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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發行銷售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

第四條彩票發行機構應當按照《條例》和《實施細則》的規定,向民政部或者國家體育總局申請審批,經財政部審核同意後組織實施。第五條《條例》第八條所稱發行方式,是指發行和銷售彩票所采用的形式和手段,包括實體店銷售、電話銷售、互聯網銷售和自助終端銷售。《條例》第八條所稱發行範圍,是指彩票發行和銷售所覆蓋的區域,以省級行政區為單位分為全國區域、兩個以上省級行政區和省級行政區。第六條《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所稱專業測試機構,是指經批準設立或設置,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可並取得相關資質證書,從事計算機系統和軟件的測試、檢測或評估,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第七條《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所稱變更彩票品種的審批,涉及技術方案的重大調整,包括以下情形: (壹)在彩票發行銷售系統中增加新的彩票遊戲;(二)提高或者降低彩票遊戲的獎金水平;(3)調整彩票遊戲的開獎方式;(4)增加新的彩票發行方式;(五)變更彩票品種的其他審批事項涉及技術方案重大調整的。第八條已開放的彩票品種和審批事項發生變化的彩票品種上市銷售前,彩票發行機構或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將銷售實施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銷售實施計劃應包括計劃銷售日期、營銷計劃和風險控制措施。第九條彩票在全國發行的,由彩票發行機構提出銷售實施方案,報財政部批準。彩票發行範圍為兩個及以上省級行政區域的,由負責管理彩票遊戲獎池和數據采集的彩票發行機構或彩票銷售機構將銷售實施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其他參與銷售的彩票銷售機構將批準後的銷售實施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彩票發行範圍為省級行政區域的,由彩票銷售機構將銷售實施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第十條經批準的彩票品種,彩票發行機構和彩票銷售機構應當自批準之日起6個月內上市銷售。已經批準變更審批事項的彩票品種,應當自批準之日起4個月內上市銷售。已開通的彩票品種和變更審批事項的彩票品種上市未滿6個月的,原則上不得變更或停止。第十壹條財政部按照合理規劃彩票市場和彩票品種結構、嚴格控制彩票風險的原則,綜合考慮彩票銷量、獎池資金余額、調節基金余額和彩票發行銷售費用等情況,對彩票發行機構停止彩票品種或彩票遊戲的申請進行審核。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自批準停止發行的彩票品種或者彩票遊戲之日起2個月內向社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個自然日後,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可以停止銷售。第十二條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按照《條例》、《實施細則》等彩票管理法規以及彩票銷售合同示範文本的要求,與彩票代理機構簽訂彩票銷售合同。彩票代銷者應當按照彩票銷售合同的約定代銷彩票,不得委托他人代銷彩票。第十三條彩票銷售機構和彩票代銷者應當按照彩票發行機構的統壹要求,建設彩票銷售場所,設立彩票銷售標誌,張貼警示標語,突出彩票的公益性。彩票發行機構和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根據不同彩票品種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彩票銷售場所設置標準和管理規範。

第十四條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可以利用業務支出、營業收入等資金購買商品或者服務,開展促銷活動,回饋符合壹定條件的彩票購買者或者彩票代理人。

開展彩票促銷活動所需經費,由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在財務收支計劃中提出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安排開支。

第十五條《實施細則》第二十條所稱設獎,是指通過彩票遊戲調節基金或者壹般調節基金設立專項獎金,提高符合特定規則的彩票中獎者的中獎金額。

第十六條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開展有獎銷售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銷售周期長於1天(含1天)的彩票遊戲,每年開展有獎活動不得超過1次,安排有獎資金不得超過40期;

(2)銷售周期短於1天(不含1天)的彩票遊戲,每年開展有獎活動不超過2次,每次有獎活動資金安排不超過5天;

(三)獎金僅限於彩票遊戲調節基金或普通調節基金,不得將獎池資金和業務支出用於開展有獎活動。

(四)單註彩票的獎金額不得超過彩票遊戲規則規定的相應獎級的獎金額或封頂限額。

(5)有獎活動最後壹次頒獎獎金有結余的,順延至頒獎獎金用完。有獎活動尚未到期,但彩票遊戲調節基金和壹般調節基金已用完,應停止有獎活動。

第十七條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負責管理彩票遊戲獎池的彩票發行機構或者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後組織實施。

獎勵申請材料應當包括必要性分析、獎勵方案、預計獎勵總額、獎勵資金來源等內容。

第十八條對符合條件的獎勵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回復彩票發行機構或者彩票銷售機構。兌獎方案應當包括兌獎起止期、兌獎規則、單期兌獎金額或者兌獎總額、最後壹期兌獎活動的兌獎余額或者兌獎活動未到期但彩票遊戲調節基金和壹般調節基金已用完的處置情況。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審批彩票銷售機構的獎金分配方案,並分別報財政部和彩票發行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在獎金分配開始前五個自然日,向社會公布獎金分配方案,並在公告中註明財政部門批準文件的名稱和文號。

第二十條在兌獎有效期內,彩票中獎者提出兌獎請求,經核實確認後,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或者彩票代理機構應當及時支付,不得延誤。第二十壹條彩票品種包括傳統型、即開型、彩票型、數字型、競猜型、視頻型和基諾型。

傳統彩票和即開型彩票的遊戲規則包括名稱、面值、玩法和獎級構成表。彩票、數字彩票、競猜、視頻彩票和基諾彩票的規則包括壹般規則、投註、獎金設置、抽獎、中獎、兌換、補充規則等。名稱是“中國福利(體育)彩票遊戲規則”。

第二十二條彩票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浮動的。

如果有固定獎,所有獎的獎金額都是固定金額。浮動獎的情況下,低獎級的獎金額是固定的,高獎級的獎金額需要根據應計獎金、低獎級總中獎金額、高獎級中獎註等因素計算確定。

第二十三條傳統型和即開型彩票由彩票發行機構根據彩票市場的需要統壹印制。彩票發行機構應當對傳統型和即開型彩票的格式、規格、制作形式、防偽、包裝等制定印刷標準和管理規範。

第二十四條傳統型和即開型彩票自印制之日起使用60個月,使用期滿後停止銷售。嚴禁銷售超過使用年限的傳統型和即開型彩票。

使用期屆滿前60個自然日內,彩票發行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該批彩票停止銷售的日期,以及使用期屆滿的日期。尚未到期但需要停止銷售的,彩票發行機構應當至少提前60個自然日向社會公布停止銷售該批彩票的日期。

第二十五條傳統型和即開型彩票應當進行出入庫登記,並建立庫存彩票明細賬(臺賬)。倉儲記錄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60個月。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定期對彩票實物進行盤點,並將彩票實物與庫存臺賬(明細賬)和財務賬目進行核對,確保賬實相符。

第二十六條傳統、即開型彩票應當通過鐵路、公路等方式運輸。,並應有專人負責,確保安全。

第二十七條傳統型、即開型彩票、無效票和過期彩票應當按照《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規定予以銷毀。

銷毀前,負責銷毀彩票和監督銷毀的工作人員應在現場與待銷毀的真彩票核對核準彩票的名稱、面值、數量和金額,清點零票,並開出整張本票。核實後,出具銷毀確認單並簽字蓋章。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應當立即停止銷毀,並查明原因,在銷毀前處理完畢。

第二十八條傳統彩票中獎者應當自開獎之日起60個自然日內兌獎。即開型彩票的中獎者可以從購買時開始兌獎,兌獎截止日期為彩票停止銷售之日起第60個自然日。逾期未領獎者,視為棄獎。最後壹天為全體公民節假日或者彩票市場休市的,按照《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彩票、數字彩票、競猜彩票和基諾彩票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單張彩票的投註次數不得超過10000;

(2)設置多註的,每張彩票的投註倍數不得超過100倍;

(三)實行浮動獎,獎池資金只用於高額獎金;

(四)實行固定獎的,應當設置限制投註次數或者投註選項。

第三十條視頻彩票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單次投註總額不得超過10元;

(2)專用投註卡單日充值金額實行額度控制;

(三)售樓處營業時間實行時間控制。

第三十壹條基諾彩票和銷售周期短於1天(不含1天)的彩票、數字彩票應當通過專用電子彩票設備確定開獎號碼。

銷售周期長於1天(含1天)的彩票和數字彩票,由專用開獎設備確定開獎號碼。開獎前,必須對開獎號碼球和開獎設備進行檢查。搖號應當全程錄像,錄像保存期不得少於36個月。開獎結束後,開獎號碼球應當密封保存。

體育比賽結果由彩票機構根據彩票遊戲規則確認,並視為競猜彩票的開獎結果。體育競賽因各種原因提前、延期、中斷、取消或被認定無效的,按照抽簽遊戲規則確定抽簽結果。

第三十二條銷售周期短於1天(不含1天)的基諾型彩票和彩票型、數字型、競猜型彩票,應當在每期銷售結束時自動封存彩票銷售原始數據,並按日將彩票銷售原始數據刻錄在可重寫存儲介質上。彩票檢索由彩票發行銷售系統根據彩票號碼或開獎結果自動完成。

第三十三條銷售周期超過1天(含1天)的大樂透、數字和競猜彩票,應當在每期銷售結束時封存原始彩票銷售數據,並將當期原始彩票銷售數據刻錄在可重寫存儲介質上。彩票檢索應在封存的原始彩票銷售數據和刻錄的備份存儲介質中同步進行,檢索結果壹致後方可進行彩票公告。第三十四條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組織建設彩票發行銷售系統專用機房和災難恢復機房。專用機房和災難恢復機房應配備彩票發行和銷售系統的雙備份服務器、機房專用空調、不間斷電源、發電機、消防設施和設備等。彩票發行機構和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制定完整的機房管理制度、工作日誌制度和應急預案。

第三十五條彩票發行機構和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彩票發行銷售系統,負責組織和管理彩票發行銷售系統的開發、集成、測試、維護和運行。彩票發行銷售系統應當具備完善的數據備份、數據恢復、防病毒、防入侵等安全措施,確保系統安全運行。

第三十六條彩票發行機構和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對彩票發行銷售系統的開發、集成、測試、維護和運行進行分離管理,確保安全運行。

彩票發行銷售系統的運行由彩票發行機構和彩票銷售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直接負責,彩票發行銷售系統的開發、集成、測試和維護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參與運行。

第三十七條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建設專門的彩票開獎場所和兌獎服務場所,制定彩票開獎操作流程和兌獎服務流程,統壹采購和直接管理彩票開獎設備。彩票場所和有獎服務場所應當有完善的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三十八條彩票銷售機構應當為彩票代理人提供彩票投註專用設備。彩票投註專用設備歸彩票銷售機構所有,彩票代理機構不得出借、出租、出售。

彩票代理人應當按照彩票代理合同的約定,向彩票銷售機構繳納彩票投註專用設備保證金或者押金。

第三十九條傳統型和即開型彩票應當存放在專用倉庫。存放專用倉庫應當由專人管理,具有防火、防水、防盜、防潮、防蟲等安全功能,不得存放與彩票業務無關的物品。

第四十條彩票發行機構和彩票銷售機構應當設立服務熱線,接受公眾的查詢和投訴。

第四十壹條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定期對彩票銷售數據管理專用機房和災難恢復機房、彩票發行銷售系統、彩票抽獎場所和兌獎服務場所、彩票抽獎設備、彩票儲存專用倉庫等設施設備進行檢查、維修和維護。第四十二條彩票獎金是指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按照彩票遊戲規則確定的比例從彩票銷售額中提取,用於支付彩票中獎者的獎金。

如果在彩票遊戲中設置了調節基金,彩票獎金包括當期獎金和調節基金。當期獎金按照彩票遊戲規則規定的比例在當期全額計提。調節基金包括按照彩票銷售額、逾期未兌票和浮動獎余額的壹定比例提取的資金,應當專項用於支付各種不可預見的獎金風險費用和進行獎金分配。調節基金的提取比例根據不同彩票遊戲的特點和彩票市場發展需要確定,並在彩票遊戲規則中規定最高提取比例不得超過彩票銷售額的2%。

沒有彩票遊戲調節基金的,按照彩票遊戲規則規定的比例,當期全額計提彩票獎金。

第四十三條彩票遊戲設立獎池,獎池用於收集彩票遊戲獎金與實際獎金之間的資金余額。彩票遊戲獎池基金達到壹定數額後,超出部分可轉入彩票遊戲調節基金,具體數額由彩票遊戲規則規定。

對於固定獎金的彩票遊戲,當當期累計獎金超過當期實際獎金時,余額進入獎池;當期累計獎金少於當期實際獎金時,差額部分由獎池資金先行支付。

浮動獎的彩票遊戲,當期應計獎金扣除當期實際獎金後的余額進入獎池;獎池資金僅用於支付今後彩票高額獎金的獎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四條首次上市銷售的彩票遊戲可以安排壹定數額的業務費註入獎池,作為獎池資金。具體數額由彩票發行機構或彩票銷售機構在上市銷售前提出申請,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上市銷售後,彩票發行機構或彩票銷售機構不得以業務費向獎池註入資金,不得為獎池設置保底獎。

第四十五條彩票遊戲當期提取的獎金、調節基金、獎池基金,應當按照彩票遊戲規則的規定進行核算和使用。

第四十六條彩票獎金以單註獎金為上限。彩票遊戲最高限額由財政部根據彩票市場發展狀況、彩票遊戲機制和特點、特定彩票遊戲獎組規模等因素制定,並在彩票遊戲規則中規定。

彩票遊戲最高金額設定為不超過500萬元。其中,即開型彩票的封頂金額設定為不超過1萬元。

第四十七條已停止銷售的彩票遊戲兌獎期結束後,獎池基金與調節基金之間有余額的,轉為壹般調節基金,用於獎金風險支出或者不可預見情況下的獎金分配;獎池資金和調節基金余額為負數的,從彩票發行銷售風險基金中列支。

第四十八條彩票遊戲當期獎金池資金不足以支付彩票中獎者獎金的,首先由彩票遊戲調節基金予以彌補,不足部分從彩票兌獎周轉金中墊付。彩票遊戲調節基金有結余時,墊付資金應當及時從調節基金轉回彩票兌獎周轉金。

第四十九條單註獎金654.38+00000元以上(不含654.38+00000元)的彩票開獎後,應當保存中獎彩票或投註記錄證明原件和彩票中獎者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並編制獎金兌獎登記表,匯總、裝訂、歸檔備查。其中,單註獎金654.38+0萬元及以上的彩票兌獎後,應當將彩票或投註記錄憑證、獎金兌獎登記表作為原始憑證,並按照會計檔案管理系統規定的期限保存。第五十條彩票發行機構和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彩票發行和銷售的報告制度。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於每年1+0前將上壹年度彩票發行銷售情況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彩票發行、銷售過程中的新情況或者重要事件。

第五十壹條經批準開業的彩票品種和審批事項發生變化的彩票品種,應當在上市前向社會公告。公告內容包括財政部批準文件名稱及文號、同級財政部門批準文件名稱及文號、上市銷售日期、財政部批準的彩票遊戲規則等。1月上市銷售後,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上市銷售情況書面報告。

第五十二條經批準的彩票品種或者彩票遊戲停止銷售前,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告。公告內容包括財政部批準文件名稱及文號、停止銷售日期、頒獎截止日期等。

兌獎期結束後,彩票發行機構和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在60個自然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書面報告,內容包括彩票銷售情況、彩票獎金提取和兌獎情況、獎池資金和基金余額調整及劃轉情況。

第五十三條彩票發行機構和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參照當地人民政府的工作時間確定兌獎時間和方式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四條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按照相關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妥善處理並及時報告彩票銷售中的重大風險和重大安全事件。

第五十五條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的彩票發行、銷售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積極配合。

第五十六條經批準開辦的彩票品種或者經批準變更審批事項的彩票品種逾期不上市銷售的,批準文件自期滿之日起自動終止。已納入財務收支計劃的相關項目支出,應在本年度或下壹年度扣除。

第五十七條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發布信息、進行市場推廣,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鼓勵炒作,不得向同行暗示排他性或者誹謗性的內容。第五十八條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根據《條例》、《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彩票發行銷售工作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規範和操作規程,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自2003年10月2065438+1日起施行。財政部2002年3月1日發布的《彩票發行銷售管理暫行規定》和2003年3月113日發布的《即開型彩票發行銷售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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