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可以改判。簡單用白話解釋壹下:
第壹,新的證據必須是壹審、二審後收集的證據,而不是故意隱瞞不收集的證據;
二是新的證據必須是新發現的或者因不可抗力之前沒有收集到的;
第三,如果證據是在壹審、二審時提交的,但法院沒有進行質證、鑒定,再次提交,再審法院認為對案件審理有重大影響,可以作為新的證據;
第四,新證據壹般是四種形式:書證、物證、視聽資料或鑒定結論;但是,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勘驗筆錄等口頭證據壹般不被認定為新的證據;
第五,最重要的是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否則估計案件不成立(再審法院會重點關註這壹點)。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可以改判的,需要說明以下幾點:
壹是能夠證明當事人資格、案件事實、法律關系、民事責任四個方面之壹的證據不足的,可以改判;
二是主要證據不足,包括:缺乏與案件當事人法律關系、權利義務分配相關的關鍵證據;主要證據是偽造、變造或者虛假的;判決是基於另壹個案件的判決,認為另壹個案件的判決是錯誤的,那麽這個判決也會是錯誤的;同壹事實有兩個相互矛盾的生效法律文件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可以改判的,需要說明以下幾點:
壹是原判決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確有錯誤;
二是原判決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法律解釋確有錯誤;
第三,有類比解釋規律;
第四,有特別法,但適用普通法。特別法是法律條文中的“但是”;
第五,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法官使用自由裁量權;
六是使用已經廢止或者失效的法律規定或者司法解釋;
第七,違反了法律關於溯及力的規定;
(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判決可能變更,需要說明:
第壹,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必須嚴重到影響正確判決。如果達不到這個程度,判決就無法更改;
第二,下列行為之壹壹般構成嚴重違反程序:
(1)合議庭組成違法,比如合議庭中有人不是法官,也不是正式任命的陪審員;
(2)應當回避的法官沒有回避的,例如合議庭法官是當事人的近親屬;
(3)未依法傳喚或通知當事人,如未按正常公告程序、缺席審判等;
(四)證據是非法取得的或者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當事人的不作為;
(六)依法不公開審理案件,不公開審理的;
(七)不屬於本院管轄的。
(八)不讓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參加審判的;等壹下。
⑤“法官在審理該案時犯有貪汙受賄、徇私枉法罪”,可能改判。這裏需要說明壹下:
第壹,並不是所有的貪汙賄賂行為都需要改判或再審,但必須與本案有關,也就是因為本案而貪汙受賄;
二是因為貪汙受賄,案件的裁定被更改。
壹審、二審案件改判有嚴格的執行標準。根據法律規定,省高院可以在原判決的基礎上直接改判,也可以發回原審法院重審。司法實踐中,省高院壹般傾向於發回重審,尤其是壹些證據不清或者審判程序存在重大缺陷的案件。他們通常認為:
第壹,如果直接改判,相當於變相剝奪了當事人上訴的機會,因為再審改判的案件按照法律規定是不能上訴的;
二是發回重審,有助於原審法官發現並糾正自己的錯誤;
第三,發回重審的案件可以繼續走壹審二審程序。雖然有點麻煩,但是可以最大程度的避免再次犯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釋的規定,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後,認為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判決結果錯誤的,應當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07條規定。人民法院經再審認為,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應當維持;原判決、裁定雖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有瑕疵,但判決正確,在再審判決、裁定糾正瑕疵後,應予維持。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判決結果錯誤的,應當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審理案件所需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的;
7、審判機構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8.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原因沒有參加訴訟的;
9、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0,無傳票缺席判決;
11.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2.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13.法官審理此案時,他涉嫌貪汙受賄,徇私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