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開展建設監理的通知。該通知由建設部於7月25日以(88)簡佩筠字第1988號文發布。142".通知說,根據國務院批準的“三定”方案,建設部將實行新的重大改革:參照國際慣例,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建設監理制度。建設監理壹般包括投資結構和項目決策的監理、建築市場的監理和項目實施的監理,目前主要指後兩種監理。其對象包括各類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政府建設監理的歸口管理機構是國家建設部,辦公室是建設監理部。在地方上,就是辦事處設立的建設監理部、分公司、組。其主要職能是制定和實施建設監理法律法規,審批建設監理機構和人員,參與建設工程開竣工報告的審批,組織和監督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檢查和監督重大事故的處理,指導和管理建設監理工作。建設監理機構是受業主委托執行監理任務的企事業單位,其形式可以多種多樣。工程監理的內容可以是全過程,也可以是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制造的某壹階段。監理的主要依據是工程合同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技術經濟法規。建設部將起草相關法律法規,力爭謹慎起步,法律法規引領,健康發展。此外,還對開展建設監理和加強建設監理工作領導的步驟進行了原則安排。
2.建設監理試點工作之我見。本意見由建設部於2002年6月5438+0988 165438+10月12以“(88)簡佩筠字第366號”文件發布。意見中,決定以北京、上海、天津、南京、寧波、沈陽、哈爾濱、深圳等8個城市的水電、公路系統以及能源、交通部門為試點單位,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建設監理工作。《意見》提出了試點的指導思想、目標和原則。組織領導和試點管理機構的任務;建設監理單位的設立和管理;監理公司開業應具備的五個條件:試點期間,監理單位暫不核定等級,但必須具備三項技術經濟素質、監理工程師三項條件、監理單位五項規定。建設監理單位可以通過掛名、競爭、協商等方式委托監理業務;建設監理單位受委托從事建設監理業務,壹般包括四個階段:試點項目的確定;監理費;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和承包商的關系等。
意見實際上是我國建設監理工作的總框架,成為今後制定法規、建立組織、開展業務的綱領。
3.建設監理試行規定。《建設監理試行規定》是建設部於2004年7月28日以《( 89)建監字第367號》文發布的。頒布《條例》的目的,是為了改革工程建設管理體制,建立建設監理制度,提高工程建設投資效益,在建設領域建立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新秩序。《條例》全文共***6章29條。各章標題為:總則,政府監理機構及職責,社會監理單位及監理內容,監理單位、建設單位、承包商的關系,外資、中外合資、國外貸款建設項目的監理,附則。
《總則》中規定,建設監理包括政府監理和社會監理;所有建設項目都必須由政府監督;建設監理的依據是國家工程建設政策、法律法規、政府批準的施工圖、規劃設計文件和依法成立的工程合同;建設監理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是中央的建設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州、盟)、縣(旗)各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在《政府監督機構及職責》中規定,建設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專門的建設監督管理機構;市(地、州、盟)、縣(旗)建設主管部門根據需要設立或指定相應機構,統壹管理建設監理工作;國務院工業、交通等部門根據需要設立或者指定相應的機構,指導本部門的建設監理工作;第七條規定了建設部建設監理的六項職責;第八條規定了省、直轄市、自治區建設廳建設監理的六項職責;第九條規定了國務院工業、交通等部門建設監理的六項職責。
在《社會監理單位和監理內容》中規定:社會監理單位稱為工程建設監理公司或工程建設監理事務所,前者為法人,後者為私人獨資或合夥組織;工程建設監理公司和工程建設監理事務所必須經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批準,頒發資質證書,確定監理範圍,然後向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有資質的獨立工程設計、科研、工程建設咨詢等單位可以承接監理業務,但必須經政府建設部門批準並取得資質證書;監理單位承擔的監理業務可以由建設單位以名義直接委托,也可以由建設單位通過競爭方式委托;第十四條規定了監理的主要業務內容,包括前期2項,設計階段3項,施工招標階段2項,施工階段11項,保修階段1項。建設單位委托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必須與被委托單位簽訂監理委托合同,等等。
《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和承包單位的關系》中規定,承包單位必須接受監理單位的監理,為其工作提供便利,並按要求提供完整的原始記錄、試驗記錄等技術經濟資料;在實施過程中,總監理工程師應定期向建設單位報告項目情況;施工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工程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的任何爭議,應提交總監理工程師調解;工程建設監理是有償服務活動,報酬和計提方法寫入監理委托合同,在建設單位管理費中支付或在工程總預算中單獨列出的監理費項目中支付。
在《外資、中外合資、國外貸款建設項目監理》中規定,外國在華獨立投資建設項目需要委托國外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時,應當邀請中國監理單位參與合作監理;中外合資建設項目不得委托國外監理單位承擔監理,但可以根據需要引進與建設項目有關的監理技術,向國外監理單位提供技術經濟咨詢;國外貸款建設項目的監理,原則上應由在中國的監理單位承擔。如果貸款人要求國外監理單位參與,國內的監理單位壹般會是主要的合作監理單位;中外合作監理必須簽訂合作監理合同,監理費可參照國際慣例計算,在監理合同中確定。
4.加強建設監理培訓之我見。該意見是建設部以(90)建建字第號文發布的。431”9月1990。其目的是提高建設監理隊伍的素質,打牢建設監理的基礎,逐步接近國際水平,使建設、設計、施工單位適應這壹體系,加強建設監理的培訓和普及。
通知分為兩部分:培訓的分類和分工;加強培訓工作的規劃和領導。
(1)建設監理培訓分類。* * *分為以下四類:
(1)監理工程師崗位資格培訓。
②建設監理領導幹部的培訓。
(3)工程建設監理業務培訓。
④建設監理知識的普及教育。
(2)建設監理培訓的組織與分工。監理工程師崗位資格培訓由建設部分期分批組織,每期培訓時間為三個月。統壹教學的主要內容有:建設監理概論、招投標與合同管理、建設項目投資控制、網絡計劃方法、工程質量控制、計算機輔助監理等。:建設監理領導幹部培訓由建設部和各地區、各部門建設主管部門不定期組織,授課內容壹般為3-5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培訓由各地區、各部門建設主管部門統壹安排,培訓工作也可由各社會監理單位的監理機構或建設單位自行組織。教學內容可參照監理工程師在職培訓統壹安排,可適當簡化,時間可縮短,但應增加或討論壹些監理程序和方法。建設監理知識普及教育由各地區、各部門建設主管部門統壹安排,培訓方式也可由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舉辦建設監理、合同管理知識講座和報告會。
(3)加強培訓的策劃和領導。要有領導有計劃有準備地去執行;爭取盡快開工;註重教師素質、培訓內容和培訓質量;培訓費要合理;註意總結經驗等等。
5.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試行辦法。該《辦法》以第20號令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1992 18年月日,附總則,監理單位的設立,監理單位的資質等級和監理業務範圍,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監理單位的證書管理和監理。制定和頒布本辦法的目的是加強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保障其依法經營,促進建設工程監理的健康發展。主要規定如下:
(1)監理單位成立。設立監理單位或申請兼營監理業務的單位,必須向資質管理部門申請資質審查,由資質管理部門核定其臨時監理業務範圍(資質等級),出具監理申請批準書,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經核準登記後,方可從事監理活動。監理單位應在中國建設銀行設立賬戶,接受財務監督。《辦法》還規定了監理單位的資質審批權限和監理單位申請表的內容。
(2)監理單位的資質等級。監理單位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三類..《辦法》規定了各級監理單位的資質標準。並規定甲級監理單位的分級審批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監理單位的分級審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理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兩年內不得核定資質等級;第十條所列五項材料,兩年後申請資質等級時,應向審批部門提交。監理單位的資質等級每三年核定壹次。資質等級核定後可以申請升級,申請升級的監理單位必須向資質管理部門提交第十二條的五種材料。監理單位的監理業務範圍為:甲級監理單位可以跨地區、跨部門監理壹、二、三級工程;乙級監理單位只能監理本地區、本部門的二類、三類項目;丙類監理單位只能對本地區、本部門的三類項目進行監理。
(3)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監理單位資質管理。第四章共四條,規定了申請和審批程序、需提交的材料、申請和取得監管許可證的程序以及按規定在中國有關銀行開立賬戶並接受金融監管。
(4)監理單位的證書管理。《辦法》規定,監理單位在承接工程監理業務時,應當持監理申請批準函或者監理許可證書、資質等級證書、監理業務手冊向監理項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5)監理單位的變更和終止。第六章規定了監理單位分立或合並、關閉、破產或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變更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的程序及相關事項。
6.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註冊試行辦法。這種方法是由第2000號法令頒布的。18建設部1992年6月4日發布,目的是加強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註冊管理,保證監理工程師的質量。《辦法》第五章共28條,包括:總則、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監理工程師註冊、處罰和附則。自1992年7月起施行。
(1)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在全國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統壹組織和指導下,原則上每兩年進行壹次。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設立地方或部門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工程建設監理單位或直屬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的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其設立情況報全國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備案。第八條和第九條分別規定了國家、地方和部門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主要任務。參加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或者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後,具有三年以上從事工程設計或者施工管理的實踐經驗;經國家監理工程師註冊管理機構認可的培訓單位接受過監理業務培訓並取得培訓證書。1995年底前,少數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和三年以上監理實踐經驗,年齡在55歲以上,工作能力強的監理人員,經地區、部門監理工程師註冊管理機構推薦,全國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審核,國家監理工程師註冊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免試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2)監理工程師註冊。《辦法》第三章第五條規定了監理工程師註冊的條件、程序和紀律,此處不再贅述。
7.關於發布工程建設監理費有關規定的通知。本通知由國家物價局、建設部於9月8日以(92)價費字479號文1992發布,自10月8日起施行。根據委托監理業務的範圍和深度、工程的性質、規模、難易程度和工作條件,分別采用三種方法計算工程建設監理費。中外合資、合作和外商獨資建設項目的建設監理費,參照國際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工程建設監理費用應當用於監理項目中的直接費和間接費,繳納稅金和合理利潤。本通知規定,監理費以工程預(概)算費用為基礎計算,並按照設計監理費、施工和保修階段監理費等七個檔次規定了收費比例。
8.關於進壹步發展建設監理的通知。1992年2月20日,建設部下發“簡佩筠(1992)75號”文件,文件中稱:“根據全國建設工作會議精神,今後建設監理工作要逐步由試點轉向全面實施。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擴大、完善、提高”的原則,加快建設監理步伐。較早試行建設監理制的地區和部門,要認真總結試點經驗,創造條件,盡快普遍推行;試點工作開展較晚或尚未開展的地區和部門,要盡快選定試點城市和試點項目,積極創造條件,加快發展。”通知要求認真學習貫徹鄒家華同誌在全國建設工作會議上關於監理工作的講話精神;加強建設監理的領導;抓緊制定建設監理法規;加強建設監理隊伍建設;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對已實行建設監理的項目進行壹次認真檢查;貫徹《建築市場管理條例》認真做好施工單位資質管理工作。
9.建設工程監理範圍和規模的標準規定。本規定於2006年6月7日以建設部第86號令發布+0,65438。本條例的目的是確定必須進行監理的建設工程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規範建設工程的監理活動。規定下列類型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監理:
(1)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2)大中型公用事業項目(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項目)。
(3)住宅社區項目的開發建設。
(四)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五)國家規定必須監督的其他項目。
這壹規定要求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加強建設監理的領導,加強工程建設監理隊伍建設。
(10)建設工程監理規範。本規範是根據建設部[1999]308號文件《關於印發1999年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的通知》的要求編制的。
自1988以來,我國在建設工程領域實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旨在提高建設工程的投資和社會效益。這壹制度已被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規定。
由於建設工程監理制度適應了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符合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十幾年來,這壹制度在全國範圍內健康快速發展,形成了壹支高素質、大規模的監理隊伍。各省、市、自治區和國務院各部門全面開展了監理工作,包括舉世矚目的三峽工程在內的全國大多數大中型工程項目都實行了建設監理,取得了顯著成效。工程監理在工程建設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和明顯的作用,得到了社會的廣泛關註和普遍認可。
建設工程監理的主要內容包括:協助建設單位進行工程可行性研究,優化設計方案、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審查設計文件,控制工程質量、造價和工期,監督管理建設工程合同的履行,協調建設單位與工程建設各方的工作關系。
由於建設工程監理具有技術管理、經濟管理、合同管理、組織管理和工作協調等多項業務職能,對其工作內容、方式、方法、範圍和深度都有特殊要求。鑒於目前建設項目投資決策階段和設計階段的監理工作尚未形成系統、成熟的經驗,需要通過實踐進壹步研究和探索,本規範暫不涉及工程項目初步可行性研究和設計階段的監理工作。
《建設工程監理規範》共分8章,包括總則、術語、項目監理機構和設施、監理規劃和實施細則、施工階段監理工作、施工合同管理中的其他工作、施工階段監理資料管理、設備采購監理和設備制造監理等。
11,其他規定。與建設監理法律法規文件相配套的法律法規包括:
(1)1992 65438+2月30日,建設部發布第23號令《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2)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於2010年6月5438+09911日、10月21日發布的《建築市場管理規定》“建發[19965438]798號”。
(3)1991 3月3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建設部發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GF-91-02065438+)
(4)0993+建設部10月29日發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中的65438+65438。
(5)水利部8月23日發布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1996。
此外,北京、天津、上海、遼寧、山東等省市也制定了相應的建設監理條例或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