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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電氣安全管理體系的內容有哪些?

是企業對電焊、明火、吸煙、臨時用電、電氣設備和電器的安全規定的制度。如;

消防安全和消防管理規定(試行)

根據國家有關安全、消防的法律法規,鑒於公司大部分單位屬於消防重點單位,存在諸多消防不安全因素等潛在危險因素,安全工作難度較大,特別是在生產、搶修和檢維修過程中,如果絲毫防範措施不到位,極易引發火災、爆炸等群傷事故。

因此,安全動火(各種火源)是我國選煤企業最重要的安全防火管理內容之壹。為加強管理,有效防止因不安全動火作業造成的火災、爆炸群傷等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1、安全動火作業的基本原則

1.1各類動火作業應嚴格執行有關消防安全的技術要求;做到“三不動火”,即無批準的動火許可證不動火,作業現場無安全監護人不動火,防火措施落實不動火。

1.2在壹個危險的地方。不動火能動的都不動;任何可以移除的東西都應移除並移至安全區域進行動火作業。

1.3凡在儲存、運輸可燃材料的設備、容器、管道上進行動火作業,應先切斷材料來源,加盲板,關閉閥門,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後,打開人孔,通風、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

1.4動火審批人必須在現場,落實防火措施後才能簽署動火作業證。動火作業許可證在同壹天只對壹個作業現場有效,不得更改。

1.5動火作業人員和安全監護人在領取動火作業許可證後,應逐項檢查防火措施的落實情況。如果防火措施不落實或監護人不在場,作業人員有權拒絕動火作業。

1.6生產設備(裝置)進行大、中修時,由於動火作業工作量大,應徹底清除易燃易爆危險物質,按規定進行處置,並用盲板隔離管道。

1.7廠區內禁止移動吸煙;吸煙者可以去指定的吸煙場所。

1.8工作場所不允許吸煙;吸煙者必須去指定的地方吸煙。

2、動火分級管理

根據動火部位的危險程度,動火作業分為三個等級進行管理。

2.1壹級動火作業(禁火區):

2.1.1變電所、配電間、空壓機房、集控室、集罐區、燃油鍋爐、藥劑儲存區(泵房)及其附屬設備設施、乙炔和氧氣儲存場所、原煤準備(回煤巷道)、原煤至篩分破碎棧橋和篩分破碎車間、矸石、煤泥、中煤、精煤棧橋等危險設施設備動火。

2.1.2倉庫等場所動火。

2.1.3其他危險動火作業項目。

2.2二次動火作業:

2.2.1除壹、三級動火以外的臨時動火屬於二級動火。

2.3三級動火作業:

2.3.1不存在火災、爆炸、傷害(中毒)等危險項目的動火作業。

2.3.2固定的動火區域位於機修室的指定位置,不需要動火作業許可證。。

2.4凡可移至動火區進行焊接修理的可拆卸物件,必須在固定的動火區進行焊接,以盡量減少禁火區的動火次數。

2.5動火作業區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並有明顯標誌。

3.動火審批管理

3.1壹級動火:申請動火單位負責人牽頭組織動火場所負責人、動火作業人員、安全監護人、安全部門、設備部門人員等相關人員,、和* * *制定並實施現場安全和防火措施。申請動火作業的單位負責填寫動火作業許可證,報公司設備部、安全部、廠長或總經理批準;並在公司安全部門登記。

3.2二級動火:由申請動火單位負責人牽頭組織相關人員、動火作業人員、安全監護人、安全部裝備部人員等。,動火單位負責制定和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單位負責填寫動火作業許可證,報公司裝備部安全部門審批;並在公司安全部門備案。

3.3三級動火:動火人員負責制定和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填寫動火作業許可證;並報單位負責人批準;公司安全部門備案。

4.常見事故的原因

4.1動火設備中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未徹底吹掃、置換、煮沸、清洗,或經處理後不具備動火條件。

4.2氣焊、氣割動火作業使用的乙炔、氧氣為易燃易爆氣體,焊炬、膠帶、減壓閥、防回火裝置等儀表不完好、有泄漏。

4.3在動火作業中,無論是氣割、氣焊還是電焊,金屬都要在高溫下熔化,熔化的金屬容易向周圍飛濺,引燃周圍的可燃物、煤塵、電纜槽內的電纜等,造成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

4.4氣焊、氣割所用的氧氣瓶、乙炔瓶都是壓力容器。如果使用不當,或者離熱點的安全距離不夠10米,或者氧氣瓶和乙炔氣瓶的安全距離不夠5米,當乙炔氣瓶和氧氣瓶受熱或泄漏時,容易發生火災和爆炸事故。

4.5電焊作業時,焊工狀態不佳或接地線、電線絕緣不良,導致與使用中的設備、管道發生打火現象,甚至有的焊工在附近的其他設備、管道上打弧,造成設備、管道擊穿,或損壞設備、管道,留下隱患。

4.6電焊作業時,因工具絕緣不良而發生漏電,或焊工在容器內或潮濕環境中工作而不穿絕緣鞋,造成人員觸電。

4.7監護人離職或無監護。

5、作業前的主要準備工作

5.1焊割人員和接線電工必須持證上崗。

5.2對於維修或危險的動火作業項目,應制定完整的安全作業計劃。要對所涉及的作業人員進行“五交付”,即交付作業任務、安全措施、安全檢查和維護方法、安全註意事項和應遵守的有關安全規定。

5.3落實項目負責人、監護人,落實各項預防措施。

5.4動火作業前,必須辦理動火申請手續,經審批同意後方可進行動火作業。要做到“三不動火”,即無動火作業許可證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現場無監護人不動火。

5.5動火作業人員在取得批準的動火作業證後,應檢查動火部位和防火措施是否落實,如未落實,動火作業執行人應拒絕動火作業。

6、作業現場檢查和管理要點

6.1審批人員要點:

6.1.1動火作業執行人使用的工具設備是否完好。

6.1.2動火設備本身是否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取樣分析和監測結果是否合格,是否加盲板進行有效隔離。

6.1.3動火作業周圍的可燃物、暗渠、煤塵等環境是否按要求采取了清掃、封堵等安全消防措施。

6.1.4批準人必須到動火現場,確認無火災危險後方可批準。

6.2管理要點:

6.2.1安全監護人的資格、職責和權限

6.2.1.1資格:必須有壹人由動火單位(壹級動火:同時動火單位)委派,了解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工藝,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條件;必須有強烈的責任感,能正確處理問題;具備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使用消防器材和防毒器材作為監護人。

6.2.1.2職責:動火作業前,根據動火作業許可證逐壹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動火現場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動火作業期間,不允許同時做其他工作。妳必須堅守崗位,未經允許不得離開現場。動火作業完成後,與其他人壹起清理現場,確認無余火後離開。

6.2.1.3權限:對動火現場與動火作業證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有權停止動火作業;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作業;不執行“三不動火”和不聽勸阻者,可收回動火作業許可證,並向領導報告。

6.2.2電焊作業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

6.2.2.1焊工使用的焊鉗必須絕緣良好;電纜、接地線和手柄線必須絕緣良好,以防外部高溫烘烤。

在6.2.2.2過馬路,要加防護套管,防止被過往車輛碾壓;在金屬容器或潮濕環境中工作時,應使用絕緣墊來確保焊工和焊件之間的絕緣。

6.2.2.3焊工不應攜帶焊接手柄進出金屬設備;禁止將接地線連接到正在使用的管道、設備和鋼結構上,以防止靜電;禁止在設備和無關的管道上引弧。

6.2.3氣割和氣焊時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

6.2.3.1要註意氧氣瓶和用具不要沾上油脂、瀝青等物質,以免與高壓氧接觸而燃燒。

在6.2.3.2,乙炔禁止與銅、銀和汞接觸,以防爆炸。

6.2.4本規定第4項中提到的事故常見原因必須消除。

6.2.5在受限空間內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遵守相應的消防安全要求。

6.2.6臨時用電必須由電工安裝和拆除;符合國家臨時用電安全技術標準要求。重要提示:電源線絕緣壹定要好;其接頭不允許與廠房的金屬部分接觸,以防漏電。

6.2.7應定期檢查食堂使用的液化氣罐和爐竈是否漏氣。

6.2.8其他動火項目應符合相應的安全、消防技術要求和規定。

7.獎勵和懲罰

7.1違反規定者,予以勸退教育或停職培訓(降薪),培訓合格後重新上崗;同時根據違規情況,給予50-300元的壹次性處罰。

7.2對違反本規定造成事故的單位和領導,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

7.3在廠區危險區域內移動吸煙者,將被處罰50元/次。

7.4任何員工都有權制止非法動火作業。對有效制止非法動火作業者給予相應獎勵。

8.補充條款

8.1本規定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的,以上級有關規定為準。

8.2安全動火管理範圍:各種焊接、切割作業,危險場所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電爐、竈具、液化氣罐、噴燈、移動吸煙等容易造成火災隱患的火源。

8.3本規程未涉及的事項和有爭議的事項,由安全部裝備司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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