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國家司法行政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參與制定縣法規;編制縣級司法行政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指導基層司法所的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2、負責全縣法制宣傳和依法治縣工作,制定相關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鄉鎮(街道辦事處)、行業和基層依法治理。
3.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縣律師工作,監督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維護法律服務市場秩序。
4、管理縣級公證機構,指導和監督公證業務活動。
5、指導和管理全縣法律援助工作。
6、指導和管理全縣基層人民調解和基層法律服務機構。
7、負責仲裁機構登記前的審核工作。
8、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執法規範化建設。
9、指導縣級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10,負責縣司法行政系統的規劃、財務、裝備、後勤等工作。
11.組織實施法制教育,負責全縣政法幹部、普法骨幹和法律服務人員的法律業務培訓。
12,指導和管理全縣社區矯正日常工作;指導協調縣有關部門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13.完成縣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司法局內設機構
(1)辦公室(信訪辦)。負責局機關政務活動和本系統信息化建設的協調安排、監督管理。協助局機關領導和組織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推進和實施司法行政改革。負責全縣司法行政調查工作。制定司法行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起草和審核局機關的綜合性文件和報告;負責收集、分析和反饋各類司法行政信息。承辦簡報、新聞報道、文件檔案、信訪、統計、保密、收發、印刷等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應急管理工作。負責本局的安全工作。協助司法局行政後勤管理工作。協助管理縣司法行政系統的國有資產。
(2)社區矯正管理股。負責社區矯正人員的刑罰執行、管理教育和幫教工作。引導社會力量和誌願者參與社區矯正工作。指導全縣的移民安置和教育工作。
(3)行政復議與法制股(縣級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承辦或協調相關單位承辦市政府受理的縣級政府行政復議作為被申請人。指導和監督全縣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行政復議和應訴案件的處理。承擔縣人民政府的法律顧問工作。負責縣人民政府重大合同訂立前的合法性審查,參與重大政府合同糾紛的處理。負責對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等重要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並提供法律意見。
(4)行政執法監督和規範性文件管理單位。負責行政執法的綜合協調。指導和監督鄉鎮(街道)和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負責指導全縣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的相關工作,承擔縣政府規範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審查。承擔縣政府及其部門規範性文件的統壹登記、編號和發布工作。負責將縣政府規範性文件報送市政府備案。組織規範性文件清理。負責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的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按規定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有關規範性文件是否違法的審查申請。
(5)普法與法制治理股。組織起草全面依法治縣相關重要文件。研究提出建設法治政府、推進依法行政的意見和措施。負責起草全面依法治縣決策部署年度檢查工作計劃,開展重大專項檢查,提出檢查意見和問責建議。接受各鄉鎮(街道)、各直屬縣法治工作重要決策和規劃的備案。負責起草法治宣傳教育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鄉鎮(街道)和部門落實普法責任制,推進全民普法。指導和監督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工作。引導各鎮(街)、各部門、各行業依法治理,打造法治政府。
(六)人民參與和推進法治單位(人民陪審員和監督員評選管理辦公室)。負責綜合管理。引導人民團體、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參與和支持法治社會建設。指導和推動司法所建設。指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專業調解。負責縣、鎮(街道)、村(社區)專業調解委員會和調解網絡建設及人民調解員培訓,負責人民陪審員選任管理,協助市司法行政機關完成本縣人民監督員選任具體實施工作。
(7)公共法律服務管理單位(縣級公共法律服務中心)。負責規劃和推進全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和平臺建設。指導和監督法律援助、司法鑒定和公證工作。引導社會組織和誌願者開展法律服務。
(8)律師工作單位。指導和監督全縣律師工作,負責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工作。指導律師事務所組織和隊伍建設以及基層法律服務黨的建設。負責律師行業基層法律服務所的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和黨建工作。指導和監督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的工作。負責公職律師和公司律師的工作。
(9)裝備經費保障單位。負責預算、決算的編制和司法行政經費的使用。管理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衣服、警車等物資裝備。負責財務核算與管理、行政後勤、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
(10)政工室(黨建室)。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幹部考察、職務任免、考核、獎懲等工作。負責本單位的組織管理、勞資優待。負責指導和管理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幹部教育和崗位培訓工作。負責本單位黨群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2017修訂)。
第五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責令改正;對當事人的投訴應當及時調查。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認為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向上級司法行政部門提出處罰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