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天價違約金不合理。
當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時,可以向法院或仲裁委員會申請調整。
而且法院或仲裁委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壹般會以公司的實際損失為依據,綜合考慮合同期限和履行情況、雙方締約地位的強弱、主播的主觀過錯、主播的經濟價值和盈利能力、公司繼續履行合同的合理預期、獲得利益所需的經濟成本、公司的維權成本等因素,按照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確定違約金的數額。
如果該公司在訴訟中能夠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以下事項,法院或仲裁委員會很有可能會支持其高額違約金的主張。不能提供相應證據的,壹般不會支持高額違約金:
1,證明公司為雙方合作投入了大量的資金和時間。比如租用、裝修拍攝場地;購買、維修和維護相關的拍攝工具;為包裝主播而聘請的專業策劃、攝影師、運營、剪輯、後期制作人員;專業表演或新媒體培訓。
2.證明在公司的包裝和推廣下,藝人主播在各平臺的粉絲都在快速增長,粉絲總數在增加,直播觀看人數在增加,收取的直播禮物在增加,收入在增加,藝人主播的商業價值在上升。
3.證明藝人主播在單方面解約後,在現場演出期間,仍然使用了公司培訓學習中的文案創意、人物定位、視頻風格。
4.證明主播解約後藝人運營自己的賬號,粉絲的增加其實是基於公司對其主播和藝人的培養和定位。
參考案例主播提前解約,被判承擔違約金2100元。
2020年5月27日,某公司與高簽訂藝人演藝經紀協議,約定該公司為高全球獨家演藝經紀公司;合作期限為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合作期滿,除非任何壹方提前向另壹方發出書面終止通知,否則本協議自動延續五年,以此類推。.....合同期滿後,如高書面通知公司終止本協議,在合同期滿後壹年內,在同等合作條件下,公司有優先續約權;高確認其知道公司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來履行本協議,故高承諾,如因高原因導致本協議提前終止或解除,則自本協議終止或解除之日起兩年內,高不從事任何演藝活動,也不與公司以外的任何主體簽署任何與演藝活動有關的書面文件。.....本協議簽署後,除約定的情況外,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協議;如高違反本協議,應向公司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以下三種計算方法中的較高者:a) 65,438+0萬元;b)公司在高違約發生的合同期內近65,438+02個月為高獲得的月均平臺收入乘以剩余合作月數的總額(業績不足65,438+02個月的,按實際業績期月均收入計算);c)高違約時從公司和/或其關聯公司獲得的全部利潤之和的五倍。前述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公司經濟損失的,高應當賠償經濟損失。
高某提出解除合同後,雙方協商未能達成壹致,公司向壹審法院提起訴訟:
1.判令高支付違約金65438+萬元;
2.責令高註銷Aauto Quicker的“XXX”直播號(XXX1)、“XXX2”直播號(XXX 3);
3.本案公證費5292元,律師費1萬元,手術費3萬元,經紀費1.2萬元。
元、直播分紅2100元、流量券2000元、培訓費2000元均由高承擔。
壹審法院認為:
1.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中,雙方簽訂的藝人演藝經紀協議涉及委托、懲戒、居間、版權歸屬、教育培訓等內容。這不是壹個簡單的委托合同。
2.合同履行過程中,高某通過微信明確表達了解除合同的意思。公司工作人員對此沒有提出任何異議,只是表示“好的,走流程”,通過辦理解約收回了相應的直播號。此後,該公司未向高提供任何服務或開展其他合作。考慮到該工作人員在合同簽訂前後負責與公司聯系,該工作人員對高某要求解除合同的反饋意見應推定為公司的意思表示,公司的流程並非雙方約定的解除合同方式,故應認定雙方合同於2020年6月29日協議解除。
3.雙方的協議文本由公司提供。如果現有證據表明雙方未就本協議第6.2條進行協商,則應視為格式條款。該條款借用勞動合同中競業限制條款的模式,在雙方僅短期合作且公司不提供競業限制補償的前提下,長期禁止高參加演藝活動,過度加重了高的責任,應屬無效。此外,本條款約定的因高原因提前解除合同,與雙方約定的實際情況不符。故法院不支持該公司要求高某支付違約金的請求。
壹審判決:
駁回公司所有訴訟請求。
本公司不服壹審判決,提出上訴:
1.撤銷壹審判決,改判支持公司訴訟請求;
2.壹、二審訴訟費由高負擔。
二審法院認為:
1.公司與高簽訂的《藝人演藝經紀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該是合法有效的,雙方都應該按照合同履行。
2.關於高是否支付違約金。
該公司上訴稱,高是違約方,應支付違約金。對此,本院認為,雙方於2020年5月27日簽訂藝人演藝經紀協議,高於2020年6月29日通知公司解除合同。本協議因高的原因而終止,故高屬於違約方。
協議簽訂後,公司對高直播號的命名、貼圖、直播技巧進行了指導,並履行了相關合同義務。因此,高作為違約方,應向公司支付相應的違約金。同時,根據《藝人演藝經紀協議》第6.2條規定,因高原因提前終止或解除本協議的,自本協議終止或解除之日起兩年內,高不得從事任何演藝活動或與公司以外的任何主體簽署任何與演藝活動有關的書面文件。並且在高某提出解除合同時,公司員工還告訴高某“兩年內不能直播,直播的話公司會追究責任”。因此,合同解除後,高某使用“XXX”(XXX 1)直播號在“Aauto Quicker”進行直播,也違反了協議的相關規定,存在違約行為。綜上,公司要求高支付違約金的訴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要求違約金數額過高,本院予以調整。綜合考慮雙方簽訂協議的時間長短、高某提出解除合同的時間以及高某已支付的分紅,法院判決高某向公司支付違約金2100元。
公司要求高支付公證費5292元、律師費1萬元、手術費3萬元、經紀費1.2萬元、流量券2000元、培訓費2000元的訴求,缺乏事實依據,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裁定:
壹、撤銷壹審判決;
2.高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向公司支付違約金265438000元;
三。駁回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甲審號:(2020)京0108民初47339。
二審案號:(2021)京01 1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