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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範?

以下是仲達咨詢帶來的《建設工程造價鑒定標準》的相關內容,供您參考。

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範

5識別

5.1識別方法

5.1.1如果評估項目可分為分部工程、單位工程和單項工程,評估人員應在評估後進行匯總。

5.1.2評估師應根據估價項目的證據材料是否齊全、充分、詳細,優先選擇能準確估價的施工圖預算(或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如證據有限,評估人員可采用概算、估算的方法進行評估。

5.1.3根據案件需要,鑒定人應委托人的要求,根據當事人爭議的事項,列出鑒定意見,以便委托人判斷或裁決。

5.1.4在鑒定過程中,鑒定人可以從專業的角度促使當事人就壹些有爭議的事項通過協商達成妥協意見,妥協意見應當以書面文件的形式,由各方當事人簽字(蓋章)。

5.1.5在鑒定過程中,當事人之間的爭議通過鑒定逐漸減少或趨於清晰。有和解意向時,鑒定人應從專業角度督促當事人達成調解,並及時向委托人報告,以利於糾紛的順利解決。

5.2識別步驟

5.2.1在鑒定過程中,鑒定人與當事人對鑒定範圍、內容和要求有疑問和分歧的,鑒定人應及時要求委托人說明,並將結果告知當事人,以消除疑問。

5.2.2鑒定人應先計算自己,再與當事人核對,逐步完成鑒定;委托人或者鑒定人認為鑒定事項清楚,無需與當事人核對的,鑒定機構可以直接出具鑒定意見稿征求意見。

5.2.3評估項目需要當事人核對的,評估機構應當在核對前向當事人發出《成本評估核對通知書》(格式見附件1)。當事人不願意參加檢查的,不影響鑒定工作。

5.2.4在驗證過程中,鑒定人應要求當事人代表每天在驗證結果上簽字。當事人代表拒絕簽字確認的,鑒定人可以要求各方對每個鑒定程序的階段性結果提出不同意見或者簽字確認。當事人既未提出書面意見,也未簽字確認的,不影響鑒定工作。

5.2.5在出具正式鑒定意見前,鑒定機構應向當事人發送鑒定意見稿和意見書(格式見附件M)或提請委托人註意。意見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答辯的期限和不答辯將承擔的法律後果。

5.2.6鑒定人在收到當事人對鑒定意見稿的答復後,應根據答復中的異議及相應的證據,對草案進行逐條審查和完善,然後向委托人出具正式的鑒定意見,直至答復中未解決的異議能夠得到答復。

5.2.7評審項目組采用合議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通過投票表決確定評審意見。評審委員會應對投票情況做詳細記錄或會議記錄。鑒定項目組意見不壹致時,應當按照多數人的意見作出鑒定意見,少數人的意見也應當如實記錄。

5.3合同爭議的識別

5.3.1在鑒定項目合同有效期間,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的,鑒定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鑒定,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當事人的法律約定。

5.3.2在鑒定項目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如雙方發生爭議,鑒定人應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或委托人的決定進行鑒定。

5.3.3估價項目合同的估價依據和估價方法不明或未約定的,估價人員可參照估價項目所在地同時適用的估價依據和估價方法進行估價。

5.3.4估價項目合同中約定的估價依據和估價方法條款不壹致,雙方有爭議的,估價人員應要求委托人決定適用的條款。委托人不明確的,鑒定人應當根據不同的約定條款分別進行鑒定,並出具鑒定意見,供委托人選擇。

5.3.5如評估項目各方分別提出不同的項目合同簽訂文本,評估人員應要求委托方確定適用的合同。委托人不明確的,鑒定人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或者根據不同的合同分別進行鑒定。

5.3.6如果壹方對雙方或多方簽署的工程洽商、變更和索賠有異議,則應按以下規定進行評審:

(壹)壹方當事人僅提出異議而未提供證據的,應當根據原證據認定;工程建設項目全過程造價控制與工程價款結算支付培訓班,南京10月26日,10-58937705詳情!

(2)壹方提出異議並提出新證據的,應當對證據進行核實。查證結果足以推翻原證據的,應當按照新的證據進行鑒定;不足以推翻原證據的,仍應當按照原證據進行鑒定;或者根據兩件證據,供委托人判斷和選擇使用。

5.4證據不足的認定

5.4.1如果被評估項目的施工圖(或竣工圖)不規範或缺失,評估人員應按以下規定進行評估:

(1)在建築標的物存在的情況下,估價人員可以通過現場勘察和工程量計算進行估價;

(2)在建築物的標的物已經被隱蔽的情況下,估價人員可以根據工程的性質和是否屬於其他工程的壹部分進行專業分析,提出推斷性意見;

(3)標的物建築物已經消失,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又沒有其他旁證證明當事人的主張,鑒定人應作出否定鑒定。

5.4.2承包人以已完成發包人通知的零星工作為由要求結算價款,但未能提供發包人現場簽證或書面認可文件的,鑒定人應按下列規定進行鑒定:

(1)發包人或承包人提供的其他證據能夠證明鑒定人應當作出積極的鑒定;

(2)發包人不認可,但可以通過現場考察確認項目,鑒定人可以做出專業判斷,進行鑒定;

(3)發包人不承認工程標的物已經消失,鑒定人可以作出否定鑒定。

5.5計量爭議的識別

5.5.1被估價項目圖紙齊全,雙方在計量基礎上有爭議的,估價人員按照國家現行相關項目計量標準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進行計量;沒有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進行測量。但雙方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計量規則的除外。

5.5.2如果壹方對雙方已簽字的工程項目的測量結果有異議,鑒定人應按下列規定進行鑒定:

(壹)壹方當事人僅提出異議而未提供具體證據的,按照原測量結果認定;

(2)壹方當事人既提出異議又有具體證據的,應當復核或者實地查看,並根據復核後的測量結果進行鑒定。

5.5.3總包合同計量發生爭議時,總包合同對工程計量有約定的,按約定計價;沒有約定的,只對工程變更部分進行評估。

5.6估價爭議的評估

5.6.1估價項目壹方當事人以工程變更引起工程量的數量變化為由要求調整綜合單價時產生的爭議;或對新項目的單價有爭議時,估價人員應按以下規定進行估價:

(1)合同約定的調整內容,應按合同約定確定;

②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提交委托人決定,按照委托人的決定進行評估;委托方沒有決定的,按照國家現行計價標準的有關規定進行評估。

5.6.2如估價項目壹方以價格波動為由要求調整合同價格,估價人應按以下規定進行估價:

(壹)合同約定評估風險範圍和程度的,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評估;合同約定可以調整價格波動,但沒有約定風險範圍和程度的,按照國家現行定價規範的有關規定進行評估。但已按物價指數法調整的除外;

(2)合同中約定價格浮動不予調整的,屬於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材料,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認定。

5.6.3評估項目壹方當事人以政策調整文件為由要求調整人工費,發生爭議,政策調整未按合同約定執行的,評估人應提請委托人註意該約定與國家強制性標準相違背的事實,委托人應就是否適用作出決定,評估人應根據委托人的決定進行評估。

委托人要求評估師判斷的,評估師應當分析認定:合同中約定人工費的形成以評估項目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出具的人工費為依據的,應當根據項目所在地人工費調整文件認定;如果不是,應該做出否定的評價。

5.6.4評標如果發包人拒絕認可承包人高於合同約定的材料采購價格,應按下列規定進行評標:

(1)材料采購前,應經發包人或其代表同意,並按簽訂的材料價格確定;

(2)材料采購前未報發包人或其代表進行質量認可和價格認可,按合同約定的價格計價;

(3)發包人認為承包人采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符合質量要求,拒絕接受價格的,按雙方約定的價格計價。如有質量爭議,應通知發包人另行申請質量鑒定。

5.6.5如果項目業主以工程質量不合格為由拒絕辦理工程結算,則應按以下規定進行評審:

(1)已竣工驗收或未竣工驗收,但發包人已投入使用,並按合同約定認定工程結算;

(2)已竣工但未經驗收、發包人未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已停工、停建的工程,評估師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分別認定無爭議和有爭議的工程。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的,應當通知發包人申請工程質量鑒定。在委托人分清質量責任後,委托人根據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決定進行財務清算。

5.7工期爭議的認定

5.7.1當事人對評估項目開始時間有爭議的,由評估人提交委托人決定;委托人未決定或委托鑒定人進行鑒定的,鑒定人應按下列規定確定起算時間:

(1)工程合同約定開工時間,但發包人已批準承包人的開工報告或發出開工通知的,應采用發包人批準的開工報告或發包人發出的開工通知。

(2)工程合同沒有約定開工時間的,應當采用發包人批準的開工時間。

(3)工程合同中規定的開工時間。如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不能按時開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的延期開工申請並同意承包人的要求,開工時間相應順延;如果發包人不同意延期請求或承包人未在約定時間內提出延期請求,開工時間不予順延。

(4)由於非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不能開工,開工日期相應順延。

⑤如因不可抗力導致工程不能按時開工,開工時間相應順延。

6.證據材料中沒有證據表明發包人或承包人延誤了開工時間,應采用工程合同約定的開工時間。

5.7.2當事人對評估項目持續時間有爭議的,評估人員應按以下規定確定持續時間:

(1)在項目合同中明確約定工期,以確定合同工期;

(2)項目合同對工期不明或未約定的,評估師應根據國家有關工程工期定額和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或相關專業項目的規定確定估價項目工期。

5.7.3如果雙方對評估項目的實際完成時間有爭議,評估人應提交委托人決定;委托人未決定或者未委托鑒定人進行鑒定的,鑒定人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確定完成時間:

①評估項目通過竣工驗收的,以竣工驗收日期為竣工時間;

(2)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延期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竣工時間;

③若評估項目未經竣工驗收即由發包人使用,則評估項目移交占有權之日為竣工時間。

5.7.4當事人對估價項目暫停施工或延長工期有爭議的,估價人員應按以下規定確定是否延長工期:

(1)因非承包人原因暫停施工,工期相應順延;

(2)因承包人原因暫停施工的,工期不予順延。

5.7.5如果雙方對因設計變更導致估價項目工期延長有爭議,估價人員應參考施工進度計劃確定關鍵線路和關鍵工作的工程量是否增加到足以引起工期變更的程度。增加工期的,工期相應延長;不增加工期的,不順延工期。

5.7.6如果雙方對鑒定項目的延期索賠有爭議,鑒定人應遵循本規範第5.7.1條。

第5.7.5條規定,先確定實際工期,再與合同工期進行比較,確定鑒定是否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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