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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國土局長為何服刑1.5年後漏判?

曾任河南省太康縣國土局原局長的徐功功,因受賄罪服刑壹年半後從監獄被送回來,被認定漏判四罪。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公布了徐工案的二審判決書。2018,13,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汙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騙取貸款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8萬元。

本案判決書顯示,徐工工此次發現的四項犯罪,涉及八項犯罪事實,其中大部分與土地、房屋有關。

被判13年後被送回,再次被判4罪。

據2012報道,河南省太康縣是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縣國土局曾是全國“文明單位”、周口市紅旗。然而,在2010至2012這三年間,連續三個身為縣土地局長的局長被免職。

公開報道顯示,的三位局長包括徐工工的前任孫升任周口國土局副局長,以及徐工工的繼任者程福才。

上述報道提到,事發前,網上關於徐工工違法違紀的報道不斷。網帖稱,徐工工於2009年9月23日在泰康某酒店被壹起聚餐的四人打傷。據帖子稱,這四名肇事者為做生意向徐行賄。後來不僅他們的生意失敗了,徐連錢都不願意承認了。在泰康骨科醫院簡單治療後,徐被轉到北京某醫院治療。他從來不敢報警。

2009年,周口市紀委書記楊正超在壹次全市土地系統幹部廉政講座上直言:“妳們有些人再不懸崖勒馬,明年就要出事了!”

判決書顯示,經查,徐工工因受賄罪,於2011111被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然而,服刑壹年半後,2065 438+02年5月10日,徐工工因涉嫌其他犯罪,被周口市人民檢察院從河南省膠南監獄調回。

直到5年後,商丘市梁園區法院對徐案作出了壹審刑事判決。梁園區法院認定,徐工工分別構成貪汙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貸款詐騙罪,其中部分貪汙罪與貸款詐騙罪為同罪。“以上四罪均為不作為犯罪,應當數罪並罰。案發前已將騙取的貸款本息全部還清,對徐工工予以從輕處罰。”

壹審判決如下:被告人徐功功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壹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與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六十萬元。涉案款物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行賄:索要購買復式樓房25萬元收據壹套。

判決書顯示,作為“地主”,徐工工不僅在太康縣擁有多處房產,還在鄭州購買了房屋。但是,很多房產都與違法犯罪有關。

壹審法院查明,2006年,時任太康縣國土局局長的徐功功明知周口鴻基置業有限公司開發太康縣鴻基嘉園小區時未繳納土地出讓金,也未違規催繳。小區物業開始預售時,徐工看中了小區的壹棟復式樓。在未支付貨款的情況下,讓公司經理程某與徐某的妻子賈某簽訂購房合同,並出具了25萬元購房款收據。程按照徐的要求為賈辦理了購房合同及購房收據。2010,2065 438+00,我以賈的名義在太康縣房地產交易所辦理了房產證。這壹犯罪事實被法院認定為受賄。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徐工工與太康縣國土局副局長耿某為徐工工位於鄭州市紅都花園的房產購買家具、家電,花費61.46萬元。耿在徐公公的授意下,在太康縣國土局對購買家具和家用電器的發票進行了修改並在財務上進行了報銷。犯罪事實被法院認定為貪汙。

法院還查明,1994年,太康縣金融信貸基金公司征用太康縣城關回族鎮五裏洋行政村集體耕地3596平方米,作為辦公樓、家屬院建設用地。1995年,該公司將其2653.6平方米分給徐工工等12財政局工作人員作為個人宅基地。2003年,太康縣對壹環路進行拓寬改造,征用該道路的面積用於辦公樓建設,沒有占用徐工的宅基地。徐工工偽造征地資料,被相關單位確認占用宅基地。2008年,徐公公妻子賈某按照拆遷戶安置方案,從太康縣國土局騙取土地補償款30272元,購買了兩套安置房。這兩套安置房的市場差價為79040元。

2009年,徐工工安排原國土局總地籍官牟偉為上述宅基地辦理了土地使用證,原面積為191.02平方米。在徐的授意下,魏於2009年2月8日在未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為徐辦理了面積為388.36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並完善了相關地籍手續。徐非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197.34平方米。經評估,面積為197.34平方米的土地評估價為14438+07000元。

“地王”還搞房地產開發,曾騙取貸款1550萬元。

判決書顯示,徐工工作為土地局長,還與他人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

5438+065438+2006年10月,徐工工等人以新龍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新龍公司)的名義開發太康縣新龍新天地房地產項目。5438年6月+2006年2月,為籌集土地出讓金,徐工工等人以王某、田某的名義偽造貸款申請表、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出資協議書等材料,以土地抵押擔保的方式,騙取太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貸款654.38+055萬元。案發前,貸款本息已全部還清。

2007年6月5438+065438+10月,徐工工謊稱該項目為太康縣國土局招商引資項目,向縣政府申請項目開辦費和拆遷費。經縣領導簽字後,太康縣財政局撥付給新龍公司60萬元。2008年2月,徐工工安排人員向縣政府申請扶持資金。經縣領導批示,太康縣財政局撥付財政資金28萬元給新龍公司。

上述兩項事實被法院分別認定為騙取貸款罪和貪汙罪。

壹審20年,二審改為19年。

壹審判決後,徐工工提出上訴,提出了壹些不構成犯罪的意見。

該報註意到,二審判決認定徐工工犯貪汙罪被壹審法院認定為濫用職權罪。

判決書顯示,2007年,時任太康縣國土局局長徐功功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將21塊國有土地經評估後進行招標、拍賣,總面積為14.9457畝。在未辦理評估和招拍掛手續的情況下,徐工工於2006年私自安排太康縣國土局工作人員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經評估,涉案土地2007年價值為643.38+0.9萬元。

二審中,徐工工及其辯護人主張賣給親戚的21地塊不屬於貪汙,辯護人認為是濫用職權。二審法院采納了該意見,認為徐工工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濫用職權,於2004年初以基準地價繳納國有土地出讓金,造成土地出讓金巨額損失。至於土地違規轉讓給誰,不影響性質。“本院認為,原審判決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但適用法律錯誤導致量刑不當,應予糾正。”

2018 2月13日,商丘中院作出二審判決,將徐公公犯貪汙罪由原壹審判決的十壹年改為五年,罰金也改為人民幣65438元+0.2萬元;結合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原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五千四百三十八元。

以上內容來自: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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