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會簽提單和預提單
在國際買賣合同和信用證中,壹般規定賣方必須提供已裝船提單,所謂已裝船提單是指貨物裝船後簽發的提單。這種提單標有船名,有的還註明裝船日期,表明貨物已於該日裝船,其日期是衡量出口商能否在合同規定的裝船期內按時裝船的唯壹依據。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如果出口商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裝運貨物,就不能收到信用證項下的貨款。因此,在實踐中,出現了反簽提單和預借提單。
提前提單意味著貨物的實際裝運日期晚於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日期。為了使提單日期與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日期壹致,托運人要求承運人按照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日期簽署提單。這種提單被稱為“倒簽提單”。高級提單是發貨人在貨物裝運前“借用”的提單。這是因為信用證最遲裝運日期臨近,但此時貨物尚未全部裝運,或者貨物已被承運人接收,但裝運尚未開始。為了獲得與信用證相符的提單,托運人要求承運人先出具已裝船提單,以便如期辦理結匯。倒簽提單和預提單屬於非法提單,對善意收貨人構成欺詐,為各國法律和海運習慣所不允許。
(2)記名提單
根據海運提單的性質,大多數出口企業認為所有的海運提單都代表貨物的權利,屬於物權憑證。只要妳掌握了提單,妳就掌握了貨物的所有權。但實際上,這是極其錯誤的。根據收貨人查找的方式,海運提單可以分為三種:記名提單、不記名提單和記名提單..其中,記名提單又稱記名提單,是壹種不可轉讓的海運單據。按照美國等壹些國家的慣例,記名提單的收貨人可以不出示正本提單而放貨,只需提交身份證明自己是收貨人即可。因此,記名提單不能再作為所有權憑證,而只能作為貨物收據和運輸合同的證明。
另外,記名提單將收貨人限定為指定人(壹般是進口商),使得出口商失去了對貨權的控制。如果盲目采用記名提單和對出口商不利的付款方式(如托收),進口商可以在不支付贖單的情況下同時拿到貨物,導致出口商貨、貨兩空。
(3)短期提單
短單是指提單表面記錄嚴格符合信用證,但與貨物實際情況嚴重不符,甚至根本沒有貨物。在信用證業務中,只要單據符合信用證的要求,銀行就是憑單據現金,不審查單據的來源和真實性。壹些不法商人利用信用證“單證交易、嚴格相符”的特點進行詐騙。使用短提單,並註明“清潔”、“已裝船”、“裝運日期早於合同交貨日期”。承運人只有檢查貨物表面狀況的權利和義務,無權隨意開箱驗貨,因此承運人無法了解貨物的真實情況。此外,壹套結匯單據中的另外兩個基本單據:賣方發票和保險單,極易偽造。發票是賣方開的,保險公司只根據是否交保費簽發保險單,不檢查貨物以後是否裝船。所以只要貨物表面狀況良好,賣方就可以拿到清潔提單,和其他單據壹起和銀行結匯,然後每天收到錢就溜了,而開證申請人已經付了錢卻沒有收到或者收到了貨,只能看著單據嘆氣。
4)房屋提貨單
提單是指由貨運代理簽發的提單。在法律和結算上,它與海運提單(MASTER B/L)沒有區別。提單的出現,壹方面順應了航運業發展的現狀;另壹方面,也在壹定程度上讓出口商陷入了癱瘓。在以FOB條件訂立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中,進口商和合同承運人(壹般來說,簽發自己提單的貨運代理人通常被稱為“合同承運人”或“無船承運人”)之間經常利用合同承運人自己簽發的內部提單進行聯合欺詐。這類案件的相似之處是:國外進口商通過在貿易合同中簽訂FOB價格條款,有權租船訂艙位,然後他們指定境外貨代(合同承運人)安排運輸,再由境外貨代委托國內貨代訂艙位並將貨物發運給實際承運人,作為合同承運人的境外貨代向托運人簽發屋內提單,即, 國內出口商,作為提取貨款的憑證,而國內貨代則實際將獲得的海運提單(國內貨代)進行托運。 國外進口商以實際承運人的海運提單(船東提單)為依據,通過海外貨代在國外提貨,不為出口商做貨款兌付,但進口商持HOUSE提單卻收不到貨款。事件發生後,國內出口商往往找不到合同承運人或者合同承運人根本不來中國響應。然而,法院不會要求實際承運人承擔責任,因為他已經收回了自己的海運提單。(5)出具附有保函的清潔提單。
簽發附有保函的清潔提單是壹種替代做法,在大副已在收據上批註貨物外觀的情況下,為了不影響與銀行結匯,托運人向承運人提交保函,以承擔簽發清潔提單所產生的壹切責任, 並要求承運人在簽發提單時出具無任何批註的提單,以便托運人憑清潔提單與銀行成功結匯。
通過保函簽發清潔提單是商業慣例允許的壹種替代做法。商業慣例之所以允許憑保函簽發清潔提單,不僅是為了使貨主能夠憑清潔提單順利結匯,也是為了使貨運手續能夠順利進行。
但根據保函簽發提單,畢竟違背了單據的表述不得有虛假的原則。發貨人根據保函開具清潔提單是必然的,不被認為是對發貨人的欺詐。此外,在許多國家,根據法律,存在擔保無效的危險。因此,承運人接受保函並簽發清潔提單是有風險的。因此,承運人必須對托運人要求出具附有保函的清潔提單特別謹慎。
(6)無單放貨
無單放貨又稱無正本提單放貨,是指國際貿易中貨物承運人將其承運的貨物交給不持有正本提單的收貨人。如果承運人在無正本提單的情況下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將損害賣方或銀行對貨物的合法權利,不僅違反了運輸合同中應有的交付義務,也構成侵權,是違法的。其責任的壹般原則是,承運人對無單放貨承擔全部責任,只要沒有免責,無論主觀過錯如何,都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無單放貨的欺詐行為仍然很多。
1,進口商和船公司(承運人)共同欺詐,無單放貨。
在以FOB條件訂立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中,買方通常指定運輸公司(承運人),並指示賣方將銷售合同項下的貨物交付給指定承運人的國內代理。在航運實踐中,這種業務被稱為“指定貨物”。這種做法源於買賣雙方的約定,無可厚非,但最近頻繁出現國外非法買家利用指定船公司(承運人)的機會進行欺詐的案例,導致中國出口商損失慘重。這種海上欺詐的基本模式是,國外買方利用貿易合同中的FOB條款,與其指定的船公司(承運人)串通,通過無單放貨的方式,騙取國內賣方的貨物。通常結果是:國內賣家貨空錢空,國外買家和船公司(承運人)在事發後“消失”或者根本沒有賠償能力。再者,即使有賠償能力,國內賣家在國外花大量訴訟費、律師費打壹場跨國官司也不是壹件容易的事。
2.有擔保無單放貨。
在實際業務中,尤其是離岸運輸,如與日本、韓國、香港和東南亞的貿易,貨物往往先於運輸單據到達。由於收貨人沒有正本提單,不能及時提貨轉售或出售,會導致貨物在港滯留成本、質量變化、市場價格波動等壹系列問題。這種情況下,習慣上通過保證交付來解決。即收貨人向船公司提供銀行會簽的書面保函,要求先提貨,後付提單,無需產權證。但是,如果承運人將貨物交給非正本提單持有人,其中壹方可能會造成錯誤交付,構成對提單持有人的侵權。在無單放貨的過程中,提貨的不壹定是買賣合同的買方,有可能是冒名的,收貨人往往很難找到,也有可能是船方偷貨。二是可能發生進口商信用不好,騙取銀行信任貨物,然後攜款私逃的情況。
二、針對海運提單風險的相應防範措施
(1)謹慎選擇交易夥伴,深入開展信用調查。
世界上從事貿易的公司數不勝數,但很多公司的財務和商譽狀況並不好。因為各國的公司法不壹樣,在很多國家,註冊公司不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繳納壹定的註冊資本。為了防止欺詐公司,有必要仔細選擇貿易夥伴,並進行深入的信用調查。所謂良好的信用狀況包括兩個方面:壹是資產良好,有可觀的資產,經營狀況良好,有履約能力;第二,它能以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合同,不會隨意撕毀合同。
信用調查是決定是否與試探性交易對象進行現實交易的“第壹步”,也是最重要的壹步。國際商會在其第515號出版物中指出,“相互了解”可能比“知道如何做”更重要。目前,中國公司在選擇貿易夥伴時經常陷入壹個誤區,即在選擇發展中國家的公司時相對謹慎,但在與發達地區的公司打交道時,如美國,則過於擔心。另外,中國在和壹些老客戶打交道的時候往往會掉以輕心,但有時候陷阱往往就在其中。
有條件的國內大公司可以通過當地代表處進行征信。如果當地沒有這樣的機構,他們可以委托專業的咨詢、調查機構,對客戶的註冊資本、實收資本、盈虧、經營範圍、公司設備、銀行地址、業務風格、過往歷史等進行仔細的審查。這個專業的咨詢調查機構提供的調查報告,比其他渠道客觀全面得多。中國可以根據調查報告的結果采取相應的支付方式和措施,將風險降到最低。目前國內很多企業往往在征信方面做的不夠,總認為手續費會降低利潤,卻往往因小失大。此外,關註國際國內行業動態也很重要。例如,國際商會每年都會向成員國公布壹些欺詐案件。比如1996,法國某公司詐騙遼寧某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多萬美元。後來發現這家法國公司兩年前被湖南壹家公司起訴,敗訴了。
(二)嚴格掌握反向提單、提前提單,出具有擔保的清潔提單。
在國際貿易銷售合同中,交貨日期是合同的重要要素,而裝運日期是與交貨日期直接相關的因素。如果賣方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交貨,違反了合同的裝運期條款,買方有權提出索賠或拒絕收貨。此外,買方應提交包裝良好的清潔貨物,否則買方有權提出索賠或拒絕接收貨物。會簽提單和預提單掩蓋了實際裝船日期晚於合同和信用證要求的日期的事實,出具附有保函的清潔提單掩蓋了貨物表面狀況不良的事實,都是欺詐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此外,倒簽提單、預借提單、簽發附有保函的清潔提單都是由托運人和承運人串通進行的,因此雙方都應對這三種虛假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有關方面應嚴格掌握並積極防範。
對買方來說,要充分預見裝運時間,信用證規定的最終裝運時間要充足,以保證貨物在規定時間內裝運。目前我國港口擁擠,船期不準是客觀存在的情況。出口企業在簽訂合同、訂艙位、發貨時,應充分考慮這些因素。壹旦發現貨物延期裝運不可避免,最好與買方協商修改信用證條款,以修改最遲裝運日期(在某些情況下,信用證已被修改多次,以使單據壹致);或者改變支付方式,比如將信用證支付改為銀行托收支付。如果協商不成,賣方最好選擇放棄,即終止外貿合同。如果涉及訴訟,買方要追究賣方責任,法院也會考慮買方不同意修改信用證或改變付款方式以減少損失的因素,即雙方都有過錯,雙方都要承擔責任。如果賣方不願意放棄,仍然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將貨物交付到船上,銀行以單證不符為由拒絕結匯,賣方將收不到貨款。最適合貨物表面狀況的方法是及時更換貨物。如果時間不夠,我們可以和收貨人協商延長裝運時間。
對於承運人來說,即使賣方在出具保函的條件下要求開立清潔提單、對提單或預付款提單,也應毫不猶豫地拒絕。由於以保函形式會簽提單、提貨單或簽發清潔提單屬於欺詐行為,擔保人為欺詐行為出具的保函將被認定為無效,法院往往以無效保函駁回承運人的索賠,難以保護承運人的利益。
(3)根據情況謹慎使用記名提單。
隨著記名提單欺詐案件的增多,記名提單在國內外的不壹致已是眾所周知。因此,不必完全禁止使用記名提單,但在與美國、多米尼加和中國等國的進出口貿易中應謹慎使用。
1,發行前電匯
本來,作為壹種先付款後交貨的方式,前T/T對於出口商的收款來說是完全無風險的,無論是通過記名提單的方式,甚至是通過電的方式。但在實際操作中,有些出口商會應進口商的要求,先將貨物裝船並將提單復印件傳真給對方,收到T/T付款後再將提單原件寄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使用記名提單,出口商仍可能不付款而憑提單副本提取貨物。所以在確定對方已經付款之前,還是要避免簽發記名提單。如果進口商要求,替代方法可以是先用不記名提單安排裝運,然後在收到貨款後要求承運人出具記名提單。否則,以前的TIT可能名存實亡,失去支付保障。
2.通過D/P方式收匯時,對方要求用記名提單托收。
這種情況應該堅決拒絕。因為首先,通過D/P收款的銀行只是代收代保管提單,並不承擔付款的責任。既然雙方都選擇了付款交單方式,那麽憑無記名提單托收就是必然的選擇。做D/P時,主動權在出口商,托收只應基於指示提單(空白提單目前很少使用,因為它是給任何提單持有人放貨的,對進出口雙方都不安全)。否則,可能會失去控制物權的機會。
3.信用證要求憑記名提單提交單據。
由於信用證付款方式的特點是以銀行信用代替商業信用,並以“單相符、單相符”作為付款的絕對條件,許多出口商往往無法防範信用證項下的記名提單風險。在實踐中,出口商經常因為單據不符而拒絕付款,只是在銀行退回單據後才發現貨物已被取走。為了防止這種情況,最好的選擇當然是盡可能避免接受要求記名提單的信用證,並要求開證人將記名提單改為憑指示提單。因為後者既能保證出口商和銀行通過提單控制產權,又對進口商交貨沒有影響。如果進口商堅持要記名提單,他的動機就值得懷疑。如果出口商為了擴大業務而不得不接受跟單提單,首先要通過相關渠道(如國內銀行、國內外業務關系等)查詢開證行的資信狀況,因為開證行通過提單控制物權同樣重要。當信譽良好的開證行接受開立記名提單的條件時,它必然會對申請人即進口商進行更仔細的檢查,它不會在任何時候無理拒付。其次,出口商應非常仔細地準備單據,以盡可能避免因“不符點”而拒付的可能性。最後,要對對方所在國的法律有壹定的了解。比如美國法律規定,記名提單承運人可以在“托運人無相反要求”的前提下無單放貨,托運人應當書面強調承運人應當憑正本提單放貨,並留下證據。壹旦無單放貨,承運人可被追究責任。當然,這是不得已而為之。4)認真訂立信用證條款。避免空單
空頭提單詐騙案件多為第三世界發展中國家所騙。原因如下:(1)他們在購買商品時盲目追求最低價格,往往無視賣方的理解,胡亂簽訂買賣合同,也無視賣方的資信調查,貿然給沒有“信用”的人開信用證。這樣,很容易被騙子利用。當然,騙子可以很容易地支付低價來吸引他們,因為這幾乎不需要任何成本。(2)大多數第三世界國家對國際貿易並不熟悉,只有國際商會規定的三種基本單據(即賣方發票托運人發票、提單裝船提單、保險單)作為議付條件,這也給了詐騙分子可乘之機。(3)信用證本身的“純單據”業務性質為短提單提供了機會。
鑒於以上三點,完全可以避免欺騙,信用證性質形成的漏洞可以通過信用證內容來克服。進口商作為開證申請人,應在信用證中擬定條款,嚴格約束出口商的行為,特別是嚴格規定單據的簽字人和單據的內容,防止賣方作弊。在信用證規定的議付條件中,除了發票、提單、保險單等三個基本單據外,還有壹些不易被偽造的廠家質量證明、官方商檢證明、出口原產地證明等。,必須附上。比如在信用證中,可以規定賣方必須提供公證機構出具的裝船證明,確認船舶已按提單上的日期裝貨;還可能要求賣方提供由國際知名檢驗機構或當地商會出具的檢驗證書,以確認裝船貨物符合信用證要求,如SGS證書(即瑞士通用評估公司提供的商品檢驗報告);要求簽署提單的承運人或船代是信譽突出、管理良好的大型運輸企業,可以大大增加對買方權益的保護。
(E)謹慎使用FOB貿易術語,防止航運公司在沒有提單的情況下交付貨物。
在締結國際貿易合同的過程中,作為出口商,應提高警惕,充分註意“指定貨物”的風險。為了控制風險,建議出口商采用CIF條款,拒絕FOB條款,這樣可以自己控制貨物的運輸環節,自己選擇信譽好的船公司,可以有效防止船公司船東的欺詐行為,比如在目的港無單放貨。
但是,如果外商堅持FOB條款並指定船公司和貨代安排運輸,為了達成交易,出口商可以接受使用FOB貿易條款和指定的船公司,但不能接受未經外經貿部批準在中國經營的貨代或境外貨代代表處安排運輸,並向外商說明未經批準在中國經營貨代並出具提單是違法的。
如果外商仍堅持指定境外貨代,為了不影響出口,必須嚴格按程序辦理,即指定境外貨代的提單必須委托我部認可的貨代企業出具並控制貨物,同時由出具提單的貨代企業出具保函, 承諾貨物到達目的港後憑信用證項下銀行傳閱的正本提單放貨,否則承擔無單放貨的賠償責任。
目前,我國尚未出臺《國際貨運代理提單管理辦法》。所以外貿公司在以FOB貿易條件成交時,不要輕易接受貨代提單,尤其是外商指定的海外貨代提單。如果接受指定貨代的提單,貨物的控制權就永遠掌握在境外貨代手中,實際承運人無法控制貨權,只能聽從貨代的指令。退壹步講,賣方出於業務原因不得不接受合同承運人的屋內提單,所以國內出口商應該索取已經在中國交通部備案的合同承運人的提單,這樣壹旦發生糾紛,就可以獲得賠償,否則壹味遷就國外進口商無異於自取滅亡。
(6)銀行應謹慎提供擔保,防止船公司無單放貨。
這類圍繞憑保函無單放貨的詐騙案件之所以能得逞,主要原因是:(1)在開具無單放貨保函時,銀行不可能像開保函時那樣在收到單據後才知道貨物的詳細情況,比如貨物數量、嘜頭、提單號等,銀行往往不是很清楚,只是知道貨物的大概價格和大致名稱。(2)欺詐進口商有壹定金額的賠償保函或信托收據,容易給開證行壹種錯覺,以為借單金額未超過賠償保函金額。(3)詐騙分子往往用同壹個名字騙船,從而搶走別人的貨物。
防止這種欺詐的有效措施如下:(1)開證行在開立信用證時,在信用證中明確規定裝運標誌,在交貨保函上標明貨物,並加註信用證號碼。這樣申請人只能提貨信用證規定的貨物,開保函的開證行不會有很大的風險。(2)開證行也可以通過議付行獲取貨物的詳細資料,了解單據是否經過議付,貨物是否真實存在,避免被騙。(3)開證行也可要求進口商在其賠償保證或信托收據中聲明其承擔無限責任,並可要求其提供保證擔保,或由信譽良好的第三方提供無限責任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