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及相關人員進行監察:
壹、公務員的範圍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工資福利由國家財政負擔的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是指經批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
2.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是指在上述組織中履行組織、領導、管理、監督公共事務等職責的人員,包括在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行業協會等組織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以及在法定檢驗檢疫等機構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是指國家出資企業中的下列人員:
(1)在國有獨資公司、企業中履行組織、領導、管理、監督職責的人員;
(二)由黨組織或者國家機關、國有獨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提名、推薦、任命、批準,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中履行組織、領導、管理、監督等職責的人員;
(三)經負責管理和監督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的機構批準或者研究決定,代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從事組織、領導、管理和監督工作的人員。
四是公辦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是指國家機關或者其他組織以社會公益為目的,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事業單位中從事組織、領導、管理和監督工作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是指該組織中的下列人員:
(1)從事集體事務和公益管理的人員;(二)從事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管理的人員;
(三)協助人民政府進行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從事救災、防疫、搶險、防汛、優撫、救助、移民、救災款物管理、社會捐贈公益事業管理、國有土地經營管理、征地征收補償費管理、稅收征繳、計劃生育、戶籍、征兵以及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協助人民政府等其他國家機關工作的人員。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是指下列人員:
(1)履行職務的各級人大代表、履行公職的各級政協委員、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二)雖未列入黨政機關編制,但在黨政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在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單位、組織中,從事組織、領導、管理和監督工作的人員,由黨組織或者國家機關、國有獨資公司和企業、負責管理和監督國家出資企業中國有和集體資產的組織、事業單位提名、推薦、任命和批準;
(4)代表國家機關參加依法成立的評標、談判、詢價等組織,國有
全資、獨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臨時履行組織、領導、管理、監督公共事務的職責;
(五)其他依法行使公權力的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 (壹)我國黨的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政協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執行。(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3)國有企業的管理者;(四)公共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