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級律師,負責直接接觸和處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務,做大量的證據收集和撰寫、法律文書的準備工作,但不能出庭辯護。
如果妳想在英國成為壹名律師,妳必須在初始階段經歷兩步。第壹步是“法律教育”,第二步是“職業培訓”。“學位階梯”是指妳的第壹學位是法學專業。如果沒有,妳必須獲得法學研究生證書或通過壹項名為“普通專業考試(CPE)”的考試。通過這些壹級考試,並不代表妳可以繼續向律師夢邁進。首先,妳必須是以“榮譽學位”二等或二等以上畢業(二等是最低要求),也就是說那些勉強及格的“差生”會在這個階段被淘汰出律師隊伍。其次,在第壹階段,每個人都必須選修以下7門被稱為“基礎課”的課程,即:衡平法、合同法、侵權法、物權法、刑法、公法(憲法和行政法)和歐盟法。
之後,他們將參加由律師協會組織的為期壹年的法律事務課程。本課程主要提供法律事務方面的培訓。主要在實體法、程序法和法律實務等方面。,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在法律實務過程中,約有1/4的課程時間用於起草文件、會議、談判、辯論、法律調查等培訓。通過法律事務考試後,這些未來的律師還必須實習兩年。把實習作為獲得大律師資格的必要條件,壹直是英國大律師培養制度的重要特征。
沒有獲得學位的人也可以申請成為律師,但條件更加嚴格。除了完成壹般商業課程和法律事務課程,並通過相關考試外,申請人還必須進行為期五年的實習。
二是大律師,其資格條件更為嚴格。
也就是第二步,進入名為“The Inns of Court Law School”的法學院接受“職業培訓”。任何預先申請成為大律師的人都必須進入這四所法學院中的壹所學習。都位於倫敦,分別是林肯法學院(成立於1422)、中殿法學院(1501年)、內殿法學院(1505)和格雷法學院(1569)。他們擁有被接納為英國律師的獨特權利。
除了上述條件外,申請人想要進入法學院還必須提供能夠證明其良好品行的書面證明。有犯罪記錄的人,被宣告破產的人等。不能進法學院學習。壹般情況下,專利代理人、商標代理人、議會事務代理人、事務律師在辭去現任職務之前,不會被法學院錄取。主要為學生提供大律師專業課程。出庭律師的職業課程有口語訓練、會見技巧、談判方法等。而法學院的教學方式與大學法學教育完全不同,講師通過講課或指導的方式培養學生。學生在法學院完成課程後,可以向各自的法學院申請大律師資格。獲得大律師資格後,申請人還必須在大律師事務所實習壹年。實習前6個月,實習律師不能受理案件,只能從第7個月開始。
在英國,沒有壹個詞叫“律師”。律師這個詞嚴格來說是美國詞匯,而不是英語詞匯。履行律師職責的有兩種人,即大律師和出庭律師。
1.出庭律師。在英國,高級律師被稱為“出庭律師”。除了大律師,它的中文名字還翻譯為“大律師”、“高級律師”、“出庭律師”、“辯護律師”、“專科律師”。高級律師是指在英國的高級法院能夠履行律師職責的律師。大律師壹般是精通某壹法律或某壹類案件的專家。他們不僅通過辯護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還回答小律師提出的疑難問題。此外,大律師經首席大法官提名後,可被英國授予QUEEN-SCOUNSEL稱號。大律師也有更多的機會被任命為高等法院和上訴法院的法官。大律師處理的事務壹般分為兩部分,壹部分是衡平法,壹部分是普通法。前者包括信托、轉讓、遺囑、公司法財產、轉讓和征集等。後者包括合同法、侵權法、刑法、親屬法等事務。近年來,英國大律師的專業化傾向越來越明確,出現了商業律師、專利律師、稅務律師等新的業務領域。
因為大律師的社會地位很高,所以獲得大律師資格的條件非常嚴格。首先,要取得出庭律師資格,妳必須接受過壹定程度的高等教育。包括:具有大學或技校法律學位;擁有英國大學或技校的其他學位;擁有部分國外或愛爾蘭大學的法學學位,按規定免於兩個科目以上的學術培訓;年滿25歲,通過專業考試,具有相當的學術、專業或商業能力的成年學生。第二,妳必須加入壹個大律師組織——四大法學院。作為這所學校的學生,妳必須完成學術和職業培訓,並在法學院參加壹定數量的課程。第三,必須提交品行良好的證明。犯了罪現在被宣告破產的人;現在是代理人、商標代理人、律師的人,不允許參加培訓,取得律師資格。第四,法學院學習期滿後,在經驗豐富的大律師指導下,實習壹年,簽署會員承諾書。只有滿足以上四個條件,才能成為大律師。
英國有四個大律師組織,分別是林肯法學院、內殿法學院、中殿法學院和格倫法學院。這四所法學院互不隸屬,成員包括正在各校就讀的學生和各校畢業的大律師。這些學院沒有法人資格,基本都是自由的社會組織。他們制定自己的章程和行業規則,決定授予和豁免大律師資格。學院主席由君主或皇室擔任,院長由資深大律師選舉產生。所有的醫院都位於倫敦,靠近高等法院。有教堂、圖書館、食堂和禮堂,還有專門的律師事務所。該學院的職責是培訓和審查律師,監督出庭律師的活動,並決定紀律處分。
第二,小律師。律師,在英國稱為“初級律師”,中文翻譯為律師、律師、訴訟律師、事務律師、事務律師等。大律師是指受委托人直接委托,在下級法院和訴訟外履行律師職責,為委托人提供各種法律服務的人。它是從中世紀普通法訴訟中的代理人、衡平法訴訟中的申請人和教會法庭中的監督人演變而來的。
小律師的活動範圍遠比大律師廣泛。他們可以擔任政府、公司、銀行、商店、公共和私人組織的法律顧問,在治安法院、縣法院和死因裁判法院等下級法院履行代理和辯護職責,處理非訴訟案件,為當事人起草法律文件,回答壹般法律問題。
根據1974頒布的《律師法》(《律師法》1974 ),律師資格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是英國公民。性別、國籍不限;
(2) 21歲;
(3)按資格規則必須由律師會理事會接納為律師會會員的學生,必須在修業壹年後,通過最後的專業考試;
(4)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兩年。具備以下四個條件的,在向律師事務所繳納印刷費和年度許可費,賠償當事人損失後,由律師事務所記入小律師名冊,取得小律師資格。
律師協會是小律師的領導和管理機構。該機構由上訴法院的檔案員領導。它有自己的學校,負責律師的培訓和教育。此外,律師事務所還擁有律師資格授予權、律師行業執照發放權、律師獎懲權、律師報酬設定權、全國律師名單掌握權。律師履行職責的機構是律師事務所。小律所壹般都是幾個人開,沒人開。在壹個小律所,除了小律師,還有小律師聘用的書記員,負責日常工作。
大律師和出庭律師在英國是兩種不同類型的律師,沒有隸屬關系。他們有自己的活動範圍和工作方法,所以有人把大律師和出庭律師的關系比作專科醫生和普通醫生的關系。
如前所述,大律師通常在高等法院履行代理和辯護職能,但大律師不直接接受當事人的委托,而是接受小律師的委托。律師直接與委托人打交道,與委托人簽訂合同,接受委托人的報酬。如果案件在高等法院訴訟,律師會先進行必要的調查,研究案卷材料,然後對案卷的事實和“問題”進行簡要總結,交給大律師。接受刪節後,大律師有責任處理案件。是否出示證據,是否與對方簽訂和解條款,大律師有權這樣做。
英國律師的這種分類和關系,在其他國家是沒有的。這種雙重律師制度的利弊在英國引起了爭議。壹般認為社會上有專門律師和普通律師,這是有益的。因為可以滿足不同當事人的需要,特殊訴訟和壹般訴訟的當事人都可以得到律師的幫助,但是像英國這樣的大律師,不與當事人直接接觸,很難知道案件的事實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所以未必能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