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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動物飼養場防疫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動物飼養場的防疫工作,防止動物疫病的發生和流行,促進畜牧業的發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動物養殖場,是指年飼養量在50頭以上的種畜場、家禽養殖場、孵化場、牛場、60頭以上的養豬場、70頭以上的養羊場、2000頭以上的家禽養殖場,以及省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數量的其他動物養殖單位。

本辦法所稱動物飼養場防疫,是指對動物飼養場飼養的動物進行預防接種、驅蟲和疫情監測,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對動物及其產品進行檢疫。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動物飼養場防疫及相關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其他動物飼養者的動物防疫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飼養場防疫工作。第五條動物養殖場的建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新建、擴建、改建年飼養量300頭以上的牛場、400頭以上的養豬場、500頭以上的養羊場、5萬頭以上的家禽養殖場以及省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數量的其他大型動物養殖場(以下簡稱大型動物養殖場),應當經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再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建設項目竣工後,必須經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第六條大型動物養殖場應當配備壹名以上具有獸醫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同等學歷的獸醫專業技術人員;設置固定的動物診療場所和動物傳染病隔離圍欄;配備常用的診療、消毒設備和汙水、汙物、死亡動物無害化處理設施。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動物養殖場應當配備或者聘請獸醫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動物診療,並配備常用診療器械和獸藥。第七條動物飼養場應當按照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防疫計劃,對下列動物疫病進行預防接種和驅蟲,並接受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對動物及其產品的檢疫、疫情監測和監督檢查:

(1)牛的口蹄疫、結核病、布魯氏菌病、藍舌病、地方性白血病、副結核病、牛傳染性胸膜肺炎、傳染性支氣管炎、粘膜病、炭疽;

(2)馬動物的壞疽、馬傳染性盆腔血液病、馬鼻肺炎、馬鼠疫、焦蟲病和錐蟲病;

(3)羊的口蹄疫、布魯氏菌病、藍舌病、羊痘、羊疥癬、炭疽;

(四)豬的口蹄疫、豬瘟、傳染性水皰病、呼吸與生殖綜合征、炭疽、喘息性疾病、萎縮性鼻炎、布魯氏菌病、肺炎支原體、鉤端螺旋體病、弓形體病、旋毛蟲病、囊蟲病、絳蟲病、囊蟲病;

(5)家禽的新城疫、禽流感、傳染性法氏囊病、馬立克氏病、痢疾、鴨瘟、小鵝瘟、白血病、真菌病、球蟲病。

省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省動物疫病發生情況,增加或者減少前款規定的動物疫病種類,並予以公布。第八條動物飼養場在引進動物前,應當對飼養場所和設施進行消毒,並向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申報檢疫。進口動物經檢疫確認無傳染病後,方可進入市場。

從國外引進動物的防疫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執行。第九條動物飼養場飼養的動物及其產品,出場前必須經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依法檢疫,並出具檢疫證明。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及其產品不得出場。第十條發現動物傳染病或者疑似傳染病時,動物飼養場必須迅速采取檢疫、消毒等防疫措施,並向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疫情,接受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防疫指導和監督檢查。第十壹條發生重大或者新發現的動物傳染病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查明疫源,采取緊急控制、撲滅措施,並依照動物防疫法律、法規的規定,報請同級人民政府發布或者解除對疫區的封鎖令。第十二條劃定為封閉區域的動物養殖場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壹)嚴禁人、動物及其產品和可能被汙染的產品進出動物飼養場。特殊情況下進出時,必須報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許可並消毒;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有權采取隔離、撲殺、銷毀等無害化處理措施,動物養殖場不得拒絕或者阻礙。處理病死動物及其產品的費用由動物飼養場承擔;

(三)在動物養殖場的出入口設置消毒設施,對養殖場內的設施和場所進行消毒。在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下,對動物糞便、草墊和被汙染的物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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