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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規範性文件管理,保障政令暢通,促進依法行政,維護法制統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文件,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制定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壹定期限內反復適用並公開發布的各類文件,包括政府規範性文件和部門規範性文件。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規範性文件的制定、備案和清理管理。

機關內部工作制度和工作計劃的制定不適用本辦法。

為完成任務而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及其辦事機構不得制定規範性文件。第四條規範性文件管理應當遵循權責壹致、公眾參與、事事有必要、有錯必糾、及時清理的原則。第五條制定規範性文件應當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設定地方保護或者行業保護的內容,不得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第六條制定機關應當明確,本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應當統壹登記、編號和發布,具體辦法由制定機關另行制定。

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負責本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規範性文件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將規範性文件管理納入依法行政考核內容。第二章規範性文件的制定第八條制定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制定規範性文件年度制定計劃。第九條規範性文件由制定機關起草,其中政府規範性文件可以由主要實施的政府部門起草。

專業性強、社會關註度高的規範性文件,可以由法律顧問、專家起草或者委托相關社會組織起草。第十條起草規範性文件,應當書面征求有關行政機關、社會團體、管理相對人和專家的意見。必要時,可召開論證會、聽證會或社會風險評估。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有直接影響的規範性文件,也應當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間壹般不少於15天。第十壹條負責起草規範性文件的單位應當對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研究處理,並與提出重大分歧意見的單位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應當報請制定機關協調或者決定。第十二條規範性文件在提交制定機關集體討論前,應當經制定機關法制機構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制定機關集體討論。第十三條政府規範性文件起草完畢後,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壹)報送審查的規範性文件;

(二)起草說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和擬采取的主要措施;

(三)匯總和協調意見;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

(五)其他相關材料。第十四條法制機構對規範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發布:

(壹)規範性文件的內容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並出具具有法律內容的意見;

(二)部分規範性文件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出具修改建議;

(三)規範性文件主要內容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出具違法或者重新起草送審稿意見的。第十五條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時間壹般不超過05個工作日。因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的,經法制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合法性審查以書面審查為主。必要時可采取補充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協調論證、實地調研等方式,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查期限內。第十六條通過合法性審查的規範性文件應當提交制定機關集體討論決定。

提交集體討論的規範性文件應當如實列舉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不得以征求意見或者會簽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第十七條經集體討論決定的規範性文件,應當由制定機關負責人簽發後公布實施。第十八條因維護重大公共利益等緊急情況或者突發事件需要立即制定規範性文件的,經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簡化規範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第十九條規範性文件應當標明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未明確延長有效期的,規範性文件自動失效。

規範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壹般不超過5年,未明確有效期的為5年。名稱為“暫行”、“試行”的規範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2年,未明確有效期的,有效期為2年。

為實施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政策而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可以不標註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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