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
憲法學的主要內容憲法學的主要內容應該包括以下幾點:1。憲法性法律是“憲法性”法律。憲法法律的內容與憲法文本本身直接相關,是關於憲法本身的規定,如憲法的修改、解釋、違憲審查制度等,涉及到對憲法文本的理解和解釋。憲法壹般只在原則上規定這些內容,具體操作程序還需要憲法性法律進行細化。例如,加拿大、美國等國家有解釋法,德國有憲法法院法,韓國有憲法法院法,瑞典有公共事務管理監察專員法,俄羅斯有俄羅斯憲法法院法,西班牙有憲法法院組織法,土耳其有憲法法院組織和審判程序法等。美國通過判例建立了違憲審查制度。雖然所有的法律都來源於憲法,都是根據憲法的原則制定的,但都不能與憲法相抵觸,所以所有的法律都與憲法有壹定的關系。但是,由於每部法律的內容、性質和地位不同,它們與憲法的關系也不同。壹些法律接近憲法,而另壹些則遠離憲法。憲法性法律是所有法律中最接近憲法的法律。他們緊緊圍繞憲法,是憲法的貼身衛士。2.憲法是“國家”法。按照西爾斯的只有公民有權制定憲法的理論,是人民通過憲法創造了國家,而不是國家創造了憲法。在新國家誕生之前,民眾往往通過頒布新憲法來“建國”,比如美利堅合眾國,就是以“美國憲法”為基礎的;中國1949年9月29日通過並生效的* * *同壹綱領作為臨時憲法,宣布“以人民民主專政的* *共和國代替封建買辦-法西斯專政的國民黨反動統治”,中國人民* *共和國於1949+10年6月30日誕生。從這個意義上說,憲法是國家的出生證明,國家的基本要素都應該在憲法中有所體現,比如國旗、國徽、國歌、首都和國家身份(國籍)等等。這些內容在憲法中的法律化產生了國旗法、國徽法、國籍法等。都是憲法性的法律,是壹個國家成為“國家”的標誌,而其他法律壹般不具備這個特征。值得註意的是,憲法中關於國家主權象征的這些規定並不都需要法律化。比如憲法中有關於“首都”和“國歌”的規定,而我國沒有“首都法”和“國歌法”。這並不是說國歌和首都不如國旗國徽重要,而是其內容比國旗國徽簡單,不需要專門立法。3.憲法是“權力”法。從內容上看,憲法法律與憲法調整的對象基本相同。都是以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及其關系為自己的調整對象,但憲法是宏觀調整,憲法法是微觀調整。因此,憲法法律可以說是憲法核心內容的延伸。憲法的大部分內容都需要延伸,正是這種延伸產生了母法下的各種子法(如民法、刑法、婚姻法、經濟法、訴訟法等。),構成了壹個龐大的法律體系。但是,憲法法律是憲法“核心”內容的延伸,憲法的核心內容是權力和權利。因此,憲法緊緊圍繞著權力和權利。作為權力法,憲法主要有兩個層次:權力組織法和權力運行法。權力組織法表現為國家機關的各種組織法,是憲法從宏觀上構建整個國家權力體系的部分的具體化,是憲法的原則框架構建完成後壹個國家權力組織形式各部分的具體創造。憲法規定了國家的主要機構及其關系,但這只是對原則的簡明描述,還需要具體的法律進行詳細處理。比如憲法構建了國家的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基本框架及其相互關系,但各個國家機關的組建需要具體的規劃,而這些工作是由選舉法和各種國家組織法來完成的。權力法的第二層次是權力運行法,表現為各種國家權力行為法。機構的設立只是《權力法》的壹部分,權力應該劃分分配給各個國家機構。但機構成立後,關鍵是要讓它發揮作用,權力必須是可操作的才能發揮作用,權力是活的而不是死的。組織法“建立”國家機構,行為法使這些機構“運行”。組織法決定誰來行使權力,行為法決定如何行使權力。組織法是權力運行的前提,行為法是建立權力組織的目的和實現權力的關鍵。在憲法對各種國家權力作出了基本原則規定,組織法對權力主體進行了劃分之後,這些權力的具體運行程序將由權力運行法來完成。4.憲法是“權利”法。憲法規定了各種類型的憲法權利,但並不是所有詳細規定這些權利的法律都是憲法性法律,如保護公民勞動權的勞動法、保護公民受教育權的教育法、保護兒童權利的兒童權利保護法、保護婦女權利的婦女權利保護法等。憲法權利壹般需要通過法律具體化才能實現。憲法保護的公民權利有很多種,包括公權和私權。所謂公權,是與公共利益相關的權利,是公民參與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權利;私權是“作為個人或私人組織的成員追求自己的利益”的權利。換句話說,公權是與權力相關的權利。他們或者“產生”公共權力,或者“監督”公共權力,是國家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產生”公共權力的權利主要是選舉權,公民的選舉權是整個國家機器的引擎。在現代民主國家,“普選是代議制的基礎”,國家權力來源於人民的授權,授權文本是憲法。具體的授權方式是選舉,通過選舉在公民與其代表之間建立信任關系。“監督”公權力的權利主要是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和請願的權利。這些權利的行使在許多情況下超出了私權的範圍,是針對國家和政府的。即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引起企業、機構或社會另壹部分人的不滿,也往往要求政府采取相應的幹預或措施。因此,與公民的私權相比,公民的這些公權不僅具有權利的“私”性,還關系到自身的個體利益。它們是整個國家政權建立和存在的基礎,是改進和提高國家機關工作質量的手段,是公民與國家之間的橋梁,是個人作為“社會成員”和“國家公民”參與公共生活的手段。無數公共權利的匯合,會導致公共權力的誕生。我們常說個人權利是國家權力的源泉,個人權利中的公權是國家權力的源泉,私權不是。私權對於建設和完善國家政權沒有任何意義。公權和私權都是公民的合法權利,需要憲法在原則上保護,法律在細節上保護。但是,由於公權接近國家權力,私權相對遠離國家權力,而憲法是調整權利與權力關系的法律,公權作為壹種更具有憲法特征的權利,使其成為憲法性法律,而保護私權則是其他法律的任務。在上述四部憲法法律的內容特征中,“權力法”數量最多,分量最重,它們是憲法法律的核心部分;其次,權利法是針對權力的,和權力法壹樣是為了規範權力。詹寧斯先生曾經這樣表述過憲法的內容:在法國,壹部憲法學著作“應當解釋憲法中構成權力分配基礎的原則,還應當解釋壹般機構的組成、眾議院和參議院的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權力、部長的權力和法院根據憲法規定的權力。因為它仍然需要涉及憲法法律的壹般原則,它還需要闡述《人權宣言》中提出的基本權利,這些權利仍然被認為是公共政策的原則,對立法機構具有約束力。”壹本關於美國憲法的書“將涵蓋基本相同的主題。”關於憲法本身的修改、解釋和違憲審查的法律,因為級別高而不經常行使(很難想象壹個國家頻繁、大規模地修改、解釋或審查憲法);至於那些涉及國家符號的憲法性法律,壹般在國家民主制度建設中作用相對較小,大多具有國家符號的意義。
補充:
【編輯本段】憲法法律的主要作用如果我們把所有的法律都看作是憲法的具體化,從而是憲法的實施,那麽憲法法律無疑是這個憲法實施的壹部分,就其與憲法的密切關系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壹部分。因此,憲法法律通過將憲法的有關規定具體化、程序化,發揮保障憲法實施的作用,主要表現在:1。第壹,憲法法律有助於確立憲法的地位,從而規範整個國家法律體系。憲法需要許多部門法來細化,同時也要防範這些部門法對憲法的扭曲和異化,以維護法制的統壹與和諧。法律與憲法是否統壹、和諧需要說明,如果認定有不統壹、不和諧的,必須予以糾正。但是,憲法僅憑其原則很難做到這壹點。沒有解釋法、違憲審查法等憲法法律的後盾,憲法就沒有威嚴。如果子法橫行,違憲審查法就是具體的懲罰工具。沒有這樣壹部憲法性的法律,憲法對違憲的法律是無能為力的,也很難保證法律大家庭內的基本秩序。因此,憲法法律的存在有助於追究違憲責任,實現憲法制裁,從而保護憲法尊嚴。2.其次,憲法有助於實現國家政治制度的民主化。憲法是關於民主政治的法律,是民主政治制度化的原則性規定。憲法法律是國家民主制度的具體化和程序化,是國家民主制度進入特定運行階段的常規性規定。與許多其他法律不同,憲法是關於國家經濟制度、文化制度和社會制度的法律,憲法是關於國家政治制度的法律。雖然政治制度是由經濟基礎決定的,離不開文化和社會生活的影響,但壹旦建立起來,反過來又會對經濟、文化、社會產生巨大的反作用。如果政治權力的運行秩序不合理,它們就會嚴重幹擾經濟秩序、文化秩序和社會秩序。如果政治領域的權力混亂、失控、腐敗,就會嚴重阻礙社會其他各方面的發展。沒有完善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文化制度、社會制度都會失去保障。這些制度難以獨善其身,需要政治制度的保駕護航,需要國家權力的呵護和規範。另壹方面,憲法法律當然是關於國家政治制度的法律,但只有政治制度民主化才需要這樣壹批法律。每個國家都有政治制度,但政治制度不壹定是民主的。不民主的政治制度通常不需要憲法。民主制度不完善的國家,通常都有憲法,但是沒有憲法法律或者憲法法律不完整。人民參政的形式主要是通過代議制來實現的(雖然也有其他方式)。代議制的第壹步是選舉,第二步是議會掌權。選舉法和與議會權力有關的法律是憲法性法律。在民主國家,議會的地位是其他國家機構無法比擬的。這是壹個真正由人民選舉產生的機構。它直接接受人民的委托依照憲法行使國家權力,建立其他國家機關並對其進行監督。各國政治制度中體現民主的主要機構是議會,而不是政府和法院。如果壹個國家的議會沒有權力,或者權力不能得到充分行使,就很難說這個國家的民主制度是健全的。因此,若幹憲法法律的存在將有助於維護議會的地位,否則就是失職和不作為,因為沒有運行規則就不能行使權力,或者是越權和濫用權力,因為不是隨意行使權力。3.第三,憲法法律有助於公民權利的實現,從而防止國家權力的異化。雖然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通常由憲法確定,但選舉機構和選區之間的界限往往不是,後者由立法機構通過法律處理。這種具體規定選舉操作程序的法律是公民實現選舉權的關鍵。除了選舉權,人民防止國家權力侵犯其私權從而直接監督國家權力的主要途徑是言論表達、新聞報道、集會遊行示威。這些權利是寫在憲法上的,但憲法法律中的具體操作程序主要表現在《集會遊行示威法》、《結社法》、《新聞出版法》等。如果只有憲法原則而沒有相應的憲法法律對這些問題作出經常性的規定,這些權利就只具有宣言的性質,無法實現。人們不僅要“看到”權利的美好光環,還要“利用”這種光環來保護自己。但是,即使這些權利合法化了,也不壹定能實現。法律的實施是壹個復雜的問題。它不是立法的必然延伸,但它們也不是完全不相關的。如果連憲法權利的合法化都不能保證,權利的實現是不可想象的。權利入憲和權利在生活中的實現,確實有很多聯系。這是壹項系統工程。將權利寫入憲法是第壹步,將其法律化是第二步,然後是第三和第四步...憲法作為權利的程序法,正在實施第二步(它是第二步的壹部分,其他憲法權利需要通過其他法律具體化)。我們不能說這壹步比其他步驟更重要,但通常是他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