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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保險公估公司排名

上世紀80年代,隨著十壹屆三中全會的成功召開,中斷了20多年的中國保險業務開始逐步復蘇,國內保險市場重新煥發生機。與此同時,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在內的國內保險中介市場也進入了快速發展期。

但當時保險市場的發展更註重業務的拓展,而不是保險服務的完善和提升。因此,保險代理人制度和保險經紀人制度發展相對較快,而保險公估人制度發展較慢。雖然在1990年,新中國第壹家現代公估人——保險理賠公估技術服務中心在內蒙古自治區正式成立,對國內保險公估人的發展起到了示範作用。但此後,全國只有零星地區建立了保險公估組織;直到2000年6月5438+2月,保險公估人資格考試才第壹次在廣州舉行。

2000年後,國內保險公估行業逐漸開始受到重視,國家及時出臺相關管理規定,引導和促進保險公估行業發展。但是,由於發展時間和程度的限制,我國保險公估人的角色、地位和作用,如立場的獨立性、立場的中立性、結論的客觀性等,都受到制度發展的局限性的影響,無法得到充分發揮。

1,保險理算員應有的角色定位。

保險公估人是指依照《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經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受保險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委托,辦理保險標的的評估、檢驗、鑒定、估損和理算等業務,並據此向保險當事人收取合理費用的公司。

與其他保險中介機構(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不同,保險公估人最大的角色特征在於其獨特的角色定位和角色作用。

角色定位

在保險中介的角色中,保險代理人主要代表保險人的利益,而保險經紀人則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保險公估人不傾向於任何保險當事人的利益,始終保持客觀、公正、中立的角色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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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方面,保險公估人與保險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屬於委托關系,保證了保險公估人在開展公估工作時的獨立性和自主性。保險公估人可以不受委托人(保險公司和投保人)的約束和影響,因此公估結果更加客觀、公正、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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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壹方面,由於保險公估報告在實踐中對保險理賠糾紛和司法審判具有重要價值,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保險公估人因故意或者過失給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保險公估結論的客觀性必須得到保證。

角色功能

保險公估人作為保險中介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保險中介行業和保險業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基於上述保險公估人的定位,本文主要分析其在保險理賠和行業市場發展中的作用。

眾所周知,保險合同當事人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而目前國內各類保險市場主體存在壹些不規範的市場行為,如保險公司設置不合理的保險條款,規避拒賠;被保險人惡意欺詐騙保,導致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矛盾突出,影響了保險市場的規範健康發展。

保險公估人作為獨立於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第三方機構,基於客觀、公正、中立的角色,為保險合同雙方提供評估、檢驗、鑒定、定損和理算等保險服務。其出具的保險公估報告結果不偏向任何壹方,可被保險合同雙方同時接受,有利於緩解和規範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矛盾,確保保險理賠的客觀、公平、公正,促進保險行業市場規範健康發展。

2.保險公估人角色定位的現實發展。

當然,上面所說的角色定位和角色功能,更多的是基於保險公估人制度發展的理論視角。從國內保險公估人市場發展的實踐來看,目前我國保險公估人很難保證絕對的第三方中立。

雖然近年來,國內保險公估機構的數量逐年增加,保險公估機構的經營收入也不斷提高,但其市場業務發展仍存在壹定的局限性,保險公估機構的經營陷入被動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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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國內保險公司壹直以來都有自己的查勘員、公估員和理賠員,壹些低端的保險公估員更依賴自己的理賠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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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壹些高端的保險公估業務,如航空航天、核電站、石油勘探等。,因其標的價值高、專業技術要求高、資金投入和經營風險大,大多被國外壹些保險公估公司占據,國內保險公估機構缺乏有效的市場競爭力。

目前保險公司主要是將壹些程序復雜、涉及專業技術領域較多、需要大量時間和精力的理賠案件委托給保險公估機構,以最大限度地減少自身的成本投入。

客觀而言,國內保險公估業務市場較為狹窄,業務來源多為保險公司委托,導致保險公估機構的生存和發展更依賴於保險公司。在這樣的市場運作背景下,保險公估機構與保險公司的合作很難保證同樣的主導地位,更談不上公估活動的客觀、中立、公正。壹旦在保險事故評估中,保險公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傷害了保險公司的利益,就極有可能影響其與後者的後續業務合作,進而影響保險公估機構的生存和發展。因此,保險公估機構很難保持絕對的第三方中立。

3.加強保險理賠管理,重視保險公估監管。

國內保險公估人的角色和地位問題是由多種原因造成的。要改變這種市場狀況,還需要眾多市場參與者的參與。尤其是在保險公估市場秩序失衡的當下,投保人主動維權的意識和監管部門的嚴格監管,對於規範保險公估市場秩序,重塑保險公估的作用和地位具有重要意義。

積極維權——重視保險理賠管理

基於保險公估業務市場現狀,被保險人應積極參與並加強保險理賠管理,成立專門的理賠團隊,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內容應該包括:1。事故資料的收集、審核和檢查;2.保險合同條款研究:3.保險理賠的溝通、協商、談判(保險公司或保險公估機構);4.采取司法手段提起訴訟。

公估監管——加強保險公估監管

目前,國內保險公估人制度的法律法規建設有待進壹步完善,監管部門也需要加強對保險公估人業務經營的規範管理處罰,如建立更加明確、嚴格的保險公估人責任處罰制度,明確保險公估人執業過程中的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及應承擔的嚴重法律後果。通過強有力的監管,規範保險公估人的市場運作,重塑保險公估人客觀、中立、公正的第三方角色。

我國的保險公估人制度由於起步較晚,發展不完善,目前還不能保證保持絕對的第三方中立地位。在保險理賠實踐中,被保險人應加強主動維權,重視保險理賠管理;監管部門還應加強市場監管,重塑保險公估人的角色,有效發揮其重要的中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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