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的規格與合同的不符之處可能低於合同規定的規格,也可能高於合同規定的規格。賣方的交貨規格低於合同要求是明顯的違約,某些情況下交貨規格高於合同要求也構成違約。以下是我對國際買賣合同中交貨風險和糾紛的認識。歡迎閱讀瀏覽。
(1)因交貨數量與合同不符而引起的爭議
數量條款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重要條款之壹,賣方應嚴格按照合同中的數量條款履行交貨義務。然而,在實踐中,賣方不時未能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數量交付貨物。有可能是交貨數量大於合同規定,也有可能是交貨數量小於合同規定。
如果貨物短缺,買方可以要求賣方補足短缺或賠償損失;如果貨物多付,買方可以接受或拒絕接受多付的貨物。此外,買方壹般要根據銷售合同的條款開立信用證,而承運人要根據貨物的實際交付數量出具相關單據。如果發貨數量與合同不符,賣家也會被銀行拒簽,與銀行產生糾紛。
此外,交貨數量與合同不符,會對貨物順利通關和中轉造成不必要的麻煩,也容易引起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2)因包裝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引起的爭議
由於國際貨物買賣的復雜性和特有的風險性,當事人必須高度重視包裝條款的訂立和包裝的質量要求,否則極易引發糾紛或貨物滅失。最常見的情況是:
1.賣方違反合同規定,提供的包裝不足以保存和保護貨物的安全,造成貨物損壞,引起買方索賠和糾紛。
2.如果包裝與合同不符,有規定且違反進口國法律法規,或者包裝含有貶損進口國部分民族風俗習慣的圖案或文字,也會引起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3.另壹種情況是包裝標識不符合合同要求,影響買方銷售商品,買方索賠引發糾紛。
(三)貨物規格與合同不符引起的爭議
貨物的規格與合同的不符之處可能低於合同規定的規格,也可能高於合同規定的規格。賣方的交貨規格低於合同要求是明顯的違約,某些情況下交貨規格高於合同要求也構成違約。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賣方的交貨規格與合同不符,壹般會造成壹些不良後果。壹種情況,賣方交貨規格高於合同要求,貨物辦理進出口手續時有可能多交關稅;
另外,交貨規格與合同不符,往往會給買賣雙方辦理進出口許可證帶來麻煩,貨物通關時會“貨證不符”,受到海關處罰;而且交貨規格與合同不符,買方有時需要對貨物進行再加工才能使用或銷售,買方會就增加的費用向賣方索賠;最後,交貨規格與合同不符,也會成為買方解約的借口,對賣方非常不利。
(四)因商品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而引起的糾紛
貨物質量糾紛也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最常見的糾紛之壹。壹方面,賣方在訂立買賣合同時沒有充分考慮自身的技術實力、裝備水平和工人素質,過分迎合或遷就買方的過分要求。貨物質量指標設定過高,交貨時達不到合同指標,造成合同糾紛;或者在商品的生產過程中,因為時間緊,質檢不嚴,交付的商品中混入了不合格品,也會引起買家的質量異議。另壹方面,買方有時逃避付款義務。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糾紛摘要;
壹.案件摘要
2065438+2005年6月左右,壹家捷克公司(以下簡稱捷克公司)咨詢壹起國際貨物買賣糾紛。案例如下:捷克公司從廣東佛山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公司)購買了壹批貨物,捷克公司因貨物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被客戶退貨甚至索賠。捷克公司赴中國交涉處理,達成處理方案,並簽署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明確了質量問題產品的現金價值,約定:1。缺陷產品的部分貨款從已經交付給捷克公司但捷克公司尚未支付的貨款中扣除;2。廣東公司在規定時間內將仍在捷克公司倉庫的貨物出售給第三方,貨款由捷克公司收取,以沖抵部分貨款;3。剩余款項從捷克公司後續訂單中抵消。廣東公司在會議紀要上加蓋業務專用章。會議紀要形成後,廣東公司未按約定轉賣貨物,對捷克公司的訂單不予理睬。捷克公司隨後聯系我們律師維權。
二、加工選項
因為雙方的會議紀要明確了貨物質量涉及的金額,但解決方案不是現金支付,而是需要廣東公司配合的執行措施。要求廣東公司配合執行是不現實的,但直接要求現金支付是不可取的。我們律師建議先發律師函,要求廣東公司限期處理有質量問題的貨物,並積極回應捷克客戶的訂單。否則視為廣東公司放棄了仍在捷克公司倉庫的貨物,要求廣東公司以現金形式返還貨款並賠償損失。律師函有三個目的:1律師函可以作為證據間接證明會議紀要的真實性;要求對方履行律師會議紀要,可以在給予壹定寬限期後,增強要求現金支付的正當性;對方收到律師函後可能會主動要求和解。但廣東公司收到律師函後沒有回復。因此,該律師指示捷克公司辦理相關訴訟手續,並向廣東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會議記錄是本案的關鍵,但會議記錄並未加蓋公司公章。國內的法律同行都知道,公司公章是公安機關備案的,有的公司為了業務發展會燒自己的業務章。這種印章沒有備案,無法驗證。出現糾紛時,公司往往會否認業務印章的真實性。為了防止廣東公司否認業務印章的真實性,律師查閱了大量的法律條文並調取了相關案例,確定了舉證重點:確認會議紀要的真實性,提供證據證明捷克客戶親自到中國與廣東公司談判的事實。
第三,順利結算
開庭前幾天,捷克客戶突然收到廣東公司的郵件,要求和解。律師和捷克客戶壹起去廣東公司談判,廣東公司老板親自出席。雙方真誠友好地提供解決方案,最終順利解決。當場簽訂了和解協議,廣東公司在協議簽訂的第二天就支付了賠償金。壹年後,捷克公司終於拿到了賠償金。後來和對方公司的老板溝通。老板說公司的律師分析了這個案子敗訴的可能性,所以希望在法庭前和解。事實證明,律師的訴訟策略是正確的。律師代表捷克客戶提出撤訴申請,案件完美落幕。
第四,辦案經驗教訓
1。在國際貿易糾紛過程中,由於需要對訴訟相關材料進行公證、認證,如律師的委托書、在境外生成的證據等,整個案件的時間跨度很長,律師與委托人溝通過程的細節往往在壹段時間後就完全忘記了,尤其是壹些證據律師根本看不懂。因此,律師有必要在溝通後將細節用文字記錄下來,並在相關證據的復印件上做詳細記錄,避免日積月累造成混亂。這樣既能提高律師的辦案效率,又能避免反復詢問客戶,讓客戶認為律師不專業。
2。壹個非常重要但容易被忽視的問題是客戶賠償的收取。有些案件不經法院判決直接和解,法院會退還壹半訴訟費。問題是法院壹般不會直接匯款到國外,也不允許律師擅自收錢。在執行階段,法院在向原告支付賠償金時也存在這個問題。因此,建議在委托書中增加律師代為收款的權限,並明確收款範圍,否則法院不予配合。在委托人不同意律師收錢的情況下,律師也要做出說明,並給予選擇權,避免境外委托人勝訴,錢在法院賬戶卻拿不到錢的尷尬。
發展
交付狀態是鋼管標準中的常用術語,是指交付產品的最終塑性變形或最終熱處理的狀態。壹般稱為熱軋或冷拔(軋制)狀態制造狀態不經過熱處理交付;熱處理後交貨稱為熱處理狀態,或按熱處理種類分為正火(正火)、調質、固溶、退火狀態。訂貨時,應在合同中註明交貨狀態。
當然,不同的交貨條件下,鋼管的價格是不同的。交貨條件越復雜、越苛刻,價格就越高,相應的交貨時間就越長。
通常沒有特別的要求。我們供應的所有鋼管都是熱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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