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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中有什麽法律地位?

簽訂合同時雙方的法律地位有什麽區別?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法律平等,自願簽訂合同,公平簽訂合同,誠實簽訂合同。我們來詳細看看這四個條款的內容。

第壹,合同的簽訂應該是平等的。

平等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當事人在權利義務平等的基礎上,通過充分協商達成協議,以達到互惠互利、經濟受益的目的。這壹原則包括三個方面:

1.合同各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從法律上講,合同雙方是平等的主體,沒有高低貴賤、主從之分,也沒有指揮者和被指揮者、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這意味著,無論所有制性質、單位大小、經濟實力,他們的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是平等的。所謂“對等”,是指在享受權利的同時,同時承擔義務,二者的權利和義務是對應的。這就要求當事人所獲得的財產、服務或工作成果與他們的義務大致相當;要求壹方不得無償占用另壹方的財產,侵害他人的權益;要求禁止平準和自由分配。

3.合同雙方必須充分協商,就合同條款達成壹致,合同才能成立。合同是雙方協商壹致的結果,是在雙方充分發表意見,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就合同條款達成壹致後達成的決議。因此,任何壹方都不得優於另壹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不得以脅迫、強迫的方式簽訂合同。比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維護市場秩序時,與企業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但在購買商品時,就等於企業的法律地位。不能因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就可以把自己的意誌強加給企業,不管企業願不願意。法律地位平等是自願原則的前提。如果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就沒有協商壹致,沒有自願。

第二,簽合同要自願。

自願是合同法的壹項重要基本原則。合同當事人自願通過協商決定和調整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自願原則體現了民事活動的基本特征,是民事關系區別於行政法律關系和刑事法律關系的獨特原則。民事活動應當由當事人自願約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自願原則也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合同自願原則變得越來越重要。自願原則是實施合同活動的全過程,包括:

1,是否簽約是自願的,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簽約;

2、凡自願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時,有權選擇對方;

3.合同內容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由當事人自願約定;

4.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可以通過協議補充或變更相關內容;

5.雙方也可以協議解除合同;

6.可以約定違約責任。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願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

總之,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當事人有權自願決定。當然,自願不是絕對的,也不是妳想要的。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訂立合同,但合同的訂立必須依法進行。依法訂立合同的,包括內容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還包括程序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登記手續。比如金融領域高息存款的情況,違反了相關金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即使雙方同意,合同也是無效的,違者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簽訂合同要公平

公平要求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公平合理,大體平衡,強調壹方付款與另壹方付款的對等,以及合同中負擔和風險的合理分配。具體包括:

1.訂立合同時,應當按照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得以訂立合同為由濫用權利、欺詐或者惡意協商;

2.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

3、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責任。公平原則作為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有其意義和作用:它是社會道德的體現,符合商業倫理的要求。以公平原則作為合同當事人的行為準則,可以防止當事人濫用權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

四、簽訂合同應誠實守信。

誠實信用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和履行合同的全過程中以及合同終止後誠實守信,相互配合。誠信原則包括:

1.訂立合同時,不得有欺詐或者其他違反誠實信用的行為;

2.當事人在履行合同義務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及時通知、協助、提供必要條件、防止損失擴大、保密等義務;

3、合同終止後,當事人還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稱為後合同義務。誠信原則作為合同法基本原則的意義和作用在於:

(1)以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指導合同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的行為準則,有利於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好地履行合同義務。

(2)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誠實信用原則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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