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協議離婚,但妳聽說過協議結婚嗎?近年來,“協議結婚”在社會上悄然出現。只要事先簽訂並遵守協議,男女雙方就可以壹起登記結婚,開始“名譽夫妻”的生活。那麽協議結婚有法律約束力嗎?有人稱這是兩性關系的新格局,但壹旦謊言被揭穿,他們的關系該如何界定?“領了結婚證,就有了正式的夫妻法律關系。但由於自制協議本身沒有法律效力,雙方沒有真正的夫妻生活,沒有盡到應盡的責任和義務,所以這段婚姻本質上是無效的。”律師認為,婚姻在形式、內容和取得上必須合法。“協議結婚”雖然在結婚證的取得和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其內容是空洞的,違背了夫妻生活內容必須真實自願的原則。所以,這壹紙證書沒有法律效力,只是通過合法的形式掩蓋了非法目的。協議婚姻是男女雙方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締結婚姻關系,而不是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壹種方式。協議結婚的男女雖然在法律上登記為夫妻,但沒有婚姻的實質內容。婚姻要合法,必須是形式合法、內容合法、取得合法。協議結婚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其簽訂的婚姻協議不受法律保護
法律客觀性:
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為1。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附加的條件是同意離婚,附加的期限是雙方到婚姻登記處領取離婚證。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只有在這兩種情況符合的情況下才會生效。當然,夫妻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不會像壹般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協議時那樣,將附帶的條件、期限等表述清楚,但無論如何表述,離婚協議都要體現這種精神。因此,在引起離婚訴訟時,離婚協議所附條件和期限明顯未達到,故不應發生法律效力。2.離婚登記後,在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是有效的,反悔是很難的。所以,在簽協議的時候,要冷靜理智。同時,協議內容要具有可操作性,不能過於簡單,條款也不能過於寬泛。比如協議約定財產已經分割,雙方對此沒有異議。因為協議中沒有體現什麽財產,怎麽分,雙方很容易產生分歧。壹方認為財產分割已經完成,也就是說不需要分割財產了,就歸誰所有。對方認為,既然沒有明確約定房產的具體物品和處置方式,就應視為不清楚不分割,依法應當分割。這樣,如果不能達成共識,就只能訴諸法院。此外,還需要防止壹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隱瞞財產。所以不能做出類似“男女雙方名下的其他財產歸對方所有”或者“男女之間沒有其他財產糾紛”的約定,避免離婚後失去起訴和分割對方隱性財產的機會。離婚協議中涉及夫妻人身關系的條款無效。首先,我國法律采取登記要件與訴訟要件相結合的原則解除婚姻關系,即當事人可以選擇登記離婚或提起離婚訴訟,兩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經登記或離婚程序,夫妻之間的婚姻關系不能解除。其次,當事人對離婚的看法可能會隨著時間、環境、對方言行、自我意識等因素的變化而變化。所以離婚協議簽訂後壹方反悔不同意離婚是很正常的。離婚協議中“同意離婚”的表述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為證明夫妻關系出現重大裂痕的證據。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系的條款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雙方同意離婚或判決離婚的,應認定為有效。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前提是,在離婚的情況下,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分割財產。財產分割協議的達成條件是離婚。但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附條件與壹般意義上的附條件不同,因為它的達成需要離婚雙方的同意,任何壹方都可以決定是否成功,單方面使財產分割協議不具有約束力,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除非有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情形,人民法院在離婚案件中應當以協議作為分割夫妻財產的重要證據,即法院應當根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約定作出判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