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7、178條,根據連帶責任和連帶責任的規定,完善了連帶責任和連帶責任的規定。
責任形式:分擔責任
1.連帶責任前提:1責任人不止壹個。兩個以上責任人對同壹法律後果承擔責任。
2.分擔責任的含義:每個責任人承擔自己的壹份責任,責任之間沒有連帶關系。
3.責任的類型。如何確定各自的股份,有兩種情況:
(1)如果能夠確定每個人責任的大小,那麽每個人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責任份額的大小是根據行為造成後果的可能性來確定的。有學者稱這種可能性為“因果力”。但由於案件的多樣性,法律不可能事先歸納出各種確定責任份額的具體標準,只能由裁判者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如過錯程度、因果關系、公平誠信等)來確定。)在具體情況下。
(2)不能確定各人責任的,分擔責任。
責任形式:連帶責任
A.連帶責任的外部性
連帶責任是壹種整體責任。連帶責任中各責任人應對受傷害人(權利人)承擔全部責任。即使在連帶責任人內部有責任分擔的約定,該約定對外也不發生效力。當然,權利人對每壹項責任主張全部責任還是部分責任,在於權利人。
B.連帶責任的內在化
(1)每個人份額的確定。1如果根據各自過錯和原因的大小可以確定各自責任的大小,則根據各自責任的大小確定責任的分擔。根據過錯和原因難以確定責任的,應當分擔責任。
(2)恢復。實際承擔了超出自己份額的責任的人,可以向他人主張賠償。
《民法典》第179條是民事責任的形式,增加了“繼續履行”和“懲罰性賠償”的表述。懲罰性賠償既可以適用於侵權責任,也可以適用於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180、181、182、183條規定了免除/減輕民事責任的理由。第180條不僅明確了不可抗力的含義,而且明確了其法律後果,對理論和實踐中不可抗力的理解和適用有很大幫助。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在沒有不可抗力的情況下,第181條規定,正當防衛免除民事責任。正當防衛是指行為人在自己或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受到不法侵害時采取的壹種防衛措施。有正當防衛造成他人損害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民事責任。正當防衛成立的條件必須同時滿足,即有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為保護合法權益不受不法侵害而來不及向有關國家機關求助,且正當防衛在不超過必要限度的情況下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民事責任。
第182條規定的緊急避險也是防止民事責任的規定。為了保護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危險,緊急避險行為被迫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它與正當防衛成立時具有相同的條件,即采取緊急避險行為是為了避免合法權益受到危險的侵害,且時間必須是不得已采取避險措施的時候,且行為沒有超過構成緊急避險的必要限度。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造成危險的人承擔責任,但因自然原因造成損害的,受益人可以適當賠償或者向第三人適當賠償;對於超出必要限度的損害,套期保值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183條是為了糾正當前社會風氣而制定的責任規則,不應該讓施救者流血流淚。因見義勇為造成損害的,壹般由侵權人承擔責任。當侵權人逃逸或者無能力承擔時,受益人應當援引公平原則予以適當補償。
第184條規定了經濟援助的免責原則。只有滿足條件,救助人才能不承擔民事責任,即在自願實施的條件下,救助人主觀上作為幫助被救助人的行為,對被救助人造成損害,且損害與救助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才能免除責任。
第185條是英雄條款。針對近年來我國社會上出現的詆毀英雄人格權的現象,本文為人民法院審理保護英雄人格權益的案件提供了更加直接有力的裁判依據。
第186條規定了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重疊時的責任承擔方式,受害方可以選擇壹項主張。當同壹行為同時滿足違約和侵權的條件時,兩種請求權同時存在,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在管轄法院、審判結果、訴訟便利性等方面可能存在差異。,從而將選擇權賦予受害方更有利於合法權益的維護。
第187條規定,民事主體同時承擔民事責任、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清償時,民事責任的優先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