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和外資企業法
(2000年4月1986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10月31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決定》修正)。
第壹條為了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促進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設立外資企業,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條本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在中國投資設立的企業,不包括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的分支機構。
第三條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於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國家鼓勵設立產品出口或者技術先進的外資企業。
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條外國投資者在中國的投資、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外資企業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利益。
第五條國家對外資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對外資企業進行征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六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審查批準。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90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第七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被批準後,外國投資者應當在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外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的成立日期。
第八條外資企業符合中國法人條件的,應當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第九條外資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的期限內在中國投資;逾期不投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吊銷其營業執照。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外資企業的投資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十條外資企業的分立、合並或者其他重要變更,應當報審批機關批準,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壹條外資企業依照經批準的章程進行經營管理活動,不受幹涉。
第十二條外資企業聘用中國雇員,應當依法簽訂合同,並在合同中訂明雇用、解雇、報酬、福利、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項。
第十三條外資企業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外資企業應當為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十四條外資企業必須在中國境內設置會計賬簿,進行獨立核算,按照規定報送會計報表,並接受財政稅務機關的監督。
外資企業拒絕在中國境內設置會計賬簿的,財政稅務機關可以處以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停止營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外資企業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和其他物資,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可以在國內市場或者國際市場購買。
第十六條外資企業的各項保險應當向中國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十七條外資企業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納稅,並可以享受減稅、免稅的優惠待遇。
外資企業將在中國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進行再投資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申請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所得稅稅款。
第十八條外資企業的外匯事宜,按照國家外匯管理的規定辦理。
外資企業應當在中國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指定的銀行開戶。
第十九條外國投資者從外資企業獲得的合法利潤、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後的資金,可以匯往國外。
外資企業外籍員工的工資和其他合法收入,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後,可以匯往國外。
第二十條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由外國投資者申報,並經審批機關批準。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180日前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第二十壹條外資企業終止時,應當及時公告,並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清算。
清算結束前,除清算目的外,外國投資者不得處置企業財產。
第二十二條外資企業終止,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繳回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批準後施行。
第二十四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