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由捐贈人出資或者出資70%以上的教育項目,可以提出名稱,由受贈單位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第九條受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境外捐贈財產的入境手續。第三章使用和管理第十條受贈單位接受捐贈人捐贈的財產後,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據,對捐贈財產進行登記並妥善保管。
受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捐贈財產使用制度,加強對捐贈財產的管理。第十壹條受贈單位使用捐贈財產時,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願,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確需改變用途的,必須征得捐贈者的同意。第十二條受贈單位應當如實向捐贈人反饋捐贈財產的使用情況。第十三條捐贈人有權向受贈單位查詢捐贈財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受贈單位應當為捐贈人的查詢提供便利。第十四條受贈單位捐贈的財產及其增值部分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侵占。第四章表彰和獎勵第十五條捐贈財產的自然人,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壹)捐贈財產超過50000元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省級捐資助學先進個人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獎牌和榮譽簿,並記入河北教育年鑒;
(二)捐贈財產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授予市級捐贈學生先進個人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和獎牌;
(三)捐贈財產五千元以上不滿壹萬元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授予捐資助學先進個人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和獎牌;
(四)捐贈財產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授予捐資教育先進個人榮譽稱號,並頒發榮譽證書。第十六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壹)捐贈財產超過十萬元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省級先進單位稱號,頒發榮譽證書、獎牌和榮譽簿,載入《河北教育年鑒》;
(二)捐贈財產在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授予市級捐贈先進單位稱號,並頒發榮譽證書和獎牌;
(三)捐贈財產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授予縣級先進單位稱號,頒發榮譽證書和獎牌;
(4)捐贈財產5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辦事處授予捐資助學先進單位稱號,頒發榮譽證書和獎牌。第十七條捐資助學先進個人和先進單位申報表彰和獎勵的程序:
(壹)省人民政府表彰獎勵的先進個人和捐資助學的先進單位,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逐級上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對捐資助學的先進個人和先進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報設區的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並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三)縣級人民政府表彰獎勵的捐資助學先進個人和先進單位,由鄉級人民政府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並報設區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四)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表彰獎勵的捐資助學先進個人和單位,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提出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審核。並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第十八條接受捐贈的省、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所屬的學校、幼兒園,可以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也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程序上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