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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營造無障礙環境,保障殘疾人和其他社會成員平等參與社會生活,根據《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無障礙環境的建設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無障礙環境建設,是指為方便殘疾人、老年人和其他社會成員獨立、安全地出入道路、出入相關建築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和獲得社區服務而開展的建設活動。第三條無障礙環境建設應當與本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社會基本需求相協調,遵循實用、簡便、廣泛受益的原則,逐步滿足殘疾人、老年人和其他社會成員的實際需求。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壹領導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組織編制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並組織實施。

編制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應當征求同級殘疾人聯合會、養老機構等社會組織和機構的意見。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障礙設施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並會同有關部門對無障礙設施建設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交通、文化、衛生和計劃生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第六條殘疾人聯合會和養老機構應當定期收集殘疾人、老年人和其他社會成員的無障礙需求,向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加強和完善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意見和建議,並配合制定和實施無障礙環境建設規劃。

殘疾人聯合會、養老機構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提出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處理。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的宣傳,倡導無障礙環境建設理念,增強全體社會成員的無障礙環境建設意識。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無障礙環境建設提供捐贈和誌願服務。第八條城鎮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廣場、綠地、公共建築、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建築和居住區,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

鄉鎮和村莊的建設和發展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設施建設的標準。第九條無障礙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新建無障礙設施應當與周邊無障礙設施相銜接。第十條設計單位在設計建設項目時,應當按照無障礙設計規範的要求,設計配套的無障礙設施。應設計無障礙設施而未設計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不予通過審查。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無障礙設施施工,並對施工質量負責。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和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對無障礙設施的施工質量進行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建設單位組織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驗收無障礙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壹條對城鎮已建的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的道路、廣場、綠地、公共建築、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建築和居住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無障礙設施改造規劃並組織實施。

無障礙設施的改造由所有者或管理者負責。無障礙設施所有權和管理權分離的,所有權人和管理人應當通過協議明確各自對無障礙設施改造的責任。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對下列機構和場所進行無障礙設施改造:

特殊教育、康復、社會福利和其他機構;

(二)國家機關的公共服務場所;

(三)文化、體育、醫療衛生單位的公共服務場所;

(四)交通、金融、郵政、商業、旅遊等公共服務場所。第十三條無障礙設施建設應當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並符合下列規定:

(壹)城市主要道路、主要商業區和大型居住區的人行天橋和地下通道,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配備無障礙設施;

(2)人行道的交叉口和入口處應設置緣石坡道,緣石坡道的坡度應平滑防滑;

(3)盲道應連續鋪設,避開樹木、電線桿、拉線、垃圾箱等障礙物,其他設施不得占用盲道;

(四)公共建築有電梯時,應當至少設置壹部無障礙電梯;公共建築內的服務窗口和售票窗口應同時配備低層服務設施;

(五)公共建築和公共交通設施的玻璃門、玻璃墻、樓梯、電梯、通道等處應當設置警示標誌、信號或者指示裝置;

(六)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業區和大型住宅區應當安裝聲音報警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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