雅和具體。選詞要求專業、正式、準確。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的使用。May,shall,must,may not(或shall not)對學過英語的人來說是耳熟能詳的,但在合同中使用這些詞時要極其謹慎。權利義務的約定構成合同的主體。如果這些詞選擇不當,可能會引起糾紛。

可能旨在規定當事人的權利(可以做什麽),應當規定當事人的義務(應當什麽時候做),必須用於強制性義務(必須做什麽),不得(或不應)用於禁止性義務(不得做什麽)。可能做的不能說成是能做的,不應該做的,應該做的或者應該做的。may not do可以用在美國的壹些法律文件中,但絕對不能用作不可以做或壹定不可以做。例如,在商定解決爭端的方式時,可以說

合同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

如協商不成,在爭議合同中無仲裁條款或爭議發生後未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可將爭議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解決。

這句話中的Shall和may表達準確。發生糾紛後,應先協商解決,所以采用強制“約定”的方式。如果協商失敗,作為當事人的權利,使用任擇協議也是合適的。如果may和shall交換位置會發生什麽?前半句改成5月後,意思就變成了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有道理。但後半句改成5月後,就變成了要通過訴訟解決,好像發生了意外,要先見官方,有些不友好。

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協商不成、合同中無仲裁條款或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解決。

2.正式術語

合同英語具有嚴肅的風格,與其他英語作品有很大不同。

例如:

短語“因為”多使用“憑借”,遠多於“由於”,壹般不用“因為”;

壹般用“在財政年度結束時”代替“在財政年度結束時”;

“之前”壹般用“之前”而不用“之前”;

About常用作關於、關心或有關,而不用about;

事實上,用“在效果上”而不是“事實上”;

用“開始”代替“開始”,或者用“開始”代替“開始”;

“停止做”用“停止做”代替“停止做”;

“什麽時候開會,由某某主持”的表述是:會議由某人出席並主持。

其中不使用“保持或呼叫”,而是使用“召集”;"已被使用;"用“主持”代替“主持”或“負責”;

“其他事項”用“雜項”代替“其他事項/事件”;

用“解釋合同”或“理解合同”代替“理解合同”;

用“認為”代替“認為”,少用“考慮”,不要用“認為”或“相信”;

“願意做”用“打算做”或“渴望做”,而不用“想做”和“希望做”。

第三,技術術語(technical terms)

合同的措辭不取決於公眾是否理解和接受,但它是合同語言準確表達的保證。如合同中的“缺陷”、“救濟”、“不可抗力”、“管轄權”、“損害”、“損失”等非專業人士可能會感到莫名其妙,以上英文表述為缺陷、補救、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判決、損害和/或損失)。此外,幾乎每壹份合同都少不了這樣的虛詞,如以下稱之為,在哪裏,在哪裏,為了和關於的行為,在此,在那裏等。這也是合同英語的壹大特色。

其他例子有:

用“賠償”代替“補償”

在“轉讓不動產”中用“定罪”代替“轉讓不動產”

“租賃”用於“房屋出租”,“財產租賃”用於“財產出租”。

使用“停業”或“停止”而不是“結束/停止壹項業務”。

專利許可中只使用“版稅”。

還款或專利申請的寬限期。

“和解”用於“破產各方的和解”

實物投資是“實物投資”

壹般來說,“根據本合同的有關規定”是指“根據本合同所包含的規定”或“按本合同的規定”,而不是“根據本合同的有關條款”。

“任何壹方不得轉讓本合同”的英文表述是“hereto May Assign this contract”,其中“hereto”的意思是“屬於本合同”,“Here to the contract”很少使用。

3.同義詞、近義詞和相關詞的序列

對於收到的價值,簽署人在此出售、轉讓、讓與和讓與給______他在簽署人和______於19 _ _ _ _ _簽訂的某壹合同中的所有權利、利益,該合同的副本附於此。

這裏同義詞和近義詞的並列(如sell,transfer,assign and set over,right and tile and interest)在英文合同中很常見。這是出於嚴謹和消除漏洞的考慮,有些也屬於合同條款的固定模式。比如:

本協議中的“訂立和進入”和“由和之間”兩組分別是同義詞和關聯詞。

考慮到本協議中包含的相互契約和協議,雙方相關並同意如下:在句子中,三組同義詞並置:“考慮到”和“公約和協議”。

雙方同意根據本協議包含的條款和條件變更管理。這裏,“根據條款”和“受條件限制”都指“根據本協議的規定”。合同條款的固定模式是“條款和條件”

另壹個例子是:

“甲方希望從生效日期起解除本協議”,句子中“解除”和“解除”的含義幾乎相同。

也有並列詞:

船舶和船只

支持和維護

執照和許可證

收費、費用、成本和開支

任何和所有

任何職責、義務或責任

合夥人、他們的繼承人、繼任者和受讓人

合夥企業的控制和管理

適用的法律、法規、法令、指令和規則

5.拉丁單詞

拉丁詞在外國合同中仍然很常見:

比例稅率:比例稅率大於比例稅率。

公益律師,從事慈善服務的律師,很少使用從事慈善法律援助的律師。

委托代理人:多功能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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