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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法治國的思考1自然段

(壹)觀念必須更新。依法治國是我國治國方略的根本性轉變,這必然要求我們更新長期以來形成的壹系列觀念,特別是“我國有幾千年封建社會的歷史,缺乏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30)“舊中國留給我們的封建專制傳統很多,民主法制傳統很少。解放後,我們還沒有自覺地、系統地建立起保障人民民主權利的各種制度,法制很不完備,被忽視了。”(31)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相應的高度集權以及主要依靠政策、行政命令和行政長官意誌的方式根深蒂固。在觀念上,也有與之相適應的壹套。如果不更新,就難以在言行上自覺投入到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事業中去。壹些需要更新的觀念,前文已經提到了,比如確立法律至上的原則,也就是改變法律“很被忽視”的觀念。在這裏,我們應該重點關註以下幾點:

首先,要改變重人治輕法治的觀念。過去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們的很多法律制度都是“人治下的法律制度”,制定和實施的法律和制度主要是為了加強行政權力對社會主體的管理和控制。(32)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由於“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的內在要求,治理國家的方式也將發生根本性的變化,即多年來形成的主要以領導人的觀點和註意力為中心的人治制度將轉變為主要根據在民主基礎上制定的法律行事的制度。治國靠什麽?鄧小平同誌說:“還是要靠法制,法制更可靠。”(33)

只有完成從人治到法治在觀念、制度和具體制度程序上的根本轉變,才能最有效地促進生產力的可持續發展和“兩個文明”建設,有效保障人民民主。

第二,我們應該改變重義務輕權利的觀念。權利和義務是法律的壹對基本範疇,也是法律規範的主要內容。樹立正確的權利義務觀,對推進依法治國具有實質性的意義和作用。從根本上說,權利屬於作為國家和社會主人的人民,但在舊社會,人民被全部或部分剝奪了權利,卻要承擔無數強加的義務。後來,人民通過革命鬥爭重新獲得了權利。然而,長期以來形成的重義務輕權利的觀念仍然在相當多的人的頭腦中起著作用,特別是相當多的政府官員。在實踐中表現為漠視甚至侵害人的權利,卻習慣於加重人的義務和負擔。法治國家的壹個全局性、根本性的要求和價值取向的重點是保障人民權利,壹切非法侵犯人民權利的行為都是法治秩序的敵人。因此,我們必須樹立權利觀念,享受權利是人們承擔義務的前提。當然,這並不是在任何意義上否認義務。馬克思說:“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享有權利意味著承擔義務,承擔義務是為了更好地享有權利。

第三,要改變官貴民賤的觀念。官民是建國以來的壹對矛盾。舊社會官民矛盾往往呈現尖銳對立,歷史上“官逼民反”事件屢見不鮮。新中國成立後,由於國家和社會性質的根本變化,理論上、憲法上、法律上,官民只是社會分工不同,沒有高低貴賤之分。但是,由於長期以來形成的觀念和慣性,壹些幹部特別是壹些領導幹部,壹講依法執政,就把治理的重點和對象放在人民身上,只希望他們嚴格守法,管住他們,而自己卻是居高臨下的執法者和管理者。這是官貴民賤的觀念余毒的表現。在社會主義社會,“官”的地位和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官”的衣食住行、工作生活條件是由納稅納糧的人民提供的,人民是“官”的父母。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必須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官”必須遵紀守法,恪守職責,勤政廉政,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才能贏得人民的擁護和愛戴。

第四,要改變道德與法律無關的觀念。道德是以人們對善與惡、美與醜、正義與偏私、誠實與虛偽、榮辱與共、正義與非正義的觀念為基礎,以人心為動力,以輿論壓力為影響,評價人們行為、調整人們關系的社會行為準則。有高尚的* * *生產道德,有社會公德,有各種職業道德。從意識形態和行為準則來看,它是人們法律意識、法治觀念和在法律範圍內活動的基礎。立法時,人們的道德觀念、意識形態和法律意識通過立法者的立法活動滲透到法律中,影響法律價值的道德取向,使法律呈現善惡狀態。良法是實施法治、依法治國的前提之壹。在執法過程中,執法主體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使其執法活動和結果合法合理;執法的對象也必須具備良好的道德素養,使其行為不超越法律的界限。

第五,要改變無為而治的觀念。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壹項艱巨而艱巨的任務。這就要求我們所有的公民,包括所有的公職人員,無論是在中央還是地方政府工作,也無論是在任何行業或者崗位,都要為實現法治盡自己的壹份力量。現在,我們有了正確的思想理論指導,有了中央確定的被實踐證明是正確的路線方針政策,有了廣大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熱情支持和參與。任何困難都不能阻止我們義無反顧地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因此,我們必須克服畏難情緒,打消無為而治的觀念,對勝利充滿信心,努力工作,積極參與其中,努力早日實現人民所期待的政治清明、經濟繁榮、社會安寧、人民幸福的法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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