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對軍隊、宗教團體、文物保護單位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其下屬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和白蟻防治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相應的日常管理工作。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建設、市容、公安、消防、價格、安全生產、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第四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房屋安全使用的各項制度,宣傳房屋安全使用知識,加強對房屋安全使用的監督檢查,及時制止和查處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五條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保證房屋整體結構安全,按照房屋設計結構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影響相鄰房屋的安全。第六條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經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許可,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壹)拆除和改造承重梁、柱、板和基礎設施;
(二)拆除承重墻或者在承重墻上開挖壁櫃、門窗;
(三)超過設計標準增加荷載的;
(四)在樓板結構層上挖洞或擴洞;
(五)增加房屋使用空間降低房屋樓層標高的;
(六)商場、賓館、飯店、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具有整體抗震防火功能的大型建築的拆除。
前款行為依法應當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許可的,從其規定。第七條申請許可,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許可申請書;
(二)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登記證明,申請人為使用人的,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房屋結構變動的證明;
(四)涉及* * *零部件的,應當提供* * *用戶同意更換的證明;
(五)房屋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方案。申請許可拆改不涉及梁、柱、板等主體建築的支撐結構和基礎結構,且無設計方案的,可提供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可行性評估報告。
設計單位和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方案負責。第八條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壹次性告知補正材料;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九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區、縣提交的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房屋結構變更批準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十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已獲許可的房屋拆遷改造活動進行監督,發現隱患應當及時制止,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
申請人應嚴格按照批準的方案進行施工。第十壹條售房單位應當書面告知購房人房屋的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和設計使用年限,並按規定向前期物業管理企業移交建築材料。
前期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妥善保管建築材料,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房屋使用中依法需要辦理許可的行為和註意事項。業主委員會成立或者物業管理企業更換後,應當依法移交建築材料。
房屋再次轉讓或者出租時,轉讓人或者出租人應當將房屋的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和設計使用年限書面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
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有權在房屋裝修改造前,向出售單位、物業管理企業、轉讓人(出租人)或者城建檔案機構查詢房屋的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以及設計使用年限等情況,被查詢人有義務配合查詢。第十二條房屋產權單位應當對房屋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和維修,做好房屋安全檢查記錄,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
物業管理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應當勸阻違法使用和裝修房屋的行為,並及時向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房屋有幕墻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對幕墻進行檢測和維修,並將檢測和維修結果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