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以下簡稱政府法制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各級行政執法部門的法制機構(以下簡稱部門法制機構)在本部門的領導下,負責本系統內設置的行政執法機構和下級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活動應當接受同級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執法部門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並有權向監察機關投訴或者舉報。行政執法部門因違法行使職權,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請求行政賠償。第二章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人員第七條各級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職責分工,審核確定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本級政府行政執法部門,並向社會公布。
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行政隸屬關系,由主管機關審查確定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然後向同級地方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依照前兩款規定,取得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行政執法部門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八條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河北省罰沒財物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罰沒許可證。第九條行政執法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可以在法定權限內委托實施行政處罰及相關行政執法行為。
行政執法部門委托其他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為和相關行政執法行為時,應當采取書面委托形式,明確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並向社會公告。第十條受委托組織應當在委托範圍內,以委托部門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委托部門應當對受委托組織的行政處罰行為及其相關行政執法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第十壹條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必須取得同級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或者持有經備案認可的其他執法證件。
未取得行政執法證或者經備案核準的其他執法證件的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第十二條各級政府法制機構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具體負責行政執法證件的發放、年檢和備案工作。第十三條各級政府法制機構和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法律培訓制度,定期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第三章行政執法第十四條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行政執法權,不得超越職權或者放棄法定職責;經批準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批準的職責和權限履行行政執法職能。
行政執法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應當及時告知有管轄權的行政執法部門處理屬於其他行政執法部門管轄的事項。
行政執法部門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將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第十五條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執法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拒絕配合。第十六條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
(壹)與行政相對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二)與行政相對人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行政相對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第十七條行政執法部門進行執法檢查、調查案件、收集證據、執行強制措施時,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