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加強動物防疫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制定本法。
解釋本條是關於動物防疫法立法目的的規定。
根據該條規定,制定動物防疫法的目的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水產養殖業的發展。動物在人類社會的發展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從原始社會開始,人類大量捕殺動物為食,逐漸飼養動物,產生了畜禽。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動物的用途逐漸多樣化。除主要用於食用外,還用於勞役、觀賞、守衛、陪伴、表演藝術等方面,涉及生產、生活、科研、國防等領域。動物與人類的關系越來越密切,已經成為人類生活和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壹個方面。我國是動物養殖大國,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對皮、毛、毛皮、皮革、肉、禽、蛋、奶的需求與日俱增。與此相適應,水產養殖業作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迅速。1996肉類產量達到5900萬噸,超過世界總產量的四分之壹;其中,豬肉產量約占世界總產量的45%;人均肉類擁有量已超過世界平均水平。人均雞蛋數量達到16公斤,超過發達國家平均水平。水產品人均占有量也超過世界平均水平。雖然我國水產養殖業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動物疫病仍然是嚴重影響水產養殖業發展的壹大障礙。因此。制定動物防疫法對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水產養殖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第二,保護人體健康。做好動物防疫工作,不僅是為了保護動物健康,促進養殖業發展,也是為了保護人類健康。這是因為許多動物疾病也會傳染給人。目前世界上已知的人畜共患疾病有數百種,包括病毒性疾病、寄生蟲病、衣原體病、真菌病等,其中血吸蟲病、狂犬病、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炭疽等都給人類帶來了災難性的危害。目前,壹些新的人和動物疾病不斷被發現和證實。壹些國家的動物傳染病不僅給本國經濟造成了巨大損失,而且因其對人體健康的影響而產生了強烈的政治影響,如英國的瘋牛病。因此,制定動物防疫法,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讓人們吃肉安全,對保障人類健康意義重大。
三、把動物防疫工作納入法制軌道,依法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管理。動物防疫涉及社會生產生活的諸多方面。要通過行政措施、經濟措施以及各種科技手段,加強動物防疫。但是,最權威、最有效、最普遍適用的還是法律手段。首先,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水產養殖業的發展出現了壹些新情況、新問題。壹個突出的問題是養殖業生產經營主體多元化。壹些單位和個人為了追求壹時的經濟利益而忽視動物防疫工作,動物防疫管理本身也存在壹些薄弱環節,增加了動物防疫工作的難度。導致動物疾病時有發生,影響了水產養殖業的發展。壹些地方甚至有受感染的肉上市,這對人們的健康非常有害。其次,動物疫情仿制涉及多個部門,包括內貿、衛生、工商、環保、公安、技術監督等部門。做好動物防疫工作,尤其需要加強各相關部門的協作與配合。將動物防疫工作納入法制軌道,可以有效促進科技手段的應用;可以利用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動物防疫、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等措施的順利實施,使合法有效的行政措施和經濟措施有法律依據,得到法律保障;也可以使各相關部門以法律為準繩,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做好動物防疫工作。因此,運用法律手段是加強動物防疫最重要、最有力、絕對不可或缺的武器,這也是這部法律的根本目的。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動物防疫活動。
動物、動物產品的進出境檢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執行。
這壹條是關於這項法律的適用範圍。
壹、法律的適用範圍,首先是指法律適用於什麽地方,什麽主體,何時生效。本法的領域效力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包括中國的領土、領海和領空。領土是指主權國家邊界以內的土地;領海,是指位於陸地邊界以內或者毗鄰陸地邊界的具有壹定寬度的水域,包括江河、湖泊、內海和領海;空域是指通向陸地和水野上的空間,其上限是大氣空間和外層空間的界限。此外,從廣義上講,該領域還包括中國駐外國使領館以及航行在公海或停泊在外國港口的中國艦船和飛機。《動物防疫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但有壹個例外,即我國憲法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具體情況以法律規定。”相應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分別於1990和1993年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這兩部法律分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時,香港特別行政區將成為特別行政區,但基本法的兩個附件除外。本法適用的主體是中國境內的單位和個人。單位包括取得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未取得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個人包括中國公民,即具有中國國籍的人,以及進入我國的外國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法生效日期為10月0998+65438+65438,即從此以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動物防疫活動,均適用本法規定。
二、法律的適用範圍,包括法律調整的具體社會關系和行為規範。動物防疫涉及社會生產生活的方方面面,決定了該法所調整的動物防疫活動的廣泛性和綜合性。第壹,這部法律規定的動物範圍很廣,包括家畜、家禽以及其他人工飼養、合法捕捉的動物。其次,該法規定的動物產品範圍非常廣泛,包括生皮、毛發、精液、胚胎、蛋和未加工的胴體、脂肪、器官、血液、羊毛、骨頭、角、頭和蹄。第三,這部法律規定的動物疫病範圍也很廣,包括各種動物傳染病和寄生蟲病。因此,該法規定的動物防疫活動範圍廣泛,包括動物飼養、經營中預防、控制、撲滅動物疫病的各種活動,以及依法對動物飼養、經營和生產、經營中的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及相關監督活動。
3.1991,10年10月30日,我國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該法自1992年4月30日起施行。制定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目的是防止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和植物危險性性病、蟲、雜草進出境,保護農林牧漁業生產和人體健康,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發展。其主要意義在於:通過對進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檢疫,防止國內外動植物病蟲害的傳入和傳播,保護農、林、牧、漁業生產安全和人民身體健康。《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明確規定,“進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容器、包裝物,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依照本法規定實施檢疫。”因此,本法不適用於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而適用於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第三條本法所稱動物,是指人工飼養並合法捕獲的家畜家禽和其他動物。
本法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皮、毛、精液、胚胎、蛋和未經加工的胴體、脂肪、器官、血液、羊毛、骨骼、角、頭和蹄。
本法所稱動物疫病,是指動物傳染病和寄生蟲病。
本法所稱動物防疫,包括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
解釋本條是對本法中幾個重要概念含義的規定。
1.本條第壹款所稱家畜包括:豬、牛、羊、馬、驢、騾、駱駝、鹿、兔、狗等。家訪包括:雞、鴨、鵝等。其他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動物包括各類實驗動物、觀賞動物、表演動物、伴侶動物、水生動物及其他人工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
二、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包括三類動物產品:壹類是與動物繁殖有關的產品,如動物精液、胚胎和卵子,這類產品直接影響動物繁殖後代,如果它們攜帶病菌或病毒等病原微生物,就會成為長期傳染源,必須嚴格管理。第二類是獸皮、生毛和未加工的血液、羊毛、骨頭、角等。這裏所說的生皮是指牲畜屠宰後剩下的尚未鞣制的新鮮皮。未加工的羊毛、天鵝絨、骨頭、角等。指未經加工仍可能傳播動物疾病的動物產品。這三種類型是未加工的胴體、頭和蹄。這裏的屠體是指動物屠宰後剩余的部分,如放血、脫毛、去蹄、去內臟等。將這類動物產品納入本法的調整範圍,是因為動物防疫工作有其特定的科學規律。不僅患病動物會傳播動物疾病,而且被感染的動物產品也是動物疾病的重要來源。由染疫動物產品傳播疫情的案例很多,有的後果非常嚴重。20世紀80年代,由於受感染豬肉的調撥,中國爆發了嚴重的流行病。近年來,震驚世界的英國瘋牛病和嚴重影響臺灣省經濟的豬口蹄疫,都是通過感染動物產品傳染的。但壹般情況下,動物產品攜帶的病原微生物經過高溫處理或鞣制後會被破壞。因此,該法調整的動物產品應當是“未加工的”。還要註意的是,各種畜產品的加工方式不同,加工程度也不同,有初加工和深加工,有粗加工和精加工。具體而言,每種動物產品如何加工、加工到什麽程度,不屬於本法調整的範圍,可以由國務院作出進壹步規定。原則上應當以不存在感染動物疫病的危險為前提,同時考慮提高行政效率的要求和我國的實際管理水平。
(三)本條第三款所稱動物疫病:1)動物傳染病,即病原體侵入人類動物體內,能引起動物相互感染而引起流行的疾病,如口蹄疫、雞瘟、牛傳染性胸膜肺炎、炭疽、布魯氏菌病、狂犬病等;第二種是指動物寄生蟲病,即寄生蟲在動物體內引起的疾病,如囊蟲病、旋毛蟲病、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等。根據本法規定,根據動物疫病對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動物疫病還分為以下三類:對人畜危害嚴重,需要采取緊急、嚴厲的強制預防、控制、撲滅措施的,為壹類疫病;能夠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采取嚴格控制、撲滅措施,防止疫情擴散的,為二類疫情;常見多發、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控制和凈化的疾病有三種。這三種疾病的具體病種名錄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並公布。
四、本條第四款規定,動物防疫的含義包括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動物防疫是綜合運用各種手段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保障動物健康及其產品安全的系統工作。有其特定的科學規律,需要從動物引進、飼養、屠宰、加工、運輸、銷售等各個環節實施防疫和監管。
1.動物疫病預防主要是指采取壹系列綜合性預防措施(如疫苗接種、檢疫、消毒等)防止動物疫病的發生。同時,加強動物防疫的管理和監督也是預防動物疫病的重要措施。
2.動物疫情的控制包括兩個方面:壹是對已經發生的動物疫情進行推送,防止其擴散,從而達到預防疫情的目的;二是采取嚴格措施,逐步凈化現有動物疫病,最終達到消滅。
3.疫情方面,動物疫病撲滅是指當發生對人畜危害嚴重、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動物疫病時,需要采取緊急、嚴厲、綜合的“封鎖、檢疫、隔離、消毒、無害化處理”等強制措施,迅速撲滅疫情,但這並不意味著疫病消滅。國家撲滅動物疫病的原則是:早、快、嚴、小。“早”是指嚴格執行疫情報告制度,早發現、及時報告動物疫情,使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及時掌握動物疫情動態,采取撲滅措施;“快”是指迅速采取各種措施,防止疫情擴散;“嚴”,即在疫區嚴格執行各項嚴厲處置措施,限期撲滅疫情;“小”就是把動物疫情控制在最小範圍內,把動物疫情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
4.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作為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的重要手段,也是動物防疫的重要內容之壹。檢疫壹詞是指為防止人類疾病的流行和傳播而采取的檢驗和預防措施。它源於14世紀的歐洲。當時在威尼斯,每當有外國船只抵達港口,為了防止船上的人或貨物感染病原微生物,港口當局就扣留船上的船員,不準上岸。經過40天的觀察檢查,如果沒有發現傳染病,允許船員離船上岸。這項措施對防止人類傳染病的傳播起了很大的作用。這種源於人類疾病傳播的預防措施,後來擴展到動物及其產品,產生了動物檢疫。本款所稱動物、動物產品檢疫,是指為防止動物疫病傳播,保障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按照法定的檢疫對象和標準,采用法定的檢疫程序和方法,對動物、動物產品進行的檢驗和定性。檢疫是政府行為,有國家強制力做後盾,逃避檢疫會承擔法律責任。檢疫也是壹種監管手段。通過動物、動物產品檢疫,證明相關單位防疫工作落實情況。依法加強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就是要達到預防為主,以檢促防,保障廣大人民群眾吃肉安全的目的。
第四條屠宰動物的屍體、頭、蹄和內臟,依照本法實施檢疫和監督。經檢疫後作為食品使用的,其衛生檢驗和監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規定辦理。
該條解釋是為了銜接和劃清本法與食品衛生法的適用範圍,對動物屠宰檢疫作出規定。
1.在屠宰動物過程中,必須依照本法對屠宰的動物進行檢疫。動物屠宰檢疫是指動物屠宰過程中對待宰動物的活體檢疫及其屠宰後未加工的胴體、頭、蹄、內臟的檢疫。動物屠宰檢疫是動物防疫中的壹項基礎檢疫工作,是對產地檢疫的補充。屠宰檢疫必須在屠宰現場進行。許多不易被產地檢疫(活體健康檢查)發現的疾病,可通過屠宰後對動物的胴體和臟器進行檢疫發現,如結核病、囊蟲病、旋毛蟲病等。動物屠宰或加工後,其產品會進入市場或直接進入酒店、飯店、食堂供消費者食用。屠宰檢疫的結果直接關系到人民的健康和安全。因此,動物屠宰檢疫對防止動物疫病傳播、保護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義。
2.動物屠宰和檢疫必須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首先,動物屠宰檢疫必須由合法的機構和人員進行。根據本法規定分為兩種:(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屠宰場(點)屠宰動物的檢疫工作。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設置動物檢疫員,實施屠宰檢疫。動物檢疫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檢疫。動物檢疫員的具體資格和資格證書頒發辦法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動物檢疫員應當對屠宰檢疫結果負責。(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和國務院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協商確定的範圍內的屠宰場、肉類加工廠的屠宰檢疫,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即該範圍內的屠宰場、肉類加工廠只要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有關條件,均可自行負責屠宰檢疫。這壹規定是鑒於這類屠宰企業壹般都有自己的檢疫人員和比較完善的檢疫設施,過去壹直是靠自己完成檢疫任務的。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這類具備檢疫條件的屠宰企業仍可自行實施檢疫,具體實施辦法已由本法授權國務院規定。但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仍有權依法對該類企業的屠宰檢疫工作進行監督。其次,屠宰檢疫必須按照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檢疫管理措施和檢疫對象實施。所獲得的檢疫對象是指動物疾病,包括傳染病和寄生蟲病。屠宰檢疫的目的是通過檢疫發現和處理帶有檢疫對象的屠宰動物及其產品。因此,屠宰檢疫是防疫滅疫的重要環節和手段。但是,由於動物疾病有數百種,從頭到尾徹底檢查每只屠宰動物的各種疾病既不現實,也沒有必要,需要大量的財力、物力和時間。因此,該法規定,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動物及其產品的危害、疫情、分布區域和用途,指定壹些重要的動物疫病為必須檢疫的對象。比如,按照現行的動物屠宰檢疫規定,牛需要做口蹄疫、炭疽病檢測;羊需要做口蹄疫和炭疽病檢測;豬需要進行口蹄疫、傳染性水皰病、豬瘟、丹毒、豬肺病、炭疽病、囊蟲病、旋毛蟲等檢查。動物屠宰檢疫的科學性和依法實施的特點決定了必須采用統壹的檢疫標準和方法,以保證權威的檢疫結果和據此出具的檢疫證明具有法律效力。我國目前動物屠宰檢疫使用的方法也叫檢疫規程,所以在動物屠宰檢疫工作中,動物檢疫員必須嚴格按照動物檢疫規程進行操作和判斷。最後,屠宰檢疫結果必須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理。經檢疫合格的屠宰動物及其產品,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檢疫證明,胴體加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統壹使用的驗訖印章或者按規定加蓋其他驗訖標誌。經營者銷售和運輸屠宰的動物及其產品必須有檢疫證明和檢驗標誌。經檢疫不合格的屠宰動物及其產品,由貨主在動物檢疫員的監督下進行防疫消毒和其他無害化處理;不能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
三、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權依照本法對動物屠宰進行監督。監管的主要內容包括:(1)動物屠宰場、肉類加工廠等定點屠宰場的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二)從事動物屠宰生產經營活動的屠宰場、肉類加工廠和其他定點屠宰場(點),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並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權對防疫條件不符合要求的屠宰場、肉類加工廠和其他定點屠宰場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三)通過鐵路、公路、水路、航空運輸屠宰動物及其產品的,托運人必須在托運前提供檢疫證明,承運人必須在承運前出示檢疫證明;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權依法對屠宰動物及其產品的運輸進行監督檢查。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權對不執行憑檢疫證明運輸屠宰動物及其產品規定的當事人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四)未經檢疫或者沒有檢疫證明的屠宰動物及其產品,依照本法禁止銷售,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權監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權責令違法經營的當事人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屠宰動物及其產品,並給予罰款等相應的行政處罰。
四、屠宰動物作為檢疫後的食品,其衛生檢驗和監督按照《食品衛生法》的規定辦理。為了保證食品衛生,防止食品汙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健康的危害,保障人民健康,增強人民體質,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10月30日以1995號正式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其中規定:本法所稱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傳統食品。該法還明確規定了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衛生基本規範、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等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制度。動物屠宰後的許多產品,如肉、頭、蹄、內臟等。,將主要用於人類消費。因此,這些動物屠宰後經檢疫合格的產品將作為食品納入《食品衛生法》的調整範圍,今後的衛生檢驗和監督工作將按照《食品衛生法》的規定辦理。比如肉類及其制品的食品衛生檢驗,如沙門氏菌、重金屬、砷鹽等,必須按照《食品衛生法》的相關規定執行。關於這個問題,《食品衛生法》也有明確規定。比如,該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未經獸醫衛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不得作為食品生產經營。這裏所說的“獸醫衛生檢驗”實際上是指動物屠宰過程中對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也就是說,屠宰動物是否通過檢疫是屠宰動物的產品能否作為食品進入市場的關鍵環節。只要動物在屠宰過程中檢疫不合格或檢疫不合格,屠宰動物的產品就不能作為食品進入市場。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加強監督管理。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進入市場或者流通領域的動物產品,依照本法規定處理。這樣,這部法律和《食品衛生法》的適用範圍就有了明確的界定和銜接。
第五條國家對動物疫病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
解讀本條是動物防疫工作中預防為主的規定。
壹、預防為主作為壹項工作原則,可以應用於很多工作領域,但在動物防疫方面具有特殊的意義。首先,動物疾病具有傳染性和傳播性的特點。它們壹旦擴散,就很難撲滅,有的還會給人類健康和國家經濟發展帶來災難性的後果。消除它們需要很長的時間,消耗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因此,對於動物疾病,首要的是預防其發生和流行。如果預防工作做得好,可以事半功倍。另壹方面,在動物疾病爆發後,撲滅和控制這些疾病的成本會很高。國內外有很多這方面的例子。其次,動物疾病,尤其是動物傳染病,在防疫方面與人類傳染病有著相同的規律,即只要通過控制傳染源、切斷傳播途徑、保護易感動物就可以實現綜合防治,這方面國內外都有很多成功的經驗。最後,根據我國動物養殖業的實際情況和動物疫病的特點,提出了預防為主的方針。我國畜牧業特別是畜禽養殖業以農戶為主,生產分散,防疫基礎薄弱,疫情種類多,波及面廣。舊的疫情沒有得到有效控制,新的疫情不斷出現,不僅嚴重影響畜禽生產的健康發展,造成巨大損失,而且直接危害人民健康,阻礙我國畜禽產品進入國際市場。只有大力加強動物疫病的預防,提高畜禽養殖者的防疫意識,采取各種防疫措施,才能確保各類動物疫病控制在養殖階段,保障我國養殖業的健康發展和人民群眾消費畜禽產品的健康安全。
2.為了體現動物疫病預防為主的方針,根據動物疫病預防的客觀規律,這部法律在控制動物疫病傳染源、切斷動物疫病傳播途徑、保護易感動物三個方面作出了壹系列規定。1.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全國動物防疫規劃,根據國內外動物疫情和保障養殖業生產及人體健康的需要,適時制定並公布動物防疫措施。2.對嚴重危害水產養殖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實行計劃免疫制度和強制免疫。實施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名錄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強制免疫以外的動物疫病預防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3.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撲滅嚴重危害水產養殖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預防和撲滅動物疫病所需的藥品、生物制品和有關物資應當儲備充足,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4.飼養、管理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動物疫病的免疫預防工作,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測和監督。5.動物飼養場所、儲存場所、屠宰場、肉類聯合加工廠、其他定點屠宰場(點)和動物產品冷藏場所的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6.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的動物飼養場、屠宰場、肉類加工廠和其他定點屠宰場(點),必須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並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7.患有人畜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動物飼養和經營、動物產品的生產和經營。8.動物養殖場應當及時撲滅動物疫病,養殖畜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9.動物和動物產品必須有檢疫證明;動物和動物產品的運輸工具、襯墊和包裝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要求;因科研、教學、防疫等特殊需要,運輸動物疫病物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10.從事動物疫病科學研究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實驗動物,防止動物疫病傳播;動物源性病原微生物的保存、使用和運輸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11.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的產品、病死動物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必須按照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不得隨意處置。12.禁止經營下列動物和動物產品:與封鎖疫區內動物疫病發生有關的;在疫區容易感染;依法應當檢疫而未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被感染;患病或死因不明;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