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編制、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務服務等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推進鎮街綜合行政執法改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業務指導,支持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第五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縣鄉財政體制統籌預算安排,保障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所需經費,合理配置執法設施設備,提高行政執法效率。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鎮街綜合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整合城市管理、市場監管、公安交通、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各類信息系統,建立壹體化綜合監管執法指揮和信息網絡平臺,提高監管執法數字化、精細化、智能化水平。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開展對鄉鎮、街道行政執法人員的教育培訓,提高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增強公眾的守法意識。
新聞媒體要加強對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宣傳,普及法律知識,宣傳典型案例,營造全民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氛圍。第二章執法機構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要求,整合縣級人民政府現有車站、分局和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派駐鄉鎮、街道的執法力量,在鄉鎮、街道設立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依法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名義開展執法工作。
依法依規派駐的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單獨履行監管職責,但應當按照規定納入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統壹指揮協調機制。第九條鄉鎮和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配備適應執法工作實際的行政執法人員。第十條鄉鎮和街道行政執法人員的招聘,應當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
鄉鎮和街道行政執法人員經過法律知識和專業法律知識培訓,經考核合格並取得行政執法資格和行政執法證件後,方可上崗執法。第十壹條鄉鎮和街道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自覺遵守行政執法制度,秉公執法,規範文明,清正廉潔,維護行政執法機關的公信力。第三章執法範圍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基層管理急需的縣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委托給能夠有效承辦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要求,制定授權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指導清單。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從授權指導清單中選擇執法事項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並制定委托事項清單向社會公布。下放事項清單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授權指導清單和下放事項清單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變化情況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際承接能力定期評估,並根據評估情況及時調整。調整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授權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核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繼續由原縣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行使。
依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縣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不再繼續行使。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實施的授權指導清單以外的行政處罰,擬相對集中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會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決定。第十四條授權指導名單以外的縣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並向縣級人民政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