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規劃、交通運輸、環境保護、廣播電視、工商、商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和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通信基礎設施的建設和保護工作。第五條通信基礎設施建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通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堅持統籌規劃、* * * *建設和合理利用資源的原則,依法接受通信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並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或者通知通信基礎設施所有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通信基礎設施建設,不得破壞通信基礎設施。第七條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通信基礎設施保護管理制度,對其管理的通信基礎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檢修,並有權制止危害通信基礎設施安全的行為。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通信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為通信基礎設施建設提供便利條件,並在規劃、建設、用地等方面給予支持。第九條省通信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省通信事業發展規劃,並對規劃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省通信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電信業務經營者根據本省通信業發展規劃,編制全省通信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省通信管理機構應當指導省轄市有關單位編制省轄市通信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經省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條從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通信基礎設施建設活動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具有合法的資質或者資格,並在資質或者資格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通信基礎設施建設活動。未取得相應資質或資格的單位和人員不得從事通信基礎設施建設活動。
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通信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第十壹條新建住宅區、村鎮等居民區或者產業集聚區、工業園區等園區,應當配備通信基礎設施。建築物內和建設規劃用地紅線內的通信管道、配電網、電信機房、設備用房等通信基礎設施應當納入建設項目設計文件,與建設項目同時建設、同時驗收,所需費用列入建設項目概算。第十二條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在規劃設計車站、機場、公路、鐵路、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城市軌道交通、人民防空、旅遊度假、文化、體育、教育等重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時,應當統籌考慮通信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並根據城鄉規劃和通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預留通信管線等通信基礎設施建設空間。第十三條辦公住宅小區、商住樓等民用建築的開發商、業主、管理者應當為電信運營企業使用該區域內配套的通信基礎設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條件。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與民用建築開發商、業主、管理人簽訂帶有排他性條款的協議,不得妨礙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服務。第十四條電信業務經營者在民用建築物上附著通信線路或者設置小型天線、移動通信基站等通信基礎設施時,應當事先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並按照規定向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支付使用費。
在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公共機構等公共設施以及市政設施、高速公路、鐵路、機場、地鐵等公共設施中,應當建設寬帶網絡設施,公共設施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電信運營企業免費開放,並提供便捷接入。
在建築物上設置小型天線、移動通信基站等通信基礎設施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a)滿足建築物的負荷;
(二)維護建築物的安全;
(三)保證建築物的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