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壹十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債權投資,是指企業從關聯方直接或者間接取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方式補償的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融資。企業從關聯方間接取得的債權投資包括:(1)關聯方通過無關聯的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投資;(2)與元有關聯的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投資,由關聯方擔保並承擔連帶責任;(3)從關聯方間接取得的具有實質性負債的其他債權投資。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說的股權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還本付息,投資者擁有企業凈資產的投資。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解讀】本條是關於防止資本弱化的詳細規定。
該條是對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進壹步解釋,對企業接受關聯方的債權投資和股權投資進行了界定,並對其範圍進行了原則界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投資和股權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時發生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這是稅法為防止資本弱化而新增的內容。但是,企業所得稅法的上述規定需要在兩個方面予以明確:
壹、接受關聯方債權投資和股權投資的具體範圍是什麽?
二、具體標準是什麽?《實施條例》在該條中對上述問題作了進壹步的具體規定。資本弱化是指企業通過增加貸款(債權投資)和降低股本(股權投資)比例來增加稅前扣除,以減輕企業稅負的壹種行為。企業資本由權益資本和債務資本組成。權益資本是所有者投入的資本,包括投入資本及由此產生的盈余公積和資本公積;債務資本是從資本市場、銀行和關聯企業融資。在企業使用的生產經營資金中,債務資本與權益資本的比例反映了企業資本結構的優劣。如果債務資本在企業資本中的比例過高,則稱為“資本弱化”資本弱化在稅收上的主要結果是增加所得稅前利息的扣除,同時減少對股息收入征收的所得稅。
資本弱化有兩個原因。首先,由於債務人向債權人支付的利息可以稅前扣除,而股東獲得的收益即股息不能稅前扣除,因此從稅收角度來看,借款融資方式比發行股票融資方式更有優勢。其次,許多國家對非居民納稅人取得的利息征收的預扣稅率通常低於對股息征收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債務投資的稅負低於股權投資。對於債務人和債權人屬於同壹利益集團的跨國公司來說,存在通過操縱融資方式來降低集團整體稅負的激勵。納稅人在籌集資金進行投資經營時,往往會刻意設計資金來源結構,千方百計表現為負債投資,增加借入資金比例,擴大負債與產權的比例,人為形成“資本弱化”,以達到避稅的目的。因此,許多國家在稅法中作出了防止資本弱化的規定,限制關聯方之間的債權投資和股權投資比例,防止企業通過操縱各種形式的債務支付增加稅前費用和降低稅負,不允許超過壹定比例的貸款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本文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壹、接受關聯方債權投資的概念本文對企業從關聯方取得的債權投資進行了更寬泛、更原則性的界定,重點明確了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投資的方式。
根據本條規定,從關聯方取得的債權投資,是指企業從關聯方取得的需要還本付息或者需要以其他方式有償取得利息的融資。如果買的是企業債,那就是債權投資。鑒於目前融資形式的多樣性和收益的多變性,我們在本文中並沒有強調債權投資者在預期時間可以獲得固定收益且收益固定穩定。同時,對債權人的收入形式沒有限制。這樣債權人可以獲得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報酬,這主要是考慮到融資工具的多樣性和收益支付的靈活性而做出的。因為目前企業的融資渠道不僅僅局限於通過貸款為關聯企業融資,還包括融資租賃和補償貿易。不同的融資方式有不同的支付融資對價的形式。同時,為了防止企業通過隱性手段向關聯方融資,間接債務融資也包括在該條中,如接受背對背貸款。
從取得方式上看,債權投資既包括從其所有關聯方直接取得的債權投資,也包括從關聯方間接取得的債權投資。企業從關聯方直接取得的債券投資,是指關聯方直接向企業出借資金,企業按照合同約定還本付息的投資。企業從關聯方間接取得的債權投資包括:
(1)關聯方通過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投資,是指關聯方將資金借給無關聯第三方,再由無關聯第三方借給企業的投資。
(2)無關聯第三方提供、關聯方承擔連帶責任擔保的債權投資,是指雖然債權投資由無關聯第三方提供,但無關聯第三方可以選擇由關聯方償還,關聯方代表企業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後,享有對企業的追索權。
(3)從關聯方間接取得的具有實質性負債的其他債權投資。具有負債本質的債權投資是指名義上不稱為債權,但在某些情況下具有負債性質的投資,如購買另壹企業發行的可轉換債券或股權,在某些情況下具有債權投資的性質。
二、股權投資的概念
本文股權投資的定義采用《企業會計準則》中的定義,是指投資者在不還本付息的情況下對企業凈資產的所有權,其金額為企業資產減去負債後的余額。其範圍包括企業投資者投入的資本以及形成的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投資者投入的資本是指所有者投入企業的資本部分,包括構成企業註冊資本或股本的金額,以及投入資本超過註冊資本或股本的金額,即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這部分投入資本在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中計入資本公積,在資產負債表的資本公積項目中反映。股權投資體現了所有者的權利
企業資產剩余索取權是企業資產扣除債權權益後應由所有者享有的部分,體現了所有者投入資本的保值增值。股權投資的目的通常是獲取被投資企業的控制權,或者對被投資企業產生重大影響,或者出於其他目的。比如投資被投資企業普通股獲取分紅收益,就屬於股權投資。
3.關聯方債權投資和股權投資的比例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我國以前並沒有用負債/股權比例來限制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弱化,只是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占投資總額的比例有壹定的要求。例如,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低於300萬美元的,占其註冊資本的比例不得低於70%;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至654.38+00萬美元之間的,占其註冊資本的比例不低於50%;投資總額在654.38+00萬美元至3000萬美元之間的,占其註冊資本的比例不低於4%;投資總額超過3000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比例不低於65,438+0/3。我國法律還規定,外國投資者認繳的出資必須是自己的貨幣資金和專有技術;外國投資者的出資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達到其認繳的出資規模;外國投資者在生產經營期內不得減少或抽回註冊資本;外國投資者以貸款方式向境內外商投資企業提供註冊資本的,此類貸款資金產生的利息不能在稅前列支。上述法規的主要目的是要求外商投資企業的中外投資者按時足額繳納註冊資本。至於外商投資企業支付給國外關聯公司的債務利息能否在繳納其註冊資本後稅前扣除,要看計算貸款支付的利息時是否使用正常利率。如果利率正常,支付的利息可以稅前扣除。可見,我國在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關聯企業支付的利息能否稅前扣除問題上,主要強調的是利息支付的正常交易原則,而不是限制企業的資本弱化。也就是說,只要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關聯公司支付利息所使用的利率是合理的,那麽無論向境外關聯公司借款的規模有多大,支付的利息金額有多少,外商投資企業的利息都可以在稅前扣除。這與壹些發達國家嚴格規定國內公司向國外關聯公司支付的超過債務/股權比例的利息不得稅前扣除的要求還相差甚遠。新增加的稅法條款防止了這種稅收漏洞。但由於債權投資與股權投資的比例涉及面廣,標準具體復雜,各行業實際情況差異較大,不宜在實施條例中壹壹列舉。因此,條例授權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另行規定。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方法來處理限制國內公司資本弱化的問題。首先,除了英國,大多數國家都是通過規定負債/權益比來限制本國企業向國外關聯公司轉移利潤,但各國的負債/權益比不盡相同。澳大利亞和荷蘭的債務範圍都是負利率債務,債務資本比為3:1;加拿大的債務範圍來自非居民關聯企業,債務資本比為2:1;韓國的債務範圍為非居民關聯企業債務,債務資本比為3: 1,金融企業為6:1;日本的債務範圍為非居民關聯企業債務,債務資本比為3:1;因為美國所有或非居民相關債務,比例是超過所有債務息稅折舊/利息支出前利潤的50%的利息和支付給非居民相關企業/非居民相關債務的利息,兩者中較低者不允許扣除,不允許扣除的利息可以結轉;德國的債務範圍:所有負利率債務,凈利息支出的債務資本比率不超過息稅前利潤的30%,並規定如果超過上述比率,所有債務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但如果德國企業的資本/資產比率高於其所屬集團的全球資本/資產比率,則上述比率不適用,不得扣除的利息可以結轉;法國的債務範圍是所有關聯貸款,債務/資本比率為65,438+05: 65,438+0,利息費用/利息、折舊和攤銷比率為65,438+0: 4 (25%)。還規定,如果納稅人能證明集團的全球債務/資本比率高於法國企業,不能扣除的利息可以結轉,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