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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測量標誌保護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測量標誌保護,保障測繪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的地面、地下和建築物上設置的三角點、基線點、導線點、衛星定位點、軍事控制點、重力點、天文點、水準點、界樁、界址點等永久性測量標誌,即樁、旗等臨時性測量標誌,屬於本辦法的保護範圍。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量標誌保護工作的領導。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測量標誌保護的宣傳教育,並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誌保護工作。

有測量標誌的地方,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本系統、本部門測量標誌的保護,督促所屬單位做好定期檢查和維護工作。第四條測量標誌受法律保護,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測量標誌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向有關部門檢舉、揭發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測量標誌的行為。第五條設置永久性測量標誌,應當選擇有利於長期保護的地點,執行國家統壹的技術標準。

埋設在地下的永久性測量標誌,應當在地面作出明顯標記,劃定保護範圍。第六條永久性測量標誌按照國家規定劃分等級。

設置壹、二等三角點、重力點、水準點、天文點、衛星定位點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永久性測量標誌設立後,將相關標誌點的信息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他永久性測量標誌的信息按照管轄範圍報地、州、市、縣(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七條設置永久性測量標誌的單位應當委托當地有關單位保護測量標誌。受委托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保護。

委托方和受托方應當簽訂《委托保護測量標誌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委托書壹式四份,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各持1,保護方1,當地測繪主管部門1。第八條測量標誌保護人員應當履行保管義務,定期對測量標誌進行檢查和維護。測量標誌不得提供給未取得測繪工作證件和未進行測繪任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測量標誌損壞或者擅自移動的,應當及時報告。第九條永久性測量標誌的安全控制範圍,由縣級人民政府測繪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建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劃定,並予以公告。第十條未經測繪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在永久性測量標誌安全控制範圍內采礦、取土、挖砂、采石、爆破、射擊或者從事其他危害測量標誌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在地面永久性測量標誌的安全控制範圍內,未經測繪主管部門批準,不得修建高壓線、微波站、雷達站、廣播電視臺等影響其使用效能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在地下永久性測量標誌的安全控制範圍內,未經測繪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埋設管道、電纜或堆土。第十壹條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誌;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除永久性測量標誌或者使測量標誌失效的,建設單位應當征得建設單位同意,並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屬於標準基巖點標誌的,應當報國家測繪局批準。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支付搬遷費用。第十二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誌維護任務,每年撥付測量標誌維護專項經費。第十三條對遵守本辦法規定保護測量標誌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測繪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四條測量標誌保護人員將測量標誌提供給未取得測繪工作證件、未進行測繪任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責任。第十五條損壞、擅自移動臨時測量標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第十六條阻礙測量人員依法測繪,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誌,或者進行其他危害永久性測量標誌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故意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七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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