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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律考試必考點:遺產的繼承與處置

第壹,繼承的開始

《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始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被繼承人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如果幾個有血緣關系的人在同壹事件中死亡,死亡時間不能確定,則推定沒有繼承人先死亡。如果每個死者都有繼承人,如果幾個死者有不同的世代,則推定長輩先死;幾個死者是同壹代人,推定同時死亡,互不繼承,由各自的繼承人繼承。

繼承的通知,繼承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被執行人。繼承人不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二,遺產

(壹)遺產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

根據《繼承法》第3條,遺產具有以下特征:

(1)遺贈是死亡的自然人的個人財產,範圍有限,他人的財產不能視為遺贈。

(2)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存在的財產,具有時間的特定性。

(3)遺贈是死亡的自然人留下的合法財產,是合法的。

(4)遺產必須是死亡的自然人留下的可以依法轉讓給他人的財產,可以轉讓。不能轉讓給他人的財產不能視為繼承。

(二)遺產的法律地位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被繼承人死亡後不再是繼承的權利主體。從繼承開始,遺產屬於繼承人;當有幾個繼承人時,* * *有權與這些繼承人壹起繼承遺產。

(三)遺產的範圍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包括以下財產:①自然人的合法收入;(二)自然人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三)天然樹木、畜禽;(四)自然人的文物、圖書;(5)法律允許自然人擁有生產資料;⑥自然人著作權和專利權中的財產權;⑦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財產主要是指以財產為表現形式的各種票據、有價證券和債權。

但下列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①土地承包經營權,但承包所得可以在繼承人死亡後作為遺產繼承。②個人專屬財產權。③國有資源和宅基地使用權。

確定遺產時應註意的問題:

1.被繼承人的遺產不同於* * *。

遺產只能是死亡自然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在確定遺產時必須將其財產與他人財產區分開來。財產* * *多少是基於壹定的身份關系或契約關系的存在,如夫妻* * *、合夥* * *等。當被繼承人是財產所有人之壹時,繼承開始後,其份額應與* * *所擁有的財產分開作為遺產。分割遺產時,除另有約定外,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 * *及全部財產的壹半歸配偶所有,其余歸被繼承人所有。

2.死者遺產與保險金和養老金之間的差額。

保險金能否作為遺產的問題,應該分兩種情況來討論:保險合同規定了受益人的,受益人就得到保險金;如果保險合同中沒有指定受益人,保險金可以作為遺產繼承。

對於撫恤金,如果是職工、軍人因公、因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死亡後,由有關單位向死者家屬產生的,則不能列為遺產,因為它對死者家屬有經濟補償。有關部門給予因工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軍人的生活補助,屬於個人所有,這種撫恤金可以作為遺產繼承。

第三,遺產分割和債務清償

遺產的分割

遺產分割應遵循以下四項原則:①遺產分割自由原則。在法律沒有明確限制分割的前提下,法定繼承人可以隨時行使主張遺產分割的權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幹涉。②保全胎兒繼承份額原則。這壹原則要求在遺產分割中,如有胎兒,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的繼承份額壹般應由其母親委托。③互諒互讓、協商的原則。這壹原則是指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繼承人之間應當互相體諒、謙讓,在協商壹致的基礎上妥善解決遺產分割問題。(四)有利於生產生活和不損害遺產使用價值的原則。分割遺產時,要充分考慮遺產的性質和繼承人的特點,在盡可能不損害其使用價值的基礎上,達到物盡其用的目的。

遺產分割可采用以下方法:①實物分割法,遺產可分時,按照各繼承人的份額進行實物分割。(2)價格分割法,即出售遺產換取溢價,繼承人分割溢價。(3)補償分割法,當壹個繼承人獲得的遺產價值超過他在遺產中的份額時,該繼承人將把超過部分以固定的價格補償給其他繼承人。(4)有法律保留* * *,遺產不宜分割且繼承人同意不分割的可以不分割,保留各繼承人對遺產的* * *權。

(二)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

1.被繼承人債務的確定

被繼承人的債務是指被繼承人生前應由被繼承人個人繳納的稅款、罰款和合法財產債務。被繼承人的債務大致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公法領域的財產性債務;另壹個是私法領域的債務。被繼承人的債務由個人清償。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下,取得遺產的人應當在遺產份額的實際價值範圍內清償債務。

確定被繼承人的債務,應註意以下問題:

(1)被繼承人的債務應與其家庭的債務區分開來。家庭債務中應當由被繼承人清償的部分,應當認定為被繼承人的債務。

(2)應將被繼承人的債務與以被繼承人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區分開來。以下兩種債務雖形成於被繼承人個人名下,但不應完全歸為被繼承人的債務:①以被繼承人名義所欠的家庭債務。(2)因繼承人未盡扶養、撫養義務,被繼承人因生活需要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先以遺產清償,不足的繼承人仍有清償義務。

(3)應區分被繼承人的債務和繼承費用,繼承費用應從遺產中支付,不屬於被繼承人的債務。

2.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原則

(1)接受繼承為前提的原則

只有繼承人接受繼承,才能依法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這是權利義務壹致原則的體現。

(2)有限繼承原則

繼承人繳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以其所繼承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部分不得退還。

(3)保留原則必須保留。

如果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經濟來源,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也要為其保留適當的遺產。這是贍養老人和撫養子女原則的體現,也是保障人權的必然要求。

(4)連帶責任原則

雖然我國繼承法沒有規定繼承人對遺產的債務承擔什麽樣的責任,但是由於遺產在分割前屬於全體繼承人,所以每個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5)有序清算原則

這壹原則體現在兩個方面:(1)在多種遺產取得方式並存的情況下,法定繼承人應當先以取得的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的,遺囑人和受遺贈人應當以取得的遺產按比例清償債務;只有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應當按照比例清償所得。(2)在多種被繼承人債務並存的情況下,應按壹定順序清償。壹是具有優先權的債權,如工人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繼承擔保的債權等。,可以先於普通債權清償。

四、無遺產無遺贈。

(壹)沒有繼承和遺贈的繼承概念。

無繼承人無遺贈的繼承,是指繼承開始後,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無人接受遺贈的繼承。這種繼承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沒有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受遺贈人全部放棄遺贈;所有法定繼承人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所有受遺贈人放棄遺產。

(二)無人繼承、無人受遺贈的遺產的確定。

繼承開始後,如果繼承人、受遺贈人仍然不明,必須通過公告程序尋找。我國繼承法沒有規定公告程序。實踐中,壹般的做法是遺產的保管人或保管人及時發布尋訪公告,公告期至少為1年。逾期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遺產確定為無繼承、無遺贈。

(三)無人繼承、無人遺贈的遺產的處置

遺產和遺贈應當按照下列順序處理:

(1)對於沒有繼承權但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或者扶養被繼承人較多的人,應當給予適當的繼承。

(二)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三)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正常情況下,既未被繼承也未被遺贈的遺產應歸還國家;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遺產歸該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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