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封建社會,官員和貴族除了政治經濟特權外,還可以享有許多法律特權,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八議、請、減、贖、公務等等。
八條意見是指八種人犯罪後,不直接由司法機關審判,而是由大臣討論,交由皇帝決定如何處罰。壹般情況下可以獲得減免優惠。請是低於八種意見的特權。按照唐朝的法律,有三種人可以享受這種特權,壹是皇太子的妻子和祖父的第壹線親屬,二是享有八意見特權者的父系親屬和孫輩,三是五品以上的官員和貴族。
邀請的範圍適用於兩種人,壹種是六品七品的官員,壹種是有“邀請”特權的人的直系親屬、兄弟姐妹、妻子。贖買適用於三種人,壹是擁有上述三種特權的人,二是八品、九品的官員,三是劉頻、七品官員的直系親屬和妻子。此外,五品以上官員的妃子也享有這壹特權。用不同數量的銅來贖回。
官方也叫當。意思是官員犯罪可以用官財補償,主要是作為行為和流浪。壹般情況下,五個及以上產品可視為兩年,九個及以上產品可視為壹年。
法律形式
中國古代的法律形式很多,不像現代的法律,只有很少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古代的法律形式可以概括為:刑、法、律、令、典、形、式、聖旨、專利、分、比、例。在壹個王朝中,往往有幾種法律形式同時使用,形成那個王朝的法律體系。不同的法律形式有不同的使用範圍和不同的效力水平。
懲罰
夏、商、西周、春秋時期都有使用。它的意思和法律的意思壹樣,基本上是指刑法,而不是刑罰。後來的刑稱為法或律,戰國以後多指體罰或刑罰。
法律
這是商鞅變法前常見的法律形式。春秋戰國時期,各國變法時都以法為名,如的《法學經典》、晉國的《鎖國法》等。商鞅將法改為法後,法只是廣義上的用。
法律
這是商鞅變法後中國古代常用的壹種法律形式,應用廣泛,如秦代的田法、漢代的九章法、魏晉法、北齊法、隋法、唐法、大明法、魏晉以後的大清法等。
制造
統治者就某壹特定問題發布的命令。它是法律的輔助法。隋唐時期有專門的法典,如黃愷陵和關震陵。
學術的標準工作
最早出現於唐代的《唐六典》,是中國歷史上第壹部行政法典。後來的宋、元、明、清都有這樣的法典。
風格
這是壹部關於官員具體行為的專門法律,範圍很廣。施在唐代仍有壹定的地位,是唐代法定格式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到了元明清時期,它的地位下降了很多,不再發揮主要作用。
風格
電網也是行政法規。作為壹種獨立的法律形式,格最早出現於東魏的《臨枝閣》。明清時期,案由的內容被歸入法典等形式的法規中,不再獨立。
學術或職業研究的分支
從漢代到南北朝的法律形式都是“破”的意思,所以依法破壹個罪就叫“破壹個罪”。隋唐以後,敕的地位重要,支為敕案所取代。
比較
比較法是從漢代到南北朝的壹種法律形式,也是壹種審判原則。如果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可以用類似的法律來定罪,這叫比較法。因為這種類比,司法腐敗時有發生。漢代以後,弼已不存在,其內容被吸收到其他法律形式中。但類比自古就有。
例子
和類推壹樣,例也是壹種判斷犯罪的原則,在漢唐宋明清也是壹種法律形式。但用了壹個不同的名稱,秦稱之為“當庭演戲”,即朝廷作出了表率。漢代叫“故事”,是根據《春秋》已有的故事。到了明清時期,判例與法律並行日益重要,到了清代,其效力甚至超過了法律。
聖旨
它是古代皇帝發布的命令,也是壹種重要的法律形式,也叫聖旨。詔令往往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可以被承認和頒布,法律可以被改變或廢除。
除上述法律形式外,還有命令、函件、命令、規定、程序等。值得註意的是,中國古代是壹個專制集權的社會,皇帝權力至高無上。因此,他可以以詔令、法令和誥的形式發布新的命令,並隨意破壞現有的法律。這就構成了中國古代法律的壹個最重要的特點:法出於君。
五種服務犯罪
五服是指五種喪服。在中國古代社會,喪服被用來表達親屬之間的血緣關系和尊卑關系。五服制罪的原文是“準五服制罪”,是以五服制所表示的親屬關系和輩分為依據的。
具體原則是:服務體系越緊密,即血緣關系越密切,對卑微的違法者處罰越重,對尊重者處罰越輕。如果服務體系更遠,說明血緣關系更遠。在這種情況下,對卑微者的懲罰越輕,對卑微者的懲罰就越重。
最簡單的例子就是父子間的犯罪。比如父親打罵兒子,兒子無權起訴,也就是父親免責。如果兒子打罵父親,會被處死。因此,五役制犯罪的本質是維護家族等級制度。
《晉律》中首次將“服五役”罪作為定罪量刑的原則。從此確立了法定親屬的等級制度。
五服具體指衰(同摑,崔,指喪)、、大公(等工,意為粗工)、(細工)、麻。剪衰落是由非常厚的原麻,沒有縫邊,像壹把斧頭,因此得名。穿這種喪服三年,是大臣、兒子、妻子、妃子用來悼念國君、父親、丈夫的。崔子是用有接縫的原麻制成的。大作品和小作品都是用熟麻布做的,只是做工不同。大麻是由精制的亞麻制成的。哀悼時間依次遞減,包括壹年、九月、五月、三月。
從我自己開始,從父親、祖父、曾祖父、曾祖父,下至兒子、孫子、曾孫、玄孫,同時還有以上親屬的親屬,都是聽話的,叫公婆。壹個母親的第壹線叫外地親戚,她只有壹條命,只包括她的爺爺奶奶,叔叔,阿姨,舅舅,堂兄妹,其他人沒有外地親戚。同時,親屬壹詞指父系親屬,大親屬指祖父親屬,小親屬指曾祖父親屬,紅麻親屬指高祖父父系親屬,母系親屬都包含在紅麻親屬中。
唐律繼承了刑訊逼供的傳統,並加以發展,明確具體地寫入法律。五役制犯罪體現了倫理所要求的“親敬”原則。越是親,越要愛,越要尊重,違反了就要嚴懲。同時,離物業越近,越要照顧好。所以兒子偷父母的錢不算偷,最多是訓斥。
與人人平等的現代法律相比,按五役制入罪有許多不同之處。在古代社會,壹個行為是否有罪,或者罪與刑的輕重,往往取決於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親屬關系,以及他們之間的距離遠近。同樣是打架,打了普通人,罪行較輕,打了自己的長輩親戚,比如有重大貢獻的親戚或者更多的,特別嚴重,十惡之壹的“不和”罪,是要判死刑的。古代社會的法律等級制度已經體現在五役制犯罪中。
六禮
西周時期,婚姻成立的條件,即六禮,是在《周公禮》中制定的。六禮的內容包括六個方面,實際上是婚姻建立的六個程序:
第壹種是收彩禮,即男方給女方送彩禮求婚。
二是問姓名,即男方媒人問女方姓名、出生年月,然後在祠堂裏占蔔吉兇。結果好了才能進行下壹步,激烈的也就到此為止了。
第三個是納吉布,占蔔後決定結婚。
第四,男方派人把彩禮送到女方家。
第五,邀約,即請女方定婚期。
第六,親吻問候。婚禮當天,男方必須親自迎接女方,然後男方先回去,在門外迎接。
每壹道手續,男方都要送壹只大雁,因為大雁是候鳥,所以守時守信,大雁忠貞不渝,寡者單身。原來官員送羊羔,醫生送鵝,學者送野雞。後來都統壹為鵝了。如果想多送點錢貨,收的時候可以多送。其他程序送鵝只是象征性的。
六禮的結婚程序非常復雜,普通人沒有時間和財力承擔,只有官員和貴族嚴格遵守。但民俗也以此為參照合並壹些程序,比如第壹、第二可以壹次性完成,第三、第四也可以合並。民間婚俗至今仍能看到西周六禮的影響。
秋季處決、秋季處決
在古代,死刑的執行通常是在秋冬季,這與古代的自然神權觀念有關,即服從天意。春夏是萬物生長的季節,秋冬是樹木枯萎的季節,象征寒冷。人的行為,包括政治活動,必須順應天氣,否則就會受到神靈的懲罰。皇帝是天子,必須遵從天意,依天而行。處決犯人也是如此。
秋冬行刑的做法始於西周,在漢代成為壹種制度。除叛國罪等重大罪行外,均可立即執行。壹般來說,在秋季第壹次霜凍之後和冬季至日之前,死囚區的犯人不能被處決。
在古代,死刑是有禁忌的。唐宋時,將正月、五月、九月定為宰月,每月十日為禁殺日(初壹、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即使妳犯了重罪,這些天妳也不會被處死。明朝還規定齋戒十日禁止行刑,否則四十。國家進行大型祭祀活動時也禁止執行。具體執行時間規定在1下午5點之間。過時就要等到第二天了。
死刑
中國古代有很多種死刑。死刑不僅剝奪了罪犯的生命,還包含了屈辱和復仇的含義。有的是非常殘酷的酷刑。其類型有:年終、斬首、絞死、賜死、棄市、破解、腌制、宰殺、燒烤、烹煮、焚燒、斬首。有的是法定刑,如砍頭、棄城、壹年內死、絞殺等,有的是臨時或使用的酷刑。
通過肢解屍體處死
這種刑罰始於亂世五代。宋仁宗開始使用死刑,主要是為了處決那些重罪犯,以示懲罰和懲罰。遼、金、元、明、清都有這種法定刑。處決方式非常殘忍。首先從非要害部位割肉,直到犯人慢慢死去。在民間叫壹千塊。
砍頭
也稱斬,但南北朝前後的行刑方式不同。南北朝以前,往往是割腰,然後壹般是割頭,嚴重的時候還割腰。
擰
古代用帛、繩等勒死或吊死人。被稱為絞殺,在周、秦出現後成為壹種死刑。因為絞刑可以保存屍體,隋唐以後,是僅次於斬首的壹種死刑。
給予死亡
這是處決貴族和官員的方式,在唐朝就定型了。壹般五級以上官員犯死罪,都是這樣執行的。具體方法有自殺、上吊和服毒。
在繁華的大街上處決某人並將屍體暴露在公眾面前(中國古代)
秦漢時期用刀片殺死,魏晉以後用絞刑處死,但地點是在人多的鬧市,屍體暴露三天以示被大家拋棄。這是可恥的死刑。
用五輛戰車撕裂壹個人
分裂的汽車是壹種肢解。
風幹肉
脯乳是殺人後的肉幹。
殺
屠殺就是在行刑前當眾羞辱(參考“殺與宰”)。
熱青銅柱酷刑
大炮格子是大炮品牌。青銅器在底部點火加熱,使人赤腳在上面行走,使人掉入火中燒死。
肢解屍體(古代的壹種死刑)
結痂是分裂的肢體,使其幹燥,有人解釋結痂是車裂。烹飪就是俗稱的炒菜。燒的意思是活活燒死,有時也叫點燈。
展示被斬首的人的頭
砍頭就是把人斬首,然後把他們的頭掛在木桿上當眾示眾,起到恐嚇的作用。隋、唐、宋時已廢,明清時仍用於盜匪。
淩遲刑
靈池也叫靈池,民間稱之為“千片”。靈池原意是山的坡度逐漸降低。當它被用作死刑的名稱時,它的意思是當壹個人被執行死刑時,肉體被壹個壹個地割掉,使受害者緩慢而痛苦地死去。
淩遲刑最早出現在五代,正式定名為遼代刑。此後的金、元、明、清都將其規定為法定刑,是最殘酷的死刑。
這種刑法主要是用來懲治十惡中的壹部分,比如謀反、造反。在清朝乾隆時期,如果父母或公婆,兒子殺了父親,妻子殺了丈夫,也是違反倫理道德的重罪,要判死刑。但後來,為了鎮壓農民的反抗,那些沒有按時納稅的人也被處以晚死的懲罰,這在明太祖時期尤為突出。
淩遲的懲罰很殘酷。壹般來說就是切下壹塊塊人肉的意思。歷代的行刑方式也有差異。壹般砍八刀,先砍頭,再砍手腳,再砍胸腹,最後砍頭。但其實不止八刀。清代有24刀、36刀、72刀、120刀。二十四刀是:壹兩刀割眉,三四刀割肩,五六刀割胸,七八刀割手肘,九十刀割肘肩之間部分,十壹二刀割腿肉,十三四刀割腿肚,十五刀刺心,十六刀割頭,十七八刀割手。
在實際執行中,更多的是,大部分是明朝惡太監劉瑾被砍三天* * * 4700刀。到公元1905年光緒年間,淩遲之刑被廢除。
訴訟制度
按照古代的訴訟制度,訴訟必須逐級申訴(即“告”),壹般不允許超越申訴級別。違者罰四十,收官也罰四十。但如果重大冤情被壓制,無法申訴,可以直接向皇帝申訴,但往往要冒與皇帝禮儀責任相抵觸的風險(參謀60)。
為了防止乖戾之人誣告他人,訴狀中要寫明事實,不準說自己沒有把握的話,否則罰款五十。同時誣告別人要承擔什麽罪名。如果妳寫匿名信說再見,妳將被流放兩千裏。
古代社會的訴權受到極大的限制。除了謀反、造反、造反之外,歷代都規定,兒孫不得告父母、祖父母,奴婢不得告主人及其親屬。如果妳違反了,妳會被絞死。但是,如果任何人犯了上述三種重罪,那麽任何人都必須向政府報告。可見,封建社會的法律是以維護皇權為第壹目的的。
對於民事訴訟,壹般需要在基層按倫理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可以向政府投訴。如果不調解就去找政府,會受到處罰,被認為不守規矩。
十惡
十惡,原稱“重罪十條”,是南北朝時在北齊法中確立的,將嚴重危害國家利益和倫理道德的行為歸納為十條,放在法典的第壹條,以示為重點鎮壓對象。到了隋唐時期,定義為“十惡”:謀反、造反、惡逆、不道德、不敬、不孝、不和、不義、內亂。
密謀反對國家
企圖危害天皇政權,也就是奪取皇位。古漢語是“危國”,國俗稱國,稱為君。
謀大逆不道
密謀反對皇帝的宮殿,祠堂和陵墓。
策劃叛亂
即有預謀的叛國和對敵對政權的投資。
邪惡的反叛
毆打、殺害父母、爺爺奶奶,殺害叔叔的父母、阿姨、兄弟姐妹、爺爺奶奶、丈夫、他們的爺爺奶奶、父母。
決不
殺死壹個沒有犯死罪的家庭中的三個人,並肢解屍體。
對皇帝不敬
從皇帝祠堂盜竊物品、用過的、備用的、用過的物品等7種有損皇帝尊嚴的罪行;醫生沒有按皇帝的藥方配藥;皇家船只建造得不牢固;汙蔑皇帝;反對皇帝的使節等。
違背孝道
告發、詛咒父母、爺爺奶奶,在世時離家出走,未能及時贍養,謊稱父母、爺爺奶奶去世等。
與...相處不好
在五福謀殺親戚,毆打,告發丈夫,毆打其他親戚等。
與正確的行為相反
丈夫去世,她隱瞞喪事,擅自脫下喪服穿上喜慶的衣服,擅自改嫁。
內亂
指家庭內部的亂倫。
犯了十惡不赦,壹般是不被赦免的,也就是俗話說的“十惡不赦”,但也不是絕對的。有的罪名是遇到國家大赦,必然死亡,只是改變了行刑方式,有的則免於死刑,但會被流放。貴族官員犯了十惡,就失去了議、邀、減的特權。雖然有大赦,但我們必須解除該官員的職務。
離婚模式
西周界定的“七果”在隋唐時期得到發展,並逐漸成熟。離婚有兩種方式,離婚和離婚。
離婚可以分為兩種:成為妻子和離婚。做老婆就是俗稱的休妻棄妻,統稱為離婚。娶妻由男方決定,公婆也可以提出七婚不經過官府。七楚原本是西周的壹種禮制,到了唐代才被定為法律條文。
離婚是指雙方同意離婚,但雙方都要做出書面的“離婚證”,即“離婚證”或“離婚證”,女方只有憑這些書面文件才能復婚。
離婚是政府決定的強制離婚,由兩個原因引起。壹個是婚姻違法,壹個是見義勇為。
唐朝規定了七種“違反法律結婚”的情形:同姓不結婚;親戚沒結婚(五服以內);沒有好與壞的婚姻;不要娶離家出走的女人;不要娶下屬的女兒;不要隱瞞結婚的事情(身份、年齡、健康狀況);沒有恐嚇或強迫婚姻。
義是指壹方有毆打、奸淫、殺害另壹方親屬的行為,證明兩個家庭之間的道德已經斷絕,政府決定離婚。
唐宋時期,對女性再嫁沒有嚴格的限制。元明清時期對離婚,尤其是寡婦再嫁有嚴格的限制,比如禁止她們從丈夫家裏拿走任何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