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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樣的報紙可以依法出版?

報紙發行中的若幹法律規定

當報紙以具體的物質形式存在時,它就是壹種商品。報紙的發行,其實就是商品的營銷。報紙是報紙的生產者和銷售者,而讀者和訂戶是消費者和購買者。商品交換受法律法規的規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同樣,報紙發行也應受到這些法律法規的管制。

報紙訂閱中的違法現象

近年來,中國報業發展相當迅速。從1988開始,都市報和早報開始流行,發展勢頭非常強勁。報紙的快速發展,其實已經超越了國人對文化生活的需求。報業的快速發展與普通百姓的需求之間的距離,必然導致報紙訂閱的競爭。為了鞏固和擴大報紙的發行量,每家報紙總是想盡辦法。

壹種是虛假宣傳。王太太賣瓜——吹牛。報紙總是說自己的報紙有多大影響力,有多少讀者。有些報紙誇大了這方面的宣傳,在吹牛。讓消費者(訂閱者)壹頭霧水。先是分不清真假、真假,然後偏聽偏信,訂閱報紙。當我拿到報紙的時候,我意識到我不需要這樣的報紙,我被騙了。

二是憑實力認購。在報紙訂閱上,相當壹部分報紙與權力部門結成聯盟,讓權力部門利用工作關系代為訂閱報紙,報紙給這些部門或個人壹定的費用。於是工商、公安、財稅、防疫、運管等部門都成了報紙訂戶。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應當年檢。嗯,工商管理人員要妳訂閱幾份報紙。公安、財政、稅務、防疫部門來檢查工作的時候,也要妳訂幾份報紙。因為是權力部門要求妳訂閱報紙,作為被管理對象很難拒絕。這樣,壹些人重新訂購或訂閱同壹份報紙是很常見的。

報紙發行權力幹涉的另壹種情況是,貴報曾經對我進行輿論監督,曝光了我的光,於是我向下屬單位宣布,不允許我訂閱這份報紙。浙江壹家報紙曾經報道過壹個城市的負面新聞。雖然消息屬實,符合宣傳政策和整體利益,但市領導認為這是給市裏抹黑,於是宣布全市各單位不得訂閱這份報紙。無獨有偶,後來另壹家上級報紙“敢有所期”,因此被市裏列入黑名單。(見8號記者,1999) P.11)

第三種是在背後向同行射壹箭。應該說,報紙很懂得“抑人揚人”的道理。有些人將這壹原則應用於報紙訂閱。訂閱者說要訂閱A報,而B報的發行人卻口口聲聲說A報不可讀,影響力不大,經常不準確,被批評,讓訂閱者無所適從。

第四,訂閱報紙收益高。金錢往往會讓人嫉妒。對於集團訂閱者,有些報紙給管理人員高額回扣,報出金額的20%或30%就可以了。管理者有錢拿,何樂而不為?

相關法律對上述現象的認定。

以上四種現象屬於不正當競爭。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他人購買其指定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的正當經營活動”,利用工商、財稅、公安等部門的工作人員訂閱報紙,實際上是限制他人購買其指定的報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作為壹個報紙訂閱者,他可以也應該根據自己的愛好和需求來決定訂閱哪份報紙,不訂閱哪份報紙。報紙依靠相關權力部門,強制報紙訂閱者訂閱某壹份報紙,實際上限制和剝奪了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的權利。

報紙訂閱需要自我推銷,但有個限度。吹噓自己的發行量或者詆毀其他報紙都是紅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或者散布虛假的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發行量是報紙的市場生命線,是廣告收入的基礎。作為廣告主,他選擇在哪個媒體做廣告的壹個重要依據就是這份報紙的發行量。壹份報紙吹噓自己的發行量,無異於給廣告商做虛假宣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9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或者虛假的宣傳。”

關於報紙的訂閱回扣,《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罪論處。”

依法發行報紙

報紙發行不是壹件容易的事情。實踐證明,要搞好報紙發行,必須在提高報紙質量、合理定價、選擇營銷手段等方面走法制化道路。物美價廉是每個讀者都想要的。所以報紙的定價要適中,盡量低。《金華日報》是壹份八版報紙,年售價僅為144元,遠低於同類報紙的價格。價格低了,妳就虧了,但是妳虧了。1999年金華日報發行量突破65438+10萬。

說起報紙發行的方法,真是八仙過海,各顯神通。有些報紙利用編輯和各行各業的人接觸廣泛、熟悉的優勢來推銷自己的產品。有些報紙不惜花廣告費在電視或兄弟報紙上做廣告。更有意思的是,在北京等地,出現了“兄弟報刊捆綁訂閱”的現象。即幾份報紙固定合夥投放,其價格低於每份報紙價格之和。捆綁訂閱表面上看起來是價格上的讓步,更重要的是互相促進,讓報紙的發行渠道網絡化。

如果想讓自己的發行量得到社會的認可,最權威最合法有效的方法就是報紙發行量公證。公證機構公證的數字是有說服力的。目前,中國計算機報、計算機世界、檢察日報等報紙已經先嘗了口水。近年來,中國報業發展相當迅速。從1988開始,都市報和早報開始流行,發展勢頭非常強勁。報紙的快速發展,其實已經超越了國人對文化生活的需求。報業的快速發展與普通百姓的需求之間的距離,必然導致報紙訂閱的競爭。為了鞏固和擴大報紙的發行量,每家報紙總是想盡辦法。

壹種是虛假宣傳。王太太賣瓜——吹牛。報紙總是說自己的報紙有多大影響力,有多少讀者。有些報紙誇大了這方面的宣傳,在吹牛。讓消費者(訂閱者)壹頭霧水。先是分不清真假、真假,然後偏聽偏信,訂閱報紙。當我拿到報紙的時候,我意識到我不需要這樣的報紙,我被騙了。

二是憑實力認購。在報紙訂閱上,相當壹部分報紙與權力部門結成聯盟,讓權力部門利用工作關系代為訂閱報紙,報紙給這些部門或個人壹定的費用。於是工商、公安、財稅、防疫、運管等部門都成了報紙訂戶。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應當年檢。嗯,工商管理人員要妳訂閱幾份報紙。公安、財政、稅務、防疫部門來檢查工作的時候,也要妳訂幾份報紙。因為是權力部門要求妳訂閱報紙,作為被管理對象很難拒絕。這樣,壹些人重新訂購或訂閱同壹份報紙是很常見的。

報紙發行權力幹涉的另壹種情況是,貴報曾經對我進行輿論監督,曝光了我的光,於是我向下屬單位宣布,不允許我訂閱這份報紙。浙江壹家報紙曾經報道過壹個城市的負面新聞。雖然消息屬實,符合宣傳政策和整體利益,但市領導認為這是給市裏抹黑,於是宣布全市各單位不得訂閱這份報紙。無獨有偶,後來另壹家上級報紙“敢有所期”,因此被市裏列入黑名單。(見8號記者,1999) P.11)

第三種是在背後向同行射壹箭。應該說,報紙很懂得“抑人揚人”的道理。有些人將這壹原則應用於報紙訂閱。訂閱者說要訂閱A報,而B報的發行人卻口口聲聲說A報不可讀,影響力不大,經常不準確,被批評,讓訂閱者無所適從。

第四,訂閱報紙收益高。金錢往往會讓人嫉妒。對於集團訂閱者,有些報紙給管理人員高額回扣,報出金額的20%或30%就可以了。管理者有錢拿,何樂而不為?

相關法律對上述現象的認定。

以上四種現象屬於不正當競爭。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他人購買其指定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的正當經營活動”,利用工商、財稅、公安等部門的工作人員訂閱報紙,實際上是限制他人購買其指定的報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作為壹個報紙訂閱者,他可以也應該根據自己的愛好和需求來決定訂閱哪份報紙,不訂閱哪份報紙。報紙依靠相關權力部門,強制報紙訂閱者訂閱某壹份報紙,實際上限制和剝奪了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的權利。

報紙訂閱需要自我推銷,但有個限度。吹噓自己的發行量或者詆毀其他報紙都是紅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或者散布虛假的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發行量是報紙的市場生命線,是廣告收入的基礎。作為廣告主,他選擇在哪個媒體做廣告的壹個重要依據就是這份報紙的發行量。壹份報紙吹噓自己的發行量,無異於給廣告商做虛假宣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9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或者虛假的宣傳。”

關於報紙的訂閱回扣,《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罪論處。”

依法發行報紙

報紙發行不是壹件容易的事情。實踐證明,要搞好報紙發行,必須在提高報紙質量、合理定價、選擇營銷手段等方面走法制化道路。物美價廉是每個讀者都想要的。所以報紙的定價要適中,盡量低。《金華日報》是壹份八版報紙,年售價僅為144元,遠低於同類報紙的價格。價格低了,妳就虧了,但是妳虧了。1999年金華日報發行量突破65438+10萬。

說起報紙發行的方法,真是八仙過海,各顯神通。有些報紙利用編輯和各行各業的人接觸廣泛、熟悉的優勢來推銷自己的產品。有些報紙不惜花廣告費在電視或兄弟報紙上做廣告。更有意思的是,在北京等地,出現了“兄弟報刊捆綁訂閱”的現象。即幾份報紙固定合夥投放,其價格低於每份報紙價格之和。捆綁訂閱表面上看起來是價格上的讓步,更重要的是互相促進,讓報紙的發行渠道網絡化。

如果想讓自己的發行量得到社會的認可,最權威最合法有效的方法就是報紙發行量公證。公證機構公證的數字是有說服力的。目前,中國計算機報、計算機世界、檢察日報等報紙已經先嘗了口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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