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立法權
1982年底以前,中國只有在憲法確立的情況下才有制定法律的權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1982 65438+二月,五月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新中國的第四部憲法。這部憲法授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的立法權的壹部分。同步規
國務院、省、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民族自治地方。
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和其他單位有權制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
自治條例。地方組織法修改後,增加了省區人民民政廳。
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地方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法律權威。
198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廣東省和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會。
委員會制定了各種經濟特區單行經濟法規,使其在經濟體制改革中更加有效
發揮“立法試驗田”的作用。
從65438年到0988年,海南省在成立之初就開始享有地方立法權。
1990,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
行政權、立法權、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
1992,全國人大授予深圳經濟特區地方立法權。
1993,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
行政權、立法權、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
1994年,全國人大授予廈門經濟特區地方立法權。
1996年3月,全國人大授予珠海、汕頭兩個經濟特區。
政黨立法權。至此,中國改革開放之初建立的四大經濟特區和特區。
海南省在該區享有地方立法權。
中國的地方立法權
狹義的立法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和有關決定的活動。廣義的立法有兩種解釋。壹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具有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規範性文件即法律和地方性法規的活動;其他是指制定規範性文件的壹切活動,包括制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行政規章和地方性法規、規章。除國家權力機關外,立法機關還包括國務院及其部門和具有立法權的地方行政機關。
建國初期,我國立法體制采取的是分權型立法權模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多或少享有立法權,在職權範圍內行使立法權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部分或全部事務。在這種立法模式下,立法效率得到了提高,從中央到地方的立法速度大大加快。
1954年制定新中國第壹部憲法,確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唯壹行使國家立法權的機關。取消了普通地方享有的法規草案權,意味著中國大部分地區沒有地方立法;只規定民族自治地方有權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1955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關於授權常務委員會制定單行條例的決議,將享有國家立法權的範圍擴大到NPC常務委員會。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憲法精神和實際需要,適時制定部分性質的法律,即單行條例。1981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廣東、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各種經濟特區單行經濟法規,使其在經濟體制改革中發揮“立法試驗田”作用。
1982 12 2月,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新中國第四部憲法。這部憲法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NPCSC)部分立法權。同時規定,國務院、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其他單位有權制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修改後的地方組織法還增加了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的立法權限。“較大的城市”的概念及其法理基礎就源於此。
1990年,七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1993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1992,全國人大授予深圳經濟特區地方立法權。1994年,全國人大授予廈門經濟特區地方立法權。1996年3月,全國人大授予珠海、汕頭兩個經濟特區地方立法權。至此,中國改革開放之初建立的四個經濟特區擁有了地方立法權。
自全國人大1992賦予深圳經濟特區地方立法權以來,我們制定了近300部地方性法規。在外商投資方面,從65438到0997,我市頒布了外商國民待遇法律法規。
關於教育法規建設,自1992年全國人大授予深圳地方立法權以來,市人大先後頒布了3部地方性教育法規,主要有《深圳經濟特區成人教育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教育督導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幹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