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合同訂立的程序合同的訂立包括:第壹,要約;第二,承諾;第三,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第四,格式條款;第五,締約過失責任。所有的合同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的程序。例如,理論上,相互要約壹般不會導致合同的成立。因為在相互要約中,只有要約,沒有承諾。1.了解要約的內容,確定要約的具體內容。掌握時,結合合同法第61條和第62條的規定。2.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要約邀請只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這樣,表達式就不受其表達式的約束了。常見的要約邀請包括寄送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在商業廣告部分,當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的要求時,將被視為要約。其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案件若幹問題的司法解釋的規定》第三條提到,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原則上視為要約邀請。但是,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宣傳資料和銷售廣告對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或者具體承諾是具體的,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和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說明和承諾即使未列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也應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時,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在實踐中,要約邀請或者與要約有關的糾紛都是懸賞廣告。懸賞廣告有單方法律行為說和要約說。在合同中,它通常被視為要約,而不是要約邀請。《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要約的效力自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數據電文要約的到達。《合同法》第16條第2款規定,指定特定系統接受數據電文的,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明具體系統的,數據電文第壹次進入收件人任何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3.要約的撤回與撤銷(1)撤回與撤銷要約的區別:撤回,要約尚未生效;撤銷,要約已經生效。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二)要約的撤銷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要約不得撤銷: (壹)要約人規定了承諾期限;(二)要約以其他形式明確表示不可撤銷;(三)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做好準備。4.要約的無效以要約已經生效為前提。要約失效有幾種情況:(1)拒絕要求的預約通知,到達受要約人。(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㈡承付款1。在承諾中,承諾可以通過通知或行為做出。有效的承諾應當在要約規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有效承諾,幾個要素:(1)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2)只能向要約人作出,向第三人作出的承諾不構成有效承諾。(三)必須在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到達。(四)要約的內容不得進行實際變更。2.承諾期。我主要是理解第24條。如果要約是通過信函或電報發出的,承諾期應從信函中載明的日期或電報發出的日期起計算。信件未註明日期的,從信件寄出的郵戳日期起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起計算。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承諾期限的,期限為壹個月或壹周或壹年。商定的承諾期沒有起點。未約定承諾期起點的,承諾期起點可以不同方式確定。(1)如果通過信函或電報的方式接受,接受期限從信函中註明的日期或電報送達的日期開始計算。(2)以信函方式送達的,信函中未載明的,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起點。(三)通過電話、傳真或者其他快捷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起計算。3.承諾生效的時間。如果通過通知作出,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如果是通過行為作出的,作出時生效。無論是要約、承諾還是合同的撤銷、抵銷,意思表示原則上都於到達時生效。民法中,原則上有相對人時,意思表示生效。承諾生效產生的法律後果。承諾生效,合同正式成立。承諾只能撤回,不能撤銷。因為承諾生效時,合同已經成立。在承諾生效之前,會有承諾的撤回。撤回承諾等同於撤回要約。只要在時間點上遵循這壹標準,承諾可以在承諾的同時或者在承諾到達要約人之前撤回。4.後期承諾和後期承諾(1)後期承諾。《合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告知受要約人承諾有效的以外,視為新要約。承諾的表示應當在承諾期限內發出並到達,否則不能構成承諾,而只是新的要約。(2)後期承諾。逾期承諾又稱承諾遲延,是指承諾的表示雖然發出時不構成遲延,但由於傳送失敗等原因,超過承諾期限到達要約人。原則上它是有效的,除非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承諾因已過期而不被接受。承諾變更分為實質性變更和非實質性變更。在非實質性變更的情況下,如有變更,合同內容以承諾的原內容為準。5.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成立。《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如果合同是以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的。,在合同成立之前可能需要壹份確認信。該合同在簽署確認函時成立。合同成立的地點為承諾生效的地點。采用合同方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關於形式要件的討論,《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但壹方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條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在合同簽字或者蓋章之前,壹方當事人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當事人認可的,合同成立。格式條款在什麽情況下有效;當格式條款無效時;標準條款的解釋。註意第39條和第40條的關系。第三十九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合理措施提請對方註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第十七條保險合同中涉及免責條款的,不按對方要求說明。但不管對方有沒有,都必須說明條款。沒有說明的,按無效處理。只有在不符合第39條的情況下,才應按照第40條的規定視為無效。格式條款的解釋,第四十壹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壹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壹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第二,第五十八條除第四十二條外,還規定了締約過失責任。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當事人之間因過錯承擔的賠償責任,在性質上也是訂立合同的過錯責任。在擔保法司法解釋中,抵押人對依法必須登記的抵押合同拒不登記的,在這種情況下也要承擔賠償責任。此時的賠償責任在性質上也是壹種締約過失責任。如果質權人拒絕交付標的物,在這種情況下,質押合同成立,尚未生效。那麽,當違約責任被誠實信用拒絕時,就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在締約過失中,在損害賠償的範圍內,賠償的是信賴利益的損失。原則上,這種信賴利益的損失小於或等於違約責任中的預期損失。合同正確履行後,可能有收入損失,不在賠償範圍內。《合同法》第四十三條:不得泄露或者不當使用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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