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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

保險公司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如下:

1.保險企業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保費後余額的18%的,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出部分允許在以後年度扣除;

2.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的其他事項,按照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保費等後的余額15%計算。限額以內的,可以在稅前據實扣除,超過限額的,不能扣除;

3、保險公司應建立健全手續費及傭金的相關管理制度,並加強手續費及傭金結轉和扣除的臺賬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為規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統稱新個稅法)的有關規定,現對企業發生的手續費

1.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和傭金支出,不超過下列計算限額的,準予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1.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照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後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應當按照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後的余額10%計算限額。

2.其他企業:限額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員工、代理人、代表等)簽訂的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的5%計算。).

二、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理協議或合同,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和傭金。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及其他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向相關證券承銷機構支付的發行權益類證券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三、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和傭金分成回扣、業務傭金、回扣、進場費等費用。

四、企業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相關資產的費用和傭金,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當期直接扣除。

五、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和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並如實入賬。

六、企業應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手續費及傭金計算分配表及其他相關資料,依法取得合法、真實的憑證。

七、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新個稅法實施之日起至本通知發布之日止,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所得稅稅前扣除按照本通知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條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義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沒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扣繳或者代收稅款。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

第三十壹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第三十三條納稅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減稅或者免稅。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予執行,並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第三十四條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必須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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