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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2010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規範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勞動保障監察(以下簡稱勞動保障監察),是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業服務機構、醫療服務機構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的行政執法活動。第四條勞動保障監察應當遵循公平公開、監督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接受社會監督。第五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指導區縣、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和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各區、縣、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和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公安、工商、財政、物價、衛生、安全生產監督、藥品監督等行政部門和工會、* *共青團、婦聯等組織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第二章管轄和職責第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從事勞動保障監察的機構應當配備專職和兼職勞動保障監察員,負責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熟悉監察業務,具備勞動保障法律專業知識,並經培訓合格。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在工會、* *共青團、婦聯、行業主管部門等單位聘請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監督員,協助專職和兼職監督員開展工作。第八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勞動者、就業服務機構和醫療服務機構的勞動保障進行監察。

區、縣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本轄區內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業服務機構、醫療服務機構進行勞動保障監察。

重大、復雜或者跨行政區域的案件,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直接查處;必要時,可以指定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查處自己管轄的案件。第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和貫徹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監察用人單位遵守和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投訴和舉報;

(四)依法查處和糾正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

(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員的培訓、聘任、考核和監督管理。第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察人員依法執行勞動保障監察任務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進入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和工作場所,檢查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查閱或者復制必要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

(三)采取錄音、錄像、照相、攝像等方式獲取證據的;

(四)發現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並作出限期整改和行政處罰的決定;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壹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察人員履行職責時,應當忠於職守,秉公執法,保守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並為舉報人保密。第三章內容和程序第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就業服務機構和醫療服務機構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

(壹)雇用勞動者的方式、內容和條件;

(二)與勞動者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三)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和福利;

(四)工時和休息休假制度的執行情況;

(五)社會保險登記和繳納情況;

(六)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

(七)用人單位開展職業培訓;

(八)制定勞動管理制度,並按照規定備案;

(九)就業服務機構的中介服務、職業技能鑒定和職業培訓;

(十)醫療服務機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和執行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情況;

(十壹)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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