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河南新鄉搶記者手機事件是否構成搶劫罪?妳怎麽想呢?

河南新鄉搶記者手機事件是否構成搶劫罪?妳怎麽想呢?

河南新鄉搶劫記者手機事件不構成搶劫罪,因為不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搶劫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壹種取得財物罪。搶劫通常采取暴力、威脅等對人有害的手段,即手段暴力或威脅,目的是取得財物。

但這種所謂的暴力威脅方式,壹般需要具備暴力的性質和當場性。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壹般主要有藥物麻醉、催眠等。,足以壓制受害者的反抗。

同時,搶劫罪要求目的行為與手段行為之間有直接因果關系才能成立。簡單來說,取得財物的行為是以暴力手段為基礎的。

近日,河南新鄉搶記者手機事件在媒體上不斷爆出。4月21日晚,采訪元陽男孩下葬的記者收到了被搶的手機,但手機已被刷機,手機裏的內容被清空。河南省新鄉市委書記就此事向記者道歉,並表示將徹查。如果有人觸犯了法律,他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這次事件中,對方搶了記者的手機。雖然目前不知道搶手機的人的動機,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沒有非法占有手機的故意,所以不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不能認定為搶劫罪。

個人認為河南新鄉搶了記者的手機,可能記者拍到了對方不想被拍的東西。所以不打算非法占有舉報人手機拿回舉報人手機清空內容。

中國是壹個法治國家,奉行罪刑法定原則。是否構成犯罪,必須根據刑法的規定來認定。雖然記者手機被搶,但原因不是為了非法獲取財物,所以不能認定為搶劫。

新鄉搶奪記者筆記的行為不屬於非法占有,因此不構成搶劫罪。其實這些人的主要目的是掩蓋真相,避免媒體曝光。

要說嚴重的話,搶手機、刷手機的行為客觀上造成了他人財產的損害,所以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或者搶劫罪定罪量刑。

具體到本案,多數情況下,記者的手機裏存儲了大量采訪資料和重要電話號碼。手機造成的損失不可估量,恢復數據的成本也很高。因此,根據“其他嚴重情節”,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不違法。

起因:4月21日下午3點,眾多媒體記者,包括上遊新聞、紅星新聞、新京報等。,在報道河南原陽4名男童死亡事件時,遭到元興辦事處9名工作人員暴力阻撓甚至毆打。記者的手機、眼鏡和衣服被損壞,兩名記者的手機被搶。目前,當地官方已向記者道歉,並歸還手機,但疑似被刷機,通訊錄、相冊、視頻均已消失。

壹是毆打記者,損壞衣服眼鏡,搶奪采訪工具,涉嫌尋釁滋事,故意破壞財務,搶劫等犯罪。根據《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涉、阻撓新聞單位及其新聞記者的合法采訪活動。“在此次事件中,記者的新聞采訪活動受到嚴重破壞,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二是操作人員取走手機後,未經許可,違反國家規定,對系統進行刪除和清空,造成嚴重後果,涉嫌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第三,如果對方在行動中保留、復制相關通訊錄、圖片、視頻等關鍵個人隱私信息,則對方將涉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當然,最終還是要看警方最終的調查結果,然後根據具體情況和危害後果的嚴重程度,從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故意傷害、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等幾個方面追究犯罪分子的治安違法行為甚至刑事責任。四個孩子被壓死,令人痛惜,現在連記者為了正當采訪都要挨打,實在令人氣憤。

紅星新聞、新京報、上遊新聞的記者,在之前被掩埋、殺害的四個孩子的掩埋現場,被不明身份的人推搡、拖拽。紅星新聞記者衣服被撕破,眼鏡被打碎,手臂上出現多處紅色抓痕。現場另壹名記者也被推搡扣住,頸部淤青。兩名記者被搶走了手機。

四個孩子被埋身亡,記者的調查不僅受阻,而且手機被搶,人被打。這種行為真的很猖狂。新鄉市委書記表示將徹查此事,並向記者道歉。

搶手機是否構成搶劫罪?這個真的不算。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從刑法上看,搶劫罪的主觀故意是非法占有他人財物。這些工作阻止記者,毆打記者,甚至拿走記者的手機。這是為了阻止記者采訪拍攝,拿走記者手機也是為了刪除記者手機的相關內容。所以這個主管的意圖還是比較容易認定的,這不是基於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搶劫。但隨意阻攔、毆打記者並搶走其手機的行為,屬於損壞他人財物、尋釁滋事的行為。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有關人員給予治安處罰。

現在最重要的是查明這四個孩子的埋葬和死亡原因,查明案件真相,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對於這些工作人員所涉及的行為,我們公安機關和組織部門也應該依法依規進行處理。野蠻阻撓永遠解決不了問題,也掩蓋不了事實和真相!

肯定不構成搶劫罪!

我們來看看刑法中關於搶劫罪的規定:

顯然,這些搶手機的人並不是真的想搶記者的手機,而是不想讓記者用手機拍照錄像。如果記者用的是相機和攝像機,這些人肯定會搶相機和攝像機,即使搶了手機、相機和攝像機造成損壞,也要賠償。他們的目的是隱藏真相。

從上述行為可以看出,壹些地方政府仍然沒有學會如何與新聞媒體打交道。現在不僅新聞媒體可以發消息,壹些普通市民也可以隨時隨地發消息,但是發出來的消息是否符合實際情況,是否會摻雜私貨,就不得而知了。

只有政府迅速反映,及時公布真相,壹些非正規渠道發布的壹些謠言或片面的所謂“消息”才有市場,但政府往往不這麽做。為什麽?我擔心醜聞會擴散,影響我自己的工作。

比如這次埋了四個孩子。怎麽發生的?為什麽會這樣?事情發生後政府做了什麽?政府可以通過新聞發布會告知公眾,但政府隱瞞,有搶記者手機的情況。最後,真相不得不公布。何必呢?

總之,國家應該做出規定,要求各級政府及時公開突發事件的真相,懲罰地方政府隱瞞真相,甚至撤職,這樣這種情況才能壹次次得到遏制。

拒絕接受媒體采訪,拒絕錄音錄像,拒絕透露信息——是妳心裏有鬼的表現嗎?

搶手機,尤其是掌握大量采訪信息的媒體人員的手機;這些信息往往超過手機本身的價值——信息無價?

至於是否構成搶劫罪,那是司法部門的事。

毆打記者應構成刑法中的故意傷害罪。因搶奪記者手機並刪除采訪稿件內容

刑法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壹百二十四條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眾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記者的手機和圖片應屬於廣播電視采編宣傳,故應構成刑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工地靠近居民區。是否因占地補償和施工汙染與居民產生矛盾?如果是,是否有可能涉嫌故意報復殺人?不然人命關天的大案傳開後,妳們為什麽還這麽猖狂囂張?搶手機,毆打襲擊者,限制采訪自由,刷出手機信息,誣陷父母……現在居民都不敢接受采訪,不敢出聲!好像水很深,傘很大。希望國家或省紀檢監察部門盡快介入,對當事人和幕後指使人進行調查!畢竟這四個小生靈死的時候甚至還被殘忍的斬首!

事實上,有很多疑點,這讓人迷惑不解:

第壹,如果真的埋了,是誰發現的,怎麽發現的?如果第壹時間被發現,還有救嗎?

其次,為什麽挖出來的屍體不完整?如果是挖掘機在挖的過程中造成的,為什麽在挖出第壹個孩子的時候還繼續挖?

第三,孩子是怎麽陷進這麽深的坑裏的?如果他們掉進去,就會有哭喊聲。司機聽不見嗎?

第四,為什麽挖出四個拿走壹個,只剩下三個?

註意,期待真相!

至少是尋釁滋事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 *有下列尋釁滋事、擾亂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

(壹)隨意毆打他人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三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的,

(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這已經比搶劫更嚴重了,給社會造成了不可估量的負面陰影和社會矛盾。

  • 上一篇:海報模板簡筆畫-如何繪制慈善義賣海報
  • 下一篇:黃:上海黑幫大亨,兩次被女人收買,晚年落魄掃街。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