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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金融租賃公司風險資產總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8倍。

據銀保監會官網65438年10月8日消息,中國銀保監會就《金融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鼓勵地方政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導融資租賃公司回歸本源,在促進裝備制造業發展、企業技術升級、設備進出口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辦法》增加了壹些審慎監管指標。比如,金融租賃公司的融資租賃及其他租賃資產比例不得低於總資產的60%;金融租賃公司的風險資產總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8倍。據銀保監會官網65438年10月8日消息,中國銀保監會就《金融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鼓勵地方政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導融資租賃公司回歸本源,在促進裝備制造業發展、企業技術升級、設備進出口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辦法》增加了壹些審慎監管指標。比如,金融租賃公司的融資租賃及其他租賃資產比例不得低於總資產的60%;金融租賃公司的風險資產總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8倍。

金融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引導金融租賃公司合規經營,明確市場定位,落實監管責任,加強監督管理,促進金融租賃行業規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本辦法所稱金融租賃公司是指從事金融租賃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賃公司)。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業務,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動。

第三條經營原則融資租賃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支持政策鼓勵地方政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導金融租賃公司回歸本源,在促進裝備制造業發展、企業技術升級、設備進出口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第二章操作規程

第五條業務範圍金融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壹)融資租賃業務;

(二)經營租賃業務;

(3)與融資租賃、經營性租賃業務相關的租賃物購買、殘值處理及維護、租賃交易咨詢、租賃保證金接受;

(四)轉讓和接受融資租賃資產;

(5)固定收益證券投資業務。

第六條融資行為融資租賃公司的融資行為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

第七條租賃物的範圍適用於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另有規定的除外。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以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並能產生收益的租賃物為載體開展融資租賃業務。金融租賃公司不得接受抵押財產、權屬有爭議的財產、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產或權屬有瑕疵的財產作為租賃財產。

第八條負面清單金融租賃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業務和活動:

(壹)集資、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

(二)發放或委托貸款;

(三)向其他金融租賃公司借入資金或者變相借入資金;

(四)通過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民間投資基金等渠道融資或轉讓資產;

(五)法律法規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業務或活動。

第九條其他金融租賃公司進口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租賃物,租賃物的購買方或產權方應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金融租賃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公司治理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以股東或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為主體的組織架構,明確職責分工,確保獨立運作和相互間有效制衡,形成科學高效的決策、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十壹條內控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全面、審慎、有效和獨立的原則,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防範、控制和化解風險,確保公司安全穩健經營。

第十二條風險管理金融租賃公司應根據其組織結構、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體系,以識別、控制和化解風險。

第十三條存在關聯交易的金融租賃公司應建立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其關聯交易應按照商業原則進行,條件不得優於非關聯方的同類交易。

金融租賃公司對承租人為關聯企業的交易進行表決或做出決定時,與該關聯交易相關的人員應當回避。金融租賃公司的重大關聯交易應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批準。

金融租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與項目公司之間的交易不適用本辦法對關聯交易的監管要求。

第十四條金融租賃公司依法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

第十五條租賃登記按照國家法律的規定,租賃物的所有權應當進行登記,金融租賃公司必須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租賃物不屬於需要登記的財產範疇的,金融租賃公司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租賃物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購買租賃物的金融租賃公司應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或明確融資租賃業務意向的前提下,根據承租人的要求購買租賃物。特殊情況需要提前購買租賃物的,應當與其現有的經營領域或者經營計劃相壹致,並與其自身的風險管理能力和專業管理水平相壹致。

第十七條租賃物的估價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租賃物的估價和定價制度,根據租賃物的價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潤確定租金水平。

融資租賃公司在售後回租業務中,應當有不違反會計準則的合理定價依據作為租賃物購買價格的參考,不得低價購買、高價購買。

第十八條金融租賃公司應當關註租賃物的風險緩釋功能,密切監控租賃物價值對融資租賃債權的風險覆蓋水平,制定有效的風險應對措施。

第十九條無擔保余值的管理金融租賃公司應加強租賃物無擔保余值的管理,定期評估無擔保余值並進行減值測試。當租賃項目的未擔保余值出現減值跡象時,按照會計準則的要求計提減值準備。

第二十條租賃物收回管理金融租賃公司應加強對租賃期屆滿返還或因承租人違約而收回的租賃物的風險管理,建立健全租賃物處置制度和流程,降低租賃期內的風險。

第二十壹條轉租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對轉租及其他形式的融資租賃資產進行單獨管理,並單獨建賬。轉租須經出租人同意。

第二十二條金融租賃公司應嚴格按照會計準則及其他相關規定,真實反映融資租賃資產轉讓和受讓的實質和風險狀況。

第二十三條資產質量分類和準備金制度金融租賃公司應建立資產質量分類制度和準備金制度。在準確分類的基礎上,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增強抗風險能力。

第二十四條信用管理金融租賃公司可以按照商業原則向征信機構提供和查詢融資租賃相關信息。

第二十五條保證保險事項金融租賃公司和承租人應當就與融資租賃業務有關的擔保、保險等事項進行充分約定,以維護交易安全。

第三章監管指標

第二十六條租賃資產的比例金融租賃公司的融資租賃和其他租賃資產的比例不得低於總資產的60%。

第二十七條杠桿倍數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資產總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8倍。總風險資產按照企業總資產減去現金、銀行存款和國債後的剩余資產確定。

第二十八條固定收益證券投資融資租賃公司開展固定收益證券投資業務,不得超過凈資產的20%。

第二十九條集中管理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加強對重點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單壹承租人和關聯方承租人的業務比例,有效防範和分散經營風險。金融租賃公司應遵守以下監管指標:

(1)單壹客戶融資集中度。金融租賃公司對單壹承租人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30%。

(2)單壹集團客戶的融資集中度。金融租賃公司對單壹集團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

(3)單壹客戶的相關程度。金融租賃公司對關聯方的所有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30%。

(4)完全相關。金融租賃公司對所有關聯方的所有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

(5)單壹股東的關聯程度。單壹股東及其所有關聯方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金融租賃公司的出資額,還應當符合本辦法對單壹客戶關聯程度的規定。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根據監管需要對上述指標進行適當調整。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金融租賃公司的業務操作和監督管理規則。

第三十壹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級)負責制定本地區促進融資租賃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監督管理金融租賃公司,處置金融租賃公司風險。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具體負責地方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分類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金融租賃公司的業務規模、風險狀況和內控管理情況對其實施監管。

第三十三條非現場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非現場監管系統,利用信息系統對金融租賃公司進行定期分析和監控,對相關指標高、潛在經營風險大的公司予以特別關註。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於每年6月30日前將本地金融租賃公司上壹年度的發展和監管情況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現場檢查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建立現場檢查制度,對金融租賃公司的檢查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措施:

(壹)進入金融租賃公司及相關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要求有關人員就有關檢查事項進行說明;

(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篡改的文件和資料先行登記保存;

(四)檢查相關信息系統。

現場檢查應當經當地金融監管部門負責人批準。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撓和隱瞞。

第三十五條監管談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履職需要,可以與金融租賃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其就金融租賃公司經營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進行說明。

第三十六條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金融租賃公司重大風險事件預警、防範和處置機制,制定金融租賃公司重大風險事件應急預案。

金融租賃公司發生重大風險事件,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並及時向當地金融監管部門報告,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七條違法經營信息的公示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金融租賃公司及其主要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法經營信息數據庫,如實記錄相關違法信息;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八條信息報送金融租賃公司應定期向當地金融監管部門和同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報表。

第三十九條重大事項報告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在下列事項發生後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金融監管部門報告:重大關聯交易、重大未決訴訟、仲裁以及當地金融監管部門要求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十條監管協作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研究解決轄區內融資租賃行業的重大問題,加強聯合監管,形成監管合力。

第四十壹條監管隊伍建設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按照監管要求和職責配備專職監管人員。專職監督員的數量和能力應與被監督對象的數量相匹配。

第四十二條行業協會融資租賃行業協會是融資租賃行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依法設立的金融租賃行業協會按照章程發揮溝通協調和行業自律作用,履行協調、維權、自律和服務職能,開展行業培訓、理論研究、糾紛調解等活動,配合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引導金融租賃公司誠信經營、公平競爭、穩健經營。

第四十三條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準確分類,需要通過信息交叉比對、實地走訪、受理信訪投訴等方式,準確檢查轄區內金融租賃公司的經營和風險狀況。,並根據作業風險和違章情況分為正常作業、異常作業和違章作業。

第四十四條正常經營是指金融租賃公司依法合規經營。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根據註冊地對金融租賃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股東名冊、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簡歷、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以及正常經營所需的其他資料進行審核。

對接受並配合監管、在註冊地有經營場所且如實完整填報信息的企業,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在報銀監會審查後及時納入監管名單。

第四十五條異常經營異常經營主要是指“失聯”、“空殼”等經營異常的金融租賃公司。

“失聯”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融資租賃公司:無法取得聯系;在企業註冊地實地調查找不到;雖然可以聯系到企業的工作人員,但是他們不知道,也無法聯系到企業的實際控制人;連續3個月未按監管要求報送月度報告的。

“空殼”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金融租賃公司:未依法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並公示上壹年度年度報告的;最近六個月的月度監管報告顯示沒有經營;近6個月無納稅記錄或“零申報”;近6個月沒有社保繳納記錄。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督促經營異常、違規經營的企業整改。整改驗收合格的非正常經營企業可納入監管名單;對拒不整改或整改驗收不合格的,納入違法失信名單,勸其申請變更企業名稱和經營範圍、主動註銷或協調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四十六條非法經營非法經營是指金融租賃公司的經營行為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違法違規情節輕微,整改驗收合格的,可以列入監管名單;整改驗收不合格或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由當地金融監管部門依法處罰或取締,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第四十七條磋商機制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與市場監管部門建立磋商機制,嚴格控制金融租賃公司註冊。金融租賃公司變更公司名稱、組織形式、公司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註冊資本、調整股權結構時,應當事先與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充分溝通並達成壹致。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金融租賃公司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機構責任,相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相關法律法規未規定處罰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等監管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人員責任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處罰金融租賃公司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通報批評、列入違法失信人員名單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非法集資金融租賃公司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以及其他形式的非法集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壹條制定細則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本轄區金融租賃公司監督管理細則,並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五十二條過渡安排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在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規定的過渡期內達到本辦法的要求。過渡期不晚於2021 12 31。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1)關聯方是指壹方控制、* *共同控制或對另壹方施加重大影響,兩方或多方受壹方共同控制、* *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僅受國家控制,沒有其他關聯方關系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

(二)重大關聯交易,是指金融租賃公司與關聯方的單筆交易金額占金融租賃公司凈資產的5%以上,或者金融租賃公司與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金融租賃公司凈資產的65,438+00%以上的交易。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生效日期: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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