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助
自助,包括自決與和解。是指糾紛主體依靠自身力量解決糾紛,從而達到維護自身權益的目的。自決是指爭端的壹方依靠自己的力量使另壹方服從。和解是指相互妥協和讓步。兩者的相似之處在於,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來解決糾紛,沒有第三者的參與,也沒有任何規範的約束。
2.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包括調解(訴訟外調解)和仲裁。他指的是壹種依靠社會力量處理民事糾紛的機制。
調解是指由第三方(調解機構或調解員)來到糾紛雙方中間進行調解和談話,用壹定的法律規範和道德規範說服沖突雙方,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具有合同意義上的效力。
仲裁是雙方當事人選定的審理爭議並作出裁決的仲裁機構。仲裁不同於調解,仲裁裁決對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但是,仲裁和調解壹樣,也是基於雙方的意願。只有爭議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仲裁才能開始。
3.公共救濟
公力救濟,包括訴訟和行政裁決。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通過審判、判決和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民事訴訟在動態上表現為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在靜態上表現為因訴訟活動而產生的訴訟關系。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授權的組織根據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活動密切相關、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裁決的主體是合法的。行政機關只有獲得法律授權,才能對授權範圍內的民事糾紛案件進行審查和裁決。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自行決定和裁決某些民事糾紛案件。
擴展數據
發生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自行解決,也可以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單位和有關行政部門調解,或者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訴前和解是指在訴訟之前,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達成協議,解決雙方的糾紛。這是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依法處分其民事實體權利的表現(見處分原則)。和解成立後,當事人有爭議的權利確定,被放棄的權利立即消失。
和解壹經確立,雙方不得反悔,隨意要求解除。然而,和解所依據的文件後來被發現是偽造或篡改的;和解事件已由法院判決確定,和解時當事人並不知情;當事人就有重大誤解的重要爭議達成協議的,各方均可請求撤銷和解。
人民調解,壹般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或者街道、鄉鎮的司法行政部門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遵循以下原則:
①調解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
(2)調解必須在雙方自願、平等的前提下進行。
③調解必須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
(4)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無效,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調解達成的協議沒有法律效力。
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壹樣,屬於非訴調解,達成的協議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但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因為行政調解和人民調解壹樣,是壹種自願的調解活動,根據現有法律,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達成的協議。因此,可以說,行政調解達成的協議,對當事人的約束力仍應與人民調解達成的協議壹樣。行政調解主要指以下幾類:
(壹)基層人民政府調解。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的調解主要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司法助理員進行。
(二)國家合同管理機關的調解。主要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法人、個體工商戶、公民與法人之間的經濟糾紛,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
(3)公安機關調解。對因民間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進行調解。公安機關在處理交通事故過程中,可以組織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進行調解。
(4)婚姻登記機關調解。我國《婚姻法》規定,男女壹方提出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百度百科-民事糾紛
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民事糾紛的幾種非訴訟解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