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法制宣傳教育的領導,將法制宣傳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納入年度工作計劃,並確定相應的部門和人員負責組織實施。第五條法制宣傳教育的對象是壹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
自治州、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不同時期本行政區域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確定法制宣傳教育的重點和內容,增強法制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第六條法制宣傳教育應當堅持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宣傳教育與法治實踐相結合,推進機關、鄉村、社區、學校、企業、市場、建築工地和宗教活動場所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專項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逐年增加。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法制宣傳教育經費,由本部門、本單位予以保障。第八條自治州、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是法制宣傳教育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壹)法制宣傳教育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四)負責法制宣傳教育的檢查、考核和評議,決定或建議實施獎懲;
(五)組織培訓法制宣傳教育骨幹,組織指導法制宣傳教育資料的編寫,配合有關部門舉辦法律講座和法律知識培訓;
(六)總結和推廣法制宣傳教育的經驗;
(七)用於法制宣傳教育的其他事項。第九條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將基本法律知識和業務相關法律知識納入公務員培訓計劃,並定期進行培訓和考核。第十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法律知識的學習納入學校教育教學計劃。
中小學應當聘請具有壹定法律知識和法制工作經驗的人員兼任法制副校長,協助學校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第十壹條企業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負責對所轄企業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考試或考核,提高其依法經營管理的能力。第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做好轄區內私營企業經營者和個體工商戶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其誠信守法、合法經營的意識。第十三條公安、民政、勞動保障等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對農民工、農村牧區從業人員和城鎮失業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引導他們遵紀守法,依法維權。第十四條文化、新聞等部門和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大眾媒體應當根據當地法制宣傳教育年度計劃,創新和豐富法制宣傳教育形式,開展公益性法制宣傳教育。第十五條工會、* *共青團、婦聯等組織應當結合自身工作特點,加強對企業職工、農民工、青少年、婦女等群體的法制宣傳教育,不斷提高他們的法律知識水平和依法維護合法權益的能力。第十六條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加強對宗教教職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識,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範圍內進行宗教活動。第十七條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結合司法和行政執法活動,向公民宣傳相關法律知識。
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宣傳與本行業、本部門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第十八條村(牧)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備兼職法制宣傳員,負責本轄區內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社會組織和法律專業人員支持和參與多種形式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