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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上市的條件和程序

《證券法》第五十條: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總股本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比例為10%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具體理解為: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已向社會公開發行。也就是說,股份有限公司成為上市公司的前提條件是該公司股票已經向社會公開發行,是通過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是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能直接成為上市公司。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這裏的總股本包括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表決權和發起人認購並向特定投資者發行的股份之和,而不僅僅是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

(三)開業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投資者要分析自己想買的公司,以便了解上市公司的管理、財務狀況和盈利能力。同時,證券管理部門也要對公司的情況進行檢查。這是對他公司很長壹段時間的分析。如果公司剛成立,這些情況就無從談起了。

(四)持有面值人民幣65,438+0,000元以上股份的股東人數不少於65,438+0,000人,且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總股本超過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比例為65,438+00%以上。

上市公司是開放的經濟組織,其目的是多方面吸收社會資本,股東根據其所持股份在公司總股本中的份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為了防止少數大股東操縱公司,實現上市公司股權分散,避免大股東侵害小股東權益,有必要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權構成。上市公司股票有的是向社會公開發行,有的是由保薦人認購,向特定投資者發行。保薦人和特定投資者往往比普通投資者有優勢地位。因此,為了維護普通投資者的利益,有必要規定他們之間的股份比例。

(五)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上市公司應該是信譽很高的企業,生產經營應該依法進行。違法行為會導致公司危機,所以上市公司應該沒有重大違法行為。重大違法行為是指超出經營範圍,采取欺詐手段經營的行為。這些行為要承擔很大的法律責任,比如警告、吊銷營業執照。當然,之前有違法行為的公司也可以成為上市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意味著投資者了解公司的情況。如果是假的,就是重大違法行為,是對投資者的欺騙。投資者無法知道公司的真實情況,自然也就無法成為上市公司。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國務院是我國最高行政機關,有權根據我國經濟發展情況和對整個經濟的綜合考慮,制定行政法規,規定上市公司的其他條件。

《證券法》第五十二條: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a)上市報告;?

(2)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審計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法律意見書和上市推薦函;?

(七)最新的招股說明書;?

(八)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股票上市交易的申請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後,發行人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批準文件和上述有關文件。證券交易所應當自收到股票發行人提交的上述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安排股票上市交易。

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核準後,上市公司應當在股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經核準的股票上市相關文件,並將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二,上市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上市條件後,只有申請上市的資格,但要真正成為上市公司,必須按照法定程序申請,經審批後才能上市。

我國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程序是: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應當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準,並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送有關文件。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準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的申請;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批準。股票上市申請經批準後,被批準的上市公司必須公告其股票上市報告,並將申請文件存放於指定地點,供公眾查閱。經批準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上市交易。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公司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三,上市公司設立的全過程

第壹步,新的建立

即五個以上發起人出資設立新的股份公司。

(1)發起人應制定股份公司設立方案;

(二)簽署發起人協議,起草公司章程;

(三)取得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公司的文件;

(四)發起人認購股份並支付股款;

(五)聘請具有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

(六)召開創立大會,成立公司組織;

(7)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第二步,重組和建立

即企業經評估或確認後,以其全部或部分原有資產作為原始投資者設立股份公司。

(1)擬定重組設立方案;

(二)聘請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相關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和國有資產評估;

(三)簽署發起人協議,起草章程;

(四)擬定國有土地處置方案,並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

(五)擬定國有股權管理方案並報財政部門批準;

(六)取得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公司的文件;

(七)發起人認購股份,繳納股款,辦理財產轉移手續;

(八)聘請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

(九)召集公司創立大會,建立公司組織機構;

(10)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第三步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整體變更。

即先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新的有限責任公司,再將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1)向國務院授權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申請變更並獲得批準;

(2)聘請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

(3)原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作為擬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以1: 1的比例向擬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投入經審計的凈資產;

(四)聘請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

(五)章程草案;

(六)召開創立大會,成立公司組織;

(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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