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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兒童保育和幼兒教育簡介

荷蘭的義務教育從5歲開始。1985年,荷蘭將部分幼兒園並入小學,建立了壹所4-12歲的八年制小學,納入基礎教育序列。在自願的基礎上,父母可以送他們4歲的孩子去學校接受免費教育。目前,4歲兒童入學率達98%以上。荷蘭沒有法律要求為4歲以下兒童提供正規教育。政府資助的早期兒童教育項目。主要針對移民、少數民族和父母文化程度低的兒童(3 ~ 6歲),屬於教育補救措施。本文重點介紹了荷蘭與兒童保育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兒童早期教育項目的主要內容。

首先,兒童保育是單獨負責的。

在荷蘭有兩種主要類型的兒童保育。不同的部門負責這件事。社會事務和就業部負責兒童保育;衛生、福利和體育部負責兒童遊戲小組;並入小學的學前班(1 ~ 2年級)已納入學校管理體系,不屬於兒童保育範疇,由文部科學省負責。

兒童護理服務分為托兒所、課外護理班和家庭護理服務。托兒所主要為6周至4歲的兒童提供服務。目前,大約40%的4歲以下兒童上托兒所。課後托管班為4 ~ 12歲的孩子提供課後托管。約12%的4 ~ 12歲兒童參加課外班。居家照護提供0 ~ 12歲或在照護者家中的居家照護。托幼服務由社會提供,按市場規律運作。目前,在托幼服務行業中,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機構分別占60%和40%。

兒童樂園是給2 ~ 4歲的孩子玩的。它由非營利組織和政府補貼經營。孩子每周去兩次,每次2-3小時。辦園的目的是為適齡兒童提供相互交流的機會,促進他們共同發展。兒童樂園優先考慮低收入家庭的孩子。入場費和家庭收入掛鉤,收費低。政府不為兒童公園制定教育目標,公園運營、收費和從業人員的標準由《社會撫養費法》規定。

二。《兒童保育法》的主要內容

荷蘭2005年頒布的《兒童保育法》規定了兒童保育服務的形式、質量標準和資助方法。其立法原則是:兒童保育屬於家庭、雇主和政府的同壹責任;優質的托兒服務,不僅保證家長安心工作學習。還能促進孩子的全面發展,保證與小學的順利銜接。

費用由三方分攤。《兒童保育法》明確規定,家庭、雇主和政府共同承擔兒童保育費用,使用政府認可的質量達標的兒童保育服務的家庭可以獲得補貼。補貼金額與家庭收入掛鉤。原則上由用人單位承擔總費用的1/3(按雙職工計算,每個用人單位承擔壹個家庭的1/6),其余由政府和家庭共同承擔。根據收入水平,家庭負擔從3.5%到67%不等。對於特別貧困的家庭,政府補貼達到63%。用人單位繳納33%,個人只繳納3.5%。托兒服務按小時收費,政府確定可以分攤的小時費上限。托幼服務機構可以收取高額費用,超出政府規定的部分由家庭承擔。政府向家庭提供直接資助,以刺激幼兒服務市場的競爭,並增加家庭的選擇。

重視質量標準。《托幼法》只是原則上規定了托幼服務的質量和標準,留給托幼服務行業組織和家長委員會組織(消費者代表組織)達成共識的空間。

《托幼法》第49-50條規定,托幼服務機構應當對其服務質量負責,必須保證有足夠的高素質的工作人員和設施提供高質量的服務;壹定要註意員工與孩子的比例,班級人數,員工培訓;必須制定教育發展規劃;教育發展計劃應包括對兒童的情感和安全關懷、溝通能力的提高和兒童保育機構價值觀的建立的清晰和可觀察的描述。

荷蘭經過托幼服務行業組織、家長委員會和政府的協商,分別為托兒所、兒童遊樂場和家庭托幼制定了“托幼服務質量管理登記制度IS0-9001”,還對場所面積、年齡組、班級、從業人員和兒童比例等作出了具體規定。比如每個班都要有固定場所(教室),固定場所(室內)每人3.5平方米;0 ~ 1歲必須有獨立宿舍;必須有相鄰的戶外活動場地:戶外場地每人3平方米。

強調家長的參與。托幼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家長委員會,征求家長對安全、教育、衛生、開放時間、學生活動、價格、投訴等方面的意見。應向家長提供班級人數、年齡組和活動安排等信息。

重視員工的誠信。托幼服務從業人員應當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誠信證書。《司法數據法》具體規定了誠信證書的頒發和內容。

加強風險防範。為了保障兒童的健康和安全,托幼服務機構應當制定風險監測清單,標明托幼涉及的所有隱患和風險,並定期檢查登記。提供居家托幼服務的,應當將風險檢查表和檢查登記交給兒童家長。

確定荷蘭語的地位。兒童保育服務的工作語言是荷蘭語,日常生活中可以使用弗裏斯蘭語(荷蘭的少數民族語言)和方言。根據兒童的原籍國,在護理服務中可以使用外語。

明確的監管責任。監管兒童保育服務的責任在於地方政府。根據《托幼法》、《申訴法》和《托幼服務質量政策》,市政府協會制定了《托幼服務機構監管指南》,市衛生部門負責實施具體的監督檢查工作。檢查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家長、員工、健康、安全、設施及其內部情況、班級規模、員工與子女比例、教育政策與實踐、投訴情況。原則上,檢查工作每年進行壹次。如有投訴或政府認為不達標。檢查可隨時進行,檢查報告分為滿意、不滿意和差。檢驗報告向社會公布。市政府有權處理兒童保育服務,

第三,金字塔幼兒教育項目

幼兒教育在荷蘭爭論已久,研究者和專業人士尚未達成共識。20世紀60年代,荷蘭開始資助幼兒教育研究。結果顯示,與中產階級相比,工人階級的子女在學業上處於弱勢地位。對孩子進行早期教育補救或幹預,可以明顯改善這種情況。從1999開始,荷蘭政府在兒童看護機構、兒童遊樂場和小學兒童班推行“金字塔幼兒教育項目”。

該項目由荷蘭國家教育測試研究機構開發,面向來自移民、少數族裔和低教育水平家庭的3-6歲兒童。目前,荷蘭64%的兒童遊樂場和小學都采用了這壹項目。該項目的核心是為兒童提供壹個安全的“遊戲-學習”環境,重點支持兒童在以下八個方面的發展。

①感覺發育。通過輔助材料促進觸覺、嗅覺、味覺、視覺、聽覺的發展;②個性發展。培養合作能力、獨立能力、自控能力和毅力;③情緒發展。學會處理快樂、悲傷、憤怒和恐懼的情緒:學會處理合作和防禦的社會行為;④認知發展。學會分類、評分、排序、編號、計算和比較;⑤語言能力。學習口語交際、識字、閱讀、讀寫技能:⑤時空觀念。通過項目探索學習時間和空間的概念:⑦行動能力。學會使用蠟筆、鉛筆、剪刀,寫字畫畫;學習跳躍、瞄準、遊泳和跳舞;⑧藝術發展。視覺藝術:學習陶藝、繪畫、紙藝等紡織,學習色彩、造型、光線、空間;音樂藝術:學習歌曲、節奏、節拍、音質、音量。

金字塔幼教項目采用主題活動模式。通過壹系列有目的的活動,逐步提高孩子的能力,促進全面發展。學校配有八大發展區相關的設施和資料,孩子們可以自由玩耍,最大限度地激發孩子們的主動參與、自我發現和探索。工作人員提供適當的指導和幹預,穿插遊戲、歌曲等活動。為實現項目預定目標,3歲兒童(兩歲半可參加)原則上每周參加4天半:4-6歲兒童(小學1 ~ 2年級)每周參加5整天(09: 00-15: 00)。

(主編甘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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