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和施工技術
建築工程是百年大計,對勘察、設計、施工的技術要求復雜。建設工程的質量關系到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重要工程的質量甚至對社會政治經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作為兩種技術密集、智力密集的主要施工活動,其工作內容決定了它們與工程質量缺陷和損害密切相關。對於設計單位來說,他們的工作主要包括制作施工設計文件、設計文件的技術交底、現場施工技術配合、參與工程質量驗收等。設計質量上的缺陷會帶來實際工程質量的先天不足。9月24日,1998,投資4.23億元建設的寧波招寶山大橋,歷經三年建設即將合攏。突然,發生了壹起嚴重的橫梁斷裂事故。雖然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這起事故使整個工程的工期延誤了近兩年,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極大的社會負面影響。據有關部門調查,該橋質量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設計漏洞、主梁結構設計厚度不足、底板厚度過薄等。對於監理單位來說,其主要任務之壹就是對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後的施工質量進行全過程控制和監督,施工質量控制和監督中的任何疏忽和失誤都有可能使設計意圖和法定技術標準無法實現。基於監理單位工作性質的特點,在大多數情況下,委托工程的施工質量受到損害,監理工作往往存在不同程度的過錯。因此,首先為工程質量奠定技術基礎的設計單位和對工程質量進行全過程監督管理的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最終質量負有重大責任。2001年5月25日,建設部發布《關於進壹步加強勘察設計質量管理的緊急通知》和《關於加強建築市場管理的通知》,進壹步表明工程設計和監理質量問題依然突出。?
二、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承擔建築質量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
鑒於設計和監理在工程建設活動中對工程最終質量的重要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建設工程中相關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有壹系列相應的規定。涉及這些規定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以下簡稱《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設計管理條例》)。筆者認為,這些法律的規定體現了以下立法原則。?
(壹)對設計和監理單位及其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嚴格的資質管理。嚴禁無資質或超越資質承接設計、監理業務。《質量管理條例》第18條、第34條和《設計管理條例》第二章對此做了詳細規定。?
(二)設計和監理工作應遵循的壹系列原則和規範。比如《建築法》第十條規定,設計單位應當拒絕施工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第五十六條規定,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築工程技術規範和合同的約定。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標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對建設工程進行設計。設計文件應滿足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並註明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第三十六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理,並對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以旁站、巡視、平行檢驗等方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三)設計、監理單位及其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對自己的工作負責;工作質量不符合法定和約定要求,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設計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及時提交設計文件延誤工期,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設計人應當繼續改進設計,減收或者免收設計費,並賠償損失。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建築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未按照委托監理合同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理的工程不進行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進行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承包單位(即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造成工程質量損害的行為特別禁止。《建築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第六十九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造成工程質量損害的,應當與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違約賠償責任的構成?
根據民法理論,損害賠償責任的形式壹般分為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但筆者認為,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損害賠償的責任主要是違約損害賠償責任,在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方面與其他壹般主體相比並無特殊性。因此,本文只討論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在工程質量方面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是指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因其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與工程建設中涉及的其他主體(主要是建設單位,即合同法中的發包人)的合同義務,導致合同相對人(主要是施工單位)因工程質量問題遭受財產損失而應承擔的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鑒於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主要以智力勞動參與工程建設的行業特點,其工程質量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通常包括:
1.不履行或不當履行合同義務。具體表現為拒絕履行、因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原因不能履行、履行不徹底、拖延履行和履行瑕疵。在工程實踐中,主要表現為性能延遲和性能缺陷。比如設計單位延誤後續施工所需圖紙的交付;監理單位延誤發出必要的停工指令;設計文件內容錯誤;監理單位對施工機械的質量控制薄弱。?
2.合同相對人(即施工單位)出現工程質量問題。這種損害可分為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關於損害範圍,本文後面會具體討論。?
3.違約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如果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系,違約方只承擔其他違約民事責任,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為確定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筆者同意采用相當因果關系理論[1
],即應基於從合同成立到違約發生的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人員和監理人員的壹般專業知識和經驗,以及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情況,壹般也可能發生同樣的結果。這個條件和結果構成了相當大的因果關系。
4.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合同義務有過錯。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壹般來說,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違反合同義務,不是故意或過失,不承擔責任。?
四。設計單位在工程質量方面的合同義務及其違約的主要表現?
在工程建設活動中,以設計單位為合同當事人的涉及工程質量問題的合同,壹般指建設單位與設計單位簽訂的《工程設計合同》。在《工程設計合同》中,設計單位的合同義務主要包括按約定時間交付施工用的設計文件、設計文件的施工交底、按工程進度完成現場施工技術配合(包括對施工中的安全、質量問題進行技術分析和相關技術解決方案)、參與隱蔽工程、單項和單位工程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此外,設計單位的合同義務還明示或暗示包括設計工作的程序和成果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規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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