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定律”?
第六十三條證據有下列幾種:
(壹)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評估結論;?
(七)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七十四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仲裁法》第四十六條、第六十八條“相關條款”;《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8-9、13、23、67、74條;《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著作權法第五十條。?
“意義分解”?
1?什麽樣的證據?
民事訴訟中的證據種類是指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七種證據形式。司法考試的考試方式就是要求考生區分這幾類。重點和難點是:
(1)書證與物證的區別。?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記錄或表達的內容和意義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物證是指以其外在特征和物質屬性,即其存在、形態和質量來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
(1)兩者的重要區別,即區分標準在於同壹客體證明了什麽案件事實。如果是基於其內容,即思想內容,則為書證;如果是用實物形式證明的,就是物證。?
同壹客體既可以是書證,也可以是物證。?
(2)當事人的陳述與證人的證言不同。兩者不會交叉,因為證人不是當事人,所以證人證言不會成為同案當事人的陳述。?
2?訴訟中的證據保全?
(1)適用條件:?
(壹)證據可能滅失的;?
(2)以後取證難。?
②啟動方式:?
(壹)當事人(廣義當事人)申請;還是,?
(2)人民法院依職權。?
註:訴訟中,申請證據保全的不壹定是原告,被告也可以申請證據保全。這和財產保全是不壹樣的。?
(三)申請期限: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應當不遲於舉證期限屆滿七日前提出。?
(4)擔保: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註意,沒必要要求擔保。?
3?訴前證據保全?
(1)適用條件:?
主考點在商標權和著作權案件中,適用於:為了制止侵權行為(商標權和著作權),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
(2)啟動方式:商標註冊人或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
訴訟前,壹般是權利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會成為申請證據保全的原告。?
(3)擔保: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也可以不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但是,人民法院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未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四)解除保全措施: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未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5)對訴訟案件管轄的影響:與財產保全不同,在商標、著作權案件中,證據保全不影響案件管轄。?
4?證明對象?
證明對象是指訴訟參與人和法院運用證據證明對案件的解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對於本測試中心,主要有以下幾點:
(1)需要證據證明的事實是證明的對象。壹般認為,證明的對象包括以下內容:
(壹)當事人主張的實體權益的法律事實;?
(二)當事人主張的程序性法律事實;?
3證據材料;?
(4)習俗、地方法規(主要指不在法院轄區內的)和外國法律;?
⑤特殊經驗法則:主要指特殊行業的專門經驗法則。?
重點關註上面的第3點和第4點。?
(2)不需要證明的事實?
對於這壹事實的內容,《人民訴訟意見》和《人民訴訟證據規定》對此已有規定。結合這些規定,
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自然規律和定理;?
(2)當事人承認的事實:壹方當事人明確承認對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
3眾所周知的事實;?
(四)根據法律或者已知事實以及日常生活經驗的規則可以推斷的其他事實;?
(五)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認的事實;?
6.經仲裁機構生效裁決確認的事實;?
⑦已被有效公證文書證明的事實。?
對於以上沒有證明的內容,需要註意的是,並不是所有的都是沒有證明的:?
答?對於第(二)項,(壹)僅限於在訴訟過程中對方當事人明確承認的情形,但涉及身份關系的情形除外。?
(b)壹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未被另壹方當事人承認或者否認,經審判人員充分說明和詢問,仍未明確予以肯定或者否認的,視為對該事實的承認。?
(三)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的,對代理人的認可視為對當事人的認可。但也有例外:未經特別授權的代理人直接承認對方主張的事實不屬於有效的自認,這種例外也有例外: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在場但不否認其代理人的自認的,視為當事人的自認。
?(d)如果妳認為自己有資格,妳可以撤回:
?退席時間: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結束前退席;
?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該承認行為是在脅迫或者重大誤解的情況下作出的,與事實不符。?
有效撤回後,不能免除對方的舉證責任。(《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八條)?
註意,上述對撤回自認的限制比《民事訴訟意見》中的規定更為嚴格,應當適用這壹規定(新法)。?
(e)還應指出的是:
?對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但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相關證據;也就是說,事實上。即使當事人自己承認,也需要提供證據證明。(《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13條)?
?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而作出的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以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b?前述第③、④、⑤、⑤、⑦項,當事人有足夠的相反證據的,不免除請求人的舉證責任。?
c?⑤和⑤都是有效獎勵。訴訟所依據的裁決尚未生效的,中止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36條)?
不要混淆?
證據的分類是根據證據理論(學術理論)中不同的標準將證據分為不同的類別。目前,主要有:
(1)證明與反證——根據證據與舉證責任的關系分類?
(2)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根據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系分類?
(3)原始證據和傳入證據——按證據來源分類?
這與證據的種類不同。民事訴訟的證據種類是指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七種證據形式。
“關鍵定律”?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相關條款》和《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2、4 ~ 7、15 ~ 17、19、25 ~ 28條;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的若幹規定(三)。?
“意義分解”?
1?舉證責任的壹般分配原則?
①壹般原則: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以及當事人的舉證能力等綜合因素確定舉證責任。這是壹般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②適用的情形是: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且不能依據該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確定舉證責任時。?
③必須註意人民法院確定舉證責任的權力。?
2?合同糾紛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及舉證責任的壹般分配原則?
(1)《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五條明確規定了合同糾紛的舉證責任分配。請參考。必須掌握的是:?
(1)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的,由有履行義務的壹方承擔舉證責任。?
(二)代理權發生爭議時,由主張代理權的壹方承擔舉證責任。?
3?侵權等特殊情況下的舉證責任分配?
這是司法考試的絕對重點,需要註意。根據民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舉證責任不適用上述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但作了特別規定。見《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4、6、7條。這裏就不壹壹列舉了,選擇要點來分析:
(1)仔細對比《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4條和《民事訴訟意見》第74條,可以發現《民事訴訟證據規定》對特殊侵權案件舉證責任分配的表述更為準確,具體到哪些事項分配特殊舉證責任(倒置),讀者可以不看《民事訴訟意見》而關註《民事訴訟證據規定》。但我們必須註意,對於哪壹個事實,由誰(通常是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2)必須認真學習《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四條,該條列舉了八種情形。?
①第(2)、(3)、(4)、(5)、(6)項是《民法通則》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為。但由於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不同,需要區分哪種侵權行為、哪種事實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2)第(1)、(7)、(8)項不在《民法通則》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為之列,但也具有特殊性,因此容易記憶。還是要註意被告對哪壹個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3)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只規定了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即由制造相同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舉證責任。
(4)勞動爭議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辭退、開除、開除、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4?法院主動調查收集證據的申請?
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但在某些情況下,法院也可以調查取證。法院調查取證的啟動方式有兩種:壹是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二是法院依職權主動調查取證。兩種方法的運用是司法考試的重要考點。這裏對法院主動調查取證的適用進行分析。?
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應當主動調查收集。《民事訴訟證據規定》明確規定了什麽是“審理案件所必需的”,即以下兩種情況:
?(1)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
(2)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止訴訟、撤訴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性事項。
?必須註意的是,除上述兩種情況外,法院不得在其他任何情況下主動調查取證。?
5?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
(1)適用情況?
(壹)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的、人民法院依職權要求調取的檔案材料;?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上述情況是《民事訴訟證據規定》中最新作出的規定,不應適用其他不壹致的規定。如《民事訴訟意見》第七十三條和《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的若幹規定》中的規定與上述新規定不壹致的,適用新規定。所以考生只需要掌握以上三種情況。?
(2)申請方式和時限?
(1)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提出申請;?
(2)向人民法院申請;?
③不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四)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申請人對不予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
(3)申請調查收集證據不影響舉證責任:人民法院調查後,可以不收集證據,仍由負有舉證責任的壹方承擔不提供證據的後果。?
6?申請鑒定?
(1)鑒定可以由當事人申請,也可以由壹方委托有關部門進行。?
(2)申請期限:當事人申請鑒定時,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交。符合下列第(5)項,但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除外。?
(三)鑒定機構和人員的認定(兩種方式):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同意申請鑒定後,①具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人員由雙方協商確定;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4)申請鑒定不改變舉證責任。(參見《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二十五條)?
(五)法院委托申請的再鑒定:?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並提供證據證明存在特定情形之壹的(了解這些情形見《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但有瑕疵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或者補充質證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6)壹方當事人自行委托申請重新鑒定:壹方當事人委托有關部門作出鑒定結論,另壹方當事人有足夠證據反駁並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關鍵定律”?
第六十六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當庭出示的,不得公開出示。?
第七十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不能正確表達意誌的人不能作證。?
相關條款:《合同法解釋(壹)》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第三十條;本法第67條和125條。?
“意義分解”?
1?舉證時限?
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訴訟案件必須適用舉證期限的規定。(《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
(1)舉證時限的確定(兩種方式)?
(1)可以由當事人約定,註意這需要經人民法院認可。?
②人民法院應當規定舉證期限。指定期限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不得少於30日。?
(二)舉證期限的變化?
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三)舉證期限的延長?
(壹)經當事人申請: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申請延長舉證期限。?
②申請期限: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申請。?
(三)經人民法院許可。?
(4)再次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申請延長,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註:是否再次申請延期,由人民法院決定,而不是由上級法院決定,與延長審理期限不同(《民事訴訟法》第135條)。?
(4)舉證時限的效力?
規定的舉證期限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遵守,否則將承擔不利後果。重要的法律效力是:
(壹)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未提交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②對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將不組織質證。但也有例外:除非對方同意質證。?
(三)當事人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請求,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這是壹個非常重要的規定,補充甚至修改了民事訴訟法及其意見的相關規定。?
請註意,請求更改操作有兩種例外情況:?
答?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性質或者民事行為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壹致的,不受上述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b?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122條(選擇侵權和違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作出選擇,然後在壹審開庭前變更債權。?
(4)因當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內提供證據,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因新的證據被發回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改判,原判決不屬於錯判案件的。壹方當事人可以要求提出新證據的另壹方當事人承擔增加的差旅費、誤工費、證人出庭作證費、訴訟費及其他直接損失等合理費用。?
(5)“新證據”的呈現?
舉證期限的設定並不排除舉證期限屆滿後“新證據”的提出。但“新證據”的出示也有時間限制;“新證據”的內涵在壹審、二審和審判監督程序中也有所不同。描述了以下幾點。?
①關於“新證據”的概念,參見《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41條和第44條。?
②立案時間——壹審、二審、再審程序有區別:?
答?壹審:當事人在壹審程序中提供新證據的,應當在壹審開庭前或者開庭時提供。
?
b?二審: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
?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期間提出;?
?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c?再審:當事人在再審程序中提供新證據的,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供。?
③對方的權利:?
答?壹方當事人提出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意見或者提供證據。?
b?壹方當事人提出新證據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擔增加的差旅費、誤工費、證人出庭作證費、訴訟費等合理費用以及其他直接損失。?
2?證據交換?
(1)證據交換時間:開庭前。?
(2)啟動證據交換(兩種方式)?
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開庭前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
②人民法院依職權組織:對於證據較多或者問題復雜的案件,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後、開庭前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
從上面可以看出,證據交換不同於舉證時限,也不是必須的。?
(3)如何確定證據交換的時間(兩種方式)?
開庭前,或者答辯期屆滿後開庭前,具體時間確定如下:
(1)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2)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4)證據交換日期與舉證期限有什麽關系?
(壹)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舉證期限截止於交換證據之日。?
(2)延期舉證申請經人民法院批準的,證據交換日期相應順延。
(5)再次證據交換?
(1)適用:當事人收到對方當事人交換的證據後反駁並提出新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在指定時間交換。?
②次:
答?證據交換壹般不超過兩次。?
b?特殊情況下可以超過兩次:在重大、疑難、特別復雜的案件中,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再次交換證據的。?
3?公開盤問
(1)公開質證原則:證據應當當庭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註:法院依職權調查的證據也不例外。?
(二)公開質證的例外:①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或者法律規定應當保密的其他證據,在開庭期間不得公開質證。但需要註意的是,這種證據是應該質證的,但不是公開質證。?
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這種證據不需要經過質證程序。?
4?證人資格,證人出庭,質證?
(1)見證人資格?
凡是知道案情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沒有回避。註意兩點: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可以作為證人。?
不能正確表達意誌的人,不能成為見證人。?
(2)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
(壹)申請的時間和方式: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申請,經人民法院許可。?
(2)費用:證人因出庭作證而發生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壹方先行墊付,由敗訴方承擔。註意和訴訟費差不多。?
(3)不能出庭的法定情形?
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采用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方式作證(註意不限於提交書面證言,與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同):
(壹)年老體弱或者因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2)特殊崗位確實不能離開;?
(3)路途特別遠,交通不便,出庭困難;?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無法出庭的;?
⑤其他特殊情況導致無法出庭的。?
5?證明力的確認與認證?
(1)以下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1)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不相稱的證言(註意具體情況:與其年齡、智力不相稱);?
(二)與壹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的證言;?
③有疑問的視聽資料;?
(四)不能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復制品;?
(5)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註明具體情況: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還要註意作為出庭的情況)。?
(2)確認證明力?
對於以下情況,可以推導出常識,讀者可以理解,用常識推導出記憶。?
(1)壹方當事人提出部分證據,另壹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詳見《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七十條,供讀者理解。這裏不壹壹列舉了。?
(2)人民法院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沒有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為具有證明力。?
(三)壹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具有證明力,另壹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確認。?
(4)壹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對方當事人有異議並反駁該證據,對方當事人認可該反駁證據的,可以確認該反駁證據的證明力。?
(五)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陳述書和代理律師陳述書中承認的對自己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但當事人悔罪並有足夠證據證明相反的除外。?
⑥有證據表明壹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證據的。對方當事人主張證據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不要混淆?
1?證人作證應註意的幾個問題?
(1)聾人可以作證;?
(2)證人作證時,只能陳述事實,不得使用推測性、推斷性、批判性語言;?
(3)不允許證人旁聽庭審;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
(四)證人在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時出席陳述證言的,可以視為出庭作證。?
(5)關於鑒定的問題:委托鑒定人提交鑒定結論,鑒定人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鑒定人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書面回答當事人的提問。
?
2?證明力的順序:參見《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七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